加快建立国家企业制度,破除所有制障碍


2025年08月10日 05:29     美中时报    顾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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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核心在于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十八大以来,中央多次强调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旨在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同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202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正式施行,更标志着国家从法律层面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发展的决心。


       然而,政策的阳光普照与现实的制度土壤之间,仍存在着不容忽视的温差。在经济运行的肌理深处,基于企业所有制性质而形成的无形壁垒,即“所有制障碍”,依然在政治待遇、司法保护、市场准入、金融环境等关键领域,深刻影响着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导致了事实上的不平等竞争。这种制度性的不公平,不仅压抑了民营经济的活力,也扭曲了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成为阻碍中国经济迈向更高质量发展的深层掣肘。




       近期,多位知名民营企业家因不堪经营与制度的双重重压而选择以极端方式结束生命。这些悲剧事件,是所有制障碍所带来负面影响的极端体现,它以最沉痛的方式向我们发出警示:破除所有制障碍,给予所有企业家稳定的制度预期和公平的竞争机会,已是刻不容缓的时代命题。


       所有制障碍的多维表现


       “所有制障碍”并非一个单一问题,而是盘根节错、渗透于经济社会多个层面的制度性、结构性壁垒。它直接导致了民营经济的“56789”巨大贡献与其尴尬地位之间的强烈反差。


       一、政治待遇与政策执行中的“亲疏有别”。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国有企业因其天然的“国家队”身份,在获取政治资源和政策倾斜方面具有民营企业无法比拟的优势。这种差异体现在:


       一是政策信息获取的不对等:国有企业,特别是央企,能更早、更准确地获取国家战略规划、产业政策调整等信息,从而占得市场先机。


       二是参与规则制定的不平等:在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制定过程中,往往由国有企业或其关联的研究机构主导,民营企业的话语权相对微弱,有时甚至不得不被动接受不利于自身的行业规则。


       三是政策执行的“温差”:面对同样的宏观调控政策,例如环保、安全生产等“一刀切”指令,地方政府在执行时往往对国有企业“高抬贵手”,而对民营企业则可能采取更为严厉的措施,导致后者经营成本骤增、甚至停产。


       二、司法保护中的“软肋”。尽管法律条文强调平等保护,但在司法实践中,民营企业常感到自身处于弱势地位。


       一是产权保护的脆弱性:当经济纠纷涉及地方政府或大型国有企业的利益时,民营企业的合法产权有时难以得到坚决有效的保护。一些地方“新官不理旧账”,单方面撕毁与民企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使企业投资血本无归。


       二是刑事风险的扩大化:在处理经济犯罪时,存在将民事纠纷刑事化的倾向。部分民营企业家因经营中的不规范行为,可能面临远超其行为危害性的刑事追责,而性质类似的国有企业负责人则可能受到更宽容的处理。这种司法尺度的不一致,极大地增加了企业家的不安全感。


       三是强制措施适用的不均衡:在“留置”等监察措施的适用中,民营企业家一旦被卷入,往往面临与外界完全隔绝的巨大心理压力,其企业也可能因此陷入群龙无首、经营停滞的危机,这种“株连”效应远大于对公职人员的影响。


       三、市场准入的“玻璃门”与“弹簧门”。“负面清单”制度在理论上划定了市场准入的边界,但在实践中,针对民营资本的无形壁垒依然普遍存在。在能源、电信、金融、铁路、公用事业等传统垄断行业,尽管政策上允许民资进入,但通过设置极高的资质要求、复杂的审批流程、不透明的招标规则等方式,实际上将绝大多数民营企业挡在门外。在数字经济、教育、医疗等新兴领域,政策的模糊性和易变性成为最大的准入障碍。一项投资可能在初期受到鼓励,但随着政策风向的转变而突然被打压,使企业家的长期投资失去保障。


       四、金融环境的结构性歧视。这是所有制障碍中最致命的一环,直接关乎企业的生死存亡。国有商业银行在进行信贷审批时,天然倾向于风险更低、有政府隐性背书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即使经营状况良好、前景广阔,也常面临“贷款难、贷款贵”的困境。在债券市场和资本市场,国有企业凭借其信用优势更容易获得低成本融资。而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极为有限,高度依赖高成本的银行贷款或非标融资。作为上述歧视的后果,金融机构为控制风险,几乎无一例外地要求民营企业家以个人及家庭的全部财产为企业债务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这一制度安排,彻底混淆了《公司法》中有限责任的基本原则,使得企业家精神的核心——“风险承担”——变成了“风险毁灭”。一旦企业失败,企业家将永无翻身之日,这直接解释了为何部分企业家在面临绝境时会选择极端行为。


       超越所有制的制度设计


       企业家面临制度压力是全球性挑战,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为我们提供了超越所有制、聚焦贡献和公平的制度设计蓝图。其核心并非简单的政府干预,而是建立一套以贡献为导向、以法治为基石、以人为本的制度体系。


       贡献导向原则:国家支持的唯一标尺。发达国家在扶持企业时,普遍不以所有制划线,而是依据其对国家战略和社会的贡献度。


       德国模式:德国经济的基石是其强大的“隐形冠军”中小企业(Mittelstand)。德国复兴信贷银行(KfW)为这些企业提供长期低息贷款和创新基金,其评判标准严格围绕研发投入比例、出口能力、解决就业、技术独特性以及对区域经济的带动作用,而从不问其是家族企业还是股份公司。这种精准的“贡献识别”机制,确保了政策资源能够滋养最具活力的经济细胞。法国与新加坡模式:法国政府通过持有能源、交通等关键行业股份来保障国家战略安全,但在整个产业链中,民营企业享有充分的竞争机会,能否获得政府订单或补贴,取决于其技术方案与创新贡献。新加坡的淡马锡控股作为国家资本的代表,其投资决策完全基于企业的全球竞争力与战略价值,其投资组合中既有国有背景企业,也有大量民营起家的跨国公司。


       这些国家的实践证明,一个成熟的经济体,其政策支持体系必然是“贡献中立”和“所有制中立”的。资源应流向最能创造价值的主体,而非身份标签最“正确”的主体。


       制度性“安全网”:宽容失败与危机救助。成熟的市场经济体认识到,商业失败是创新的必然成本,因此建立了强大的制度性“安全网”,以防止一次失败就将企业家彻底摧毁。


       美国的破产保护制度:美国的《破产法》第11章(Chapter 11)是全球典范。它允许陷入债务危机的企业在法院监督下进行重组而非立即清算。这给了像通用汽车、联合航空等无数企业重生的机会,更重要的是,它将企业债务与企业家个人责任有效隔离,并从社会文化上去污名化“破产”,保护了宝贵的企业家精神。


       德国与澳大利亚的危机干预机制:德国KfW银行设有紧急过桥贷款机制,在企业遭遇流动性危机时迅速介入。澳大利亚则设有“产业风险基金”,在企业因宏观政策调整或公共卫生事件等外部冲击受损时,提供临时补贴。这些机制的核心是提供可预期的、非歧视性的临时救助,避免企业因突发事件而崩盘。


       企业家极端事件的频发,直接指向了我们“安全网”的缺失。建立高效、透明、人性化的破产重组与危机干预机制,是稳定企业家信心的当务之急。


       以人为本的综合支持:超越金融的关怀。对企业家的支持不应仅限于资金。加拿大的“企业家心理健康计划”:这是一个由政府、非营利组织和商会联合发起的项目,为面临巨大压力的企业家提供免费、保密的心理咨询、财务重组建议和法律援助。该计划深刻认识到,企业家的心理健康是其持续创新的重要资本。这为我们提供了重要思路——对企业家的保护必须是立体的,既包括物质层面,也包括精神层面,体现了对企业家作为“人”的根本关怀。


       破除所有制障碍的主要路径


       “国家企业制度”的建立,旨在从根本上回应并解决长期存在的企业所有制障碍。它不是对现有政策的修修补补,而是要通过构建一套全新的、所有制中立的评价与支持体系,为中国经济打造一个坚实、公平的微观基础。这一构想的核心路径,体现在以下四个环环相扣的制度设计上。


       (一) 根本前提:以“贡献度”评价取代“所有制”身份。这是整个制度设计的基石,是破除所有制障碍的逻辑起点。只有当评价企业的标尺发生根本性改变时,后续的资源配置和政策支持才可能实现真正的公平。


       1.  评价维度的全面性与科学性:为确保“贡献度”评价的客观与公正,避免陷入新的“指标陷阱”,该体系必须是多维度的,至少涵盖以下六个层面,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一是经济基础贡献:衡量企业对国民经济总量的基础性支撑。包括:销售收入、总资产、工业增加值等规模指标。二是实体与财税贡献:衡量企业对实体经济和国家财政的直接价值。核心指标包括:年度纳税总额(重点关注除土地财政外的税收)、直接就业人数(特别是高技能、高稳定性的岗位数量)、产业链辐射效应(上下游采购销售额,尤其是在国内的采购额)、出口创汇能力与国际收支贡献。三是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贡献:衡量企业对国家长远竞争力的驱动作用。核心指标包括:研发投入强度(R&D占营收比)、高价值发明专利(尤其是在核心技术领域的专利)数量与质量、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情况、科技成果商业化效率(新产品销售收入占比)、关键核心技术的自主化水平。四是发展质量与健康度贡献:衡量企业的内生增长动力与抗风险能力。核心指标包括:净资产收益率(ROE)、全要素生产率(TFP)、经营性现金流净额、资产负债率的合理性、企业长期信用评级。五是社会与环境责任贡献:衡量企业的公共价值与可持续发展理念。核心指标包括:在环保技术改造与节能减排上的投入、单位GDP能耗与碳排放强度、在社会公益、乡村振兴、应急救灾中的具体贡献、员工薪酬中位数与平均数的比值(反映分配公平性)、劳动合同签订率与社保覆盖。六是品牌信誉与文化贡献:衡量企业的软实力与市场公信力。核心指标包括:国内外品牌价值评估、全球市场占有率、产品质量与安全记录、消费者满意度指数、是否形成了具有正面影响力的优秀企业文化。


       2. 权重分配的动态与差异化原则:一是行业差异化:权重体系绝不能“一刀切”。例如,对集成电路等“卡脖子”领域的企业,“科技创新贡献”的权重应是最高的;对劳动密集型的制造业企业,“实体与财税贡献”(特别是就业)应占更高比重;对农业龙头企业,则应侧重其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带动农民增收的“社会责任贡献”。二是发展阶段动态化:评价体系应与国家战略同频共振。在强调“双循环”的背景下,产业链带动效应和核心技术自主化的权重应提升;在推动“双碳”目标时,环境责任贡献的权重应增加。


       3. 数据采集与技术赋能。为确保评价的权威性和低成本,必须建立国家级的企业信息平台。通过打通税务、海关、工商、统计、环保、知识产权、社保等部门的数据,利用API接口实现企业核心经营数据的自动归集。同时,引入区块链技术记录评估全过程,确保透明、不可篡改;运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进行数据清洗、交叉验证,剔除异常值,防止任何形式的“材料造假”和“指标公关”,从技术上保障评价的公正性。


       (二) 制度保障:建立权威、透明、高效的评估与管理机制。科学的评价体系需要一个强大的执行机构来保障其不变形、不走样。


       1.  分级认证与专业化评估:


设立中央、省、市、县四级“国家企业评价中心”,分别负责评定具有全球竞争力、区域支柱、地方特色等不同能级的“国家企业”。评价中心应是半官方、专业化的机构,其委员会成员应由来自政府经济部门、行业协会、顶尖高校和研究机构的专家,以及资深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士共同组成,实行任期制和回避制,确保其独立性和专业性。


       2. 阳光下的评估流程:


       评估全过程必须公开透明。从企业初选名单的产生,到专家评审的规则,再到最终结果的公示,都应在专门的官方网站上向全社会公开。在公示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提出异议,评价中心必须设立独立的复核委员会对异议进行调查和裁定。这种“开门评估”的方式,是防止权力寻租和暗箱操作的最有效手段。


       3. 动态管理与良性循环:


       “国家企业”的身份不是终身制的。根据企业层级,设立1-3年的定期复评周期。对连续未达标的企业,应有明确的降级或退出机制。同时,为其他快速成长的优秀企业提供畅通的晋升通道。这种“能进能出、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能持续激发所有企业的竞争活力。


       (三) 核心激励:赋予与贡献匹配的荣誉及支持体系。评价和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更精准、更公平地配置稀缺的公共资源和政策支持,这直接回应了所有制障碍的核心痛点。


       1. 赋予平等的政策影响力。“国家企业”的领导者将自动成为各级政府的经济顾问,有权列席相关的经济工作会议,其提交的政策建议,相关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予以书面答复,形成有效的政企沟通闭环。在制定涉及市场竞争、行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时,必须征求相关领域“国家企业”的意见,甚至可以邀请他们直接参与草案的起草与论证。


       2. 提供对等的金融支持。商业银行在对“国家企业”进行授信时,必须严格按照其贡献度评价结果和财务健康状况,而不得考虑所有制因素。监管部门应将此作为对银行考核的重要指标。借鉴新加坡淡马锡模式,设立由国家出资、市场化运作的“国家企业发展基金”,对入选企业,特别是处于关键技术突破期的企业,进行战略性股权投资,但不干预其日常经营。针对“国家企业”,率先试点改革无限连带责任制度。推动建立“有限个人担保”制度,即企业家的个人担保额度与其在企业中的持股比例或一个封顶的金额挂钩。同时,加快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个人破产制度,为“诚实而不幸”的企业家提供最后的法律安全网。


       3. 提供无差别的司法与危机保护。为“国家企业”涉及的知识产权、重大合同纠纷等案件,设立专门的巡回法庭或审判团队,快审快结,降低企业维权的时间和经济成本。为此,设立常备的“国家企业风险应对工作组”,一旦入选企业遭遇系统性的外部冲击(如贸易制裁、供应链断裂),该工作组将立即启动,协调各方资源,提供包括紧急流动性支持、法律援助、外交协调在内的一揽子支持。这项机制对所有“国家企业”一视同仁,确保民营企业在遭遇危机时也能得到与国企同等的国家支持。


       (四) 约束机制:确保权责对等与市场公平。“国家企业”在享受荣誉和支持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和约束,以防止新的不公平。在劳工权益保护、环境保护、数据安全、社会公益等方面,“国家企业”必须执行比普通企业更严格的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其《社会责任报告》。


       获得“国家企业”身份绝不意味着可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市场监管部门必须对其进行更密切的关注,严防其利用优势地位打压竞争对手、损害消费者利益,确保其发展始终在公平竞争的轨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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