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文夫:民营经济发展亟待理论突破


2024年04月27日 12:19     民商融媒    黄文夫

       中国作家余华在最近一期《经济学人》杂志上刊登的文章里,谈到为什么中国年轻人不再想在私营经济领域工作?在当今的中国,为什么人们普遍认为稳定胜过创新创业?2023年,约有280万名申请人获得公务员考试资格去竞争3.9万个空缺职位。与上世纪90年代,大学毕业生纷纷抛弃去政府的工作机会,转而在私企、外企或合资企业就业,或者创办自己的公司,形成了强烈的反差。




       近年来出现的一边是严重失业,一边是民企招工难,只是困扰民企的一个表象。深层的原因是民营经济的性质定位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要从根本上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困惑和烦恼,光靠发几个文件,甚至制定更多的政策措施、法律条文是不够的,必须从思想认识、理论层面上有所突破。改革开放40多年来,民营经济的发展虽然已经跨越了制度、政治、法律和政策障碍,但为什么质疑和否定民营经济的言行反复出现?其原因就是支撑民营经济发展的理论基础相对薄弱,理论研究大大落后于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的实践。


       首先,思想认识长期得不到统一,我们很多人对私有制经济的认知,一直处于或复杂、或歧视、或扭曲的状态。政策措施落不了地是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有的地方居然可以有法不依。2002年党的十六大首次提出“两个毫不动摇”,即“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之后历次党代会和相关文件中,都再三强调“两个毫不动摇”。为什么再三强调,就是因为有人在执行政策和法律中,产生了动摇。虽然我们相信各级政府在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国有经济中绝不会动摇,但确有一些地方在要不要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方面,总是摇摆不定。社会上出现的诸如“民营经济离场论”等等奇谈怪论,都与思想上认识上不统一有关。


       其次,与民营经济相关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模糊不清,应用混乱。改革开放以来,与民营经济相关的经济名词频繁地出现在大众媒体和各级政府的公文中,出现在人们的言谈话语里。比如像国有、非国有、民有,公有、私有、非公有,国营、民营、私营,国有经济、非国有经济、民营经济、私营经济,公有制经济、私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公有制企业、非公有制企业,还有外商投资企业等等。


       与民营经济相关有如此多的经济名词可以按其性质定位进行分类。从对立统一关系来看,国有经济相对应的是非国有经济或民有经济;公有制经济相对应的是非公有制经济或私有制经济;而民营经济或私营经济,相对应的是国营经济;外资经济相对应的自然是内资经济。


       任何一个概念的产生,都是相应社会实践的集中反映。民营经济就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实践的必然产物,民营经济的称谓约定俗成。如果按照所有者权益划分企业类型,与民营经济高度关联的民营企业,不属于其中的任何一个企业类型。由此可见,民营经济并不是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所有制概念,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概念,它的提出,无非是为了规避按所有制来划分经济成分。民营经济有一个中国特色的概括,那就是以非国有或非国营经济为基本构成的经济。国有、国营之外,民营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集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和港澳台侨胞投资经济等。其中,集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等,都具有公有制特征和性质,是公有制经济的不同实现形式;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商及港澳台侨投资经济,才是完全意义上的非公有制经济即私有制经济。


       因此,民营经济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形式,而不是单纯所有制意义上的经济。如果从所有制角度观察,它是公有与私有混合的经济。


       第三,民营经济如何定性?民营经济虽然包含私有制经济成分,但它并不等于私有制经济,不能定性于私有制经济。就算是完全的私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是要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发展的经济成分。1987年党的十三大提出:“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都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的实际状况所决定的”。1997年党的十五大,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立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2018年的宪法修正案,在宪法层面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显然,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私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民营经济,同样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


       第四,《共产党宣言》产生于19世纪40年代的欧洲,“宣言”中“消灭私有制”的提法,是马克思恩格斯设想的未来理想社会,即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的远期目标或终极目标。无论我们的理论界把这个目标,理解为“消灭”、“废除”还是“扬弃”,都不能把其作为共产主义低级阶段即社会主义阶段的目标,更何况我们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一个十分漫长的阶段。小平同志曾说过,需要我们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坚持不懈地努力奋斗。或许根据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1954年的我国第一部宪法和后来的宪法修正案,并没有提出“消灭私有制”,中国共产党《党章》也没有“消灭私有制”的字眼。


       第五,理论来自实践,理论反过来指导实践。我国亿万人民的改革实践和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虽然为我们的理论工作者提供了一个无比广阔的天地,但我们的理论研究尤其是民营经济的理论研究,在许多方面还远远落后于改革开放和民营经济发展的需要。


       改革和民营经济的发展,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客观要求。恩格斯说,所谓“社会主义社会”不是一种一成不变的东西,而应当和任何其他社会制度一样,把它看成是经常变化和改革的社会。实践已经证明,社会主义社会就是要在改革中发展,就是要主动变革那些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调整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经济基础的某些环节和方面,对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矛盾进行自我改革和自我完善。社会主义没有一个固定的模式,建设社会主义的理论也在发展中。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民营经济的发展,有许多认识问题、实际问题迫切要求理论上予以阐述,以提高认识,指导实践,推动改革,促进发展。


       由中国出版集团、中译出版社出版的《中国民营经济论》,在总结民营经济发展实践的基础上,对民营经济理论进行了深入研究,是第一部全面系统阐述关于民营经济的基础理论专著,可以说填补了民营经济理论研究的空白。作者滕泰、张海冰在书中回应了人们普遍关注的,民营经济发展中的热点问题,在民营经济理论创新方面做了有益尝试。


       仅以其中的三个论点为例:一是民营企业家不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本来意义上的资本家,而是企业的管理者、创新者、出资人,企业最后的风险承担者和社会主义建设者。民营企业家的合理收入来自于管理者报酬、创新者报酬、出资人报酬、风险报酬以及作为社会主义建设者所付出的复杂劳动报酬。民营企业家的“五个角色定位”和“报酬五论”,回应了所谓的“剥削论”和“原始积累论”。二是民营企业家成批涌现是经济繁荣的根本原因。宏观经济的周期性波动,不仅与投资、需求和信用的收缩扩张相关,更与民营企业家的“集中涌现”和潮起潮落有关。“民营企业家与经济周期相关论”,回应了所谓的“民营经济离场论”。三是发展壮大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长期目标,这是民营经济的信心能不能得到恢复和提振的关键所在,也是党的执政基础不断扩大、推动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民营经济的“长期目标论”回应了“权宜之计论”。


       愿有更多的理论工作者参与到民营经济理论研究中来,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中所做的探索和创新一样,继而为创立中国式的民营经济理论体系做出贡献。进一步解放思想,勇于探索,让我们的理论研究跟上时代步伐,这就是我们寄希望于理论界的。


       (本文系作者在民营经济理论创新研讨暨《中国民营经济论》新书发布会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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