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川法苑004:加快立法 惩治见危不救罪


2022年11月20日 01:12    来源:美中时报    郝铁川


       近日媒体对一些地方拐卖妇女事件的报道,揭示了许多社会组织、周边邻居、知情人士等对这类涉嫌犯罪行为的冷漠,即明明知道拐卖妇女涉嫌犯罪,是奴隶社会才允许的行为,但却对之熟视无睹,麻木不仁,失去了一个人应有的天良。于是,我不由地想起了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范忠信教授上个世纪90年代发表的《国民冷漠、怠责与怯懦的法律治疗——欧美刑法强化精神文明的作法与启示》(载于《中国法学》1997年底4期)一文,他当时就指出,对见危难不予救助者,我国一般只认为是冷漠、自私或不道德的行为,并不触犯法律,更不用说是一种犯罪行为了。但在域外一些国家,法律却规定公民有救助危难的义务,见他人有危难不救助、见危险不报告、逃避与犯罪行为作斗争等是一种犯罪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具体规定如下:


       1、不救助危难必须承担的刑事责任


       《法国刑法典》第223—6条规定:“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采取个人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科50万法郎罚金。”该法第223—7条规定:“任何人故意不采取或故意不唤起能够抗击危及人们安全之灾难的措施,且该措施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的,处2年监禁并科20万法郎罚金。”


       此外,《德国刑法典》第330C条、《意大利刑法典》第593条第2项、《西班牙刑法典》第489—1条、《奥地利刑法典》第95条、《加拿大刑法典》第394条等都有类似规定。


       2、拒绝履行协助救难义务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法国刑法典》第R642—1条规定:“在发生灾害之场合或其他对人造成危害的场合,无合法的原因,拒绝或怠于答复行政主管机关发出的要求的,处二级违警罪当处之罚金。”


       此外,《意大利刑法典》第652条、《西班牙刑法典》第570条第7项、《西班牙刑法典》第570条第7项等都有类似规定


       3、不报告危险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美国模范刑法典》第220—1条规定:“知悉由于火灾,他人之生命或其相当数量的财产已生危险,而对自己又无特别危险且能采取消防或扑灭火灾之相当措施而不采取或不迅速报告火灾者,即犯轻罪。”


       《意大利刑法典》第717条规定:“发现已有威胁他人或危及患者自己的严重精神病例或酒精、麻醉品中毒之危险病例而不报告公立医疗机构者,处4000以上8万以下里拉罚金。”


       此外,《法国刑法典》第223—7条也有类似规定。


       此外,《法国刑法典》第434—11条、《波兰刑法典》第250条等都有类似规定。


       上述三类行为,都属于见他人有危险或灾难时不予救助。第一类是一般情形,第二、三类是特殊情形。其中,第二类不仅有见危不救之过,亦有怠抗公权之过;第三类不仅有见危不报(报告的目的亦是为了引起救助)任其发生或扩大(即冷漠、缺乏爱心)之过,亦有不尽对国家之积极公民责任(报告义务)之过。这三类行为之所以应当受惩罚,最大的共同理由是:应当救助、能够救助而不救助。此种犯罪人,即常人所谓“冷血动物”。惩治此种“冷血动物”,成为域外法律的共同选择。


       当然,欧美刑法也并非不分青红皂白地一概强人所难。如果为救助或协助救助行为、报告呼救行为等会给自己或第三人(当然是与自己关系更密切的人)造成危险(包括生命、健康、财产、自由、名誉之危险),法律并不强求“先人后己”、“舍身救人”、“大义灭亲”、“舍身取义”地履行义务。法律是按照中等人道德水平可以达到的标准而立法。


       4、知犯罪不告举要受到的处罚


       《法国刑法典》第434—1条规定:“任何人了解某一重罪,在其尚有可能防止该重罪发生或可能限制其后果时,或者在罪犯有可能实行新的重罪但可予制止时,却不将此种情况告知司法当局或行政当局的,处3年监禁并科30万法郎罚金。”该法第434—3条规定:“了解到对未满15岁的未成年人或对由于年龄、疾病、怀孕或者身体或精神缺陷无力自我保护之人实行虐待或剥夺衣食之情况的任何人,不向司法当局或行政当局禀告此种情况的,处3年监禁并科30万法郎罚金。”


       此外,《德国刑法典》第138条、《意大利刑法典》第364条、《西班牙刑法典》第576条第1项、《奥地利刑法典》第286条、《希腊刑法典》第232条等都类似规定。


       5、见犯罪不制止要受到的处罚


       《法国刑法典》第223—6条规定:“任何人能立即采取行动阻止侵犯他人人身的重罪或轻罪发生,且这样做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并无危险,而故意放弃采取此种阻止行动的,处5年监禁并科50万法郎罚金。”


       此外,《西班牙刑法典》第338—1条、《奥地利刑法典》第286条等都有类似规定。


       上述4、5表明域外法律强调个人对社会的义务,认为维护社会群体生活的秩序,增进社会和谐安定是法律的根本目的。因此,在不违背个人根本自由与利益的前提下,法律更多地是考虑到社会的利益,于是,就有了逃避与犯罪行为作斗争是一种犯罪行为、必须受到刑法处罚的规定。


       我国法学界对是否有必要就见危不救、知犯罪不告举等立法,迄今还有争议。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三条对此已作出明确规定:“遇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当我们看到一些人在拐卖事件中的冷漠无情、能作为而不作为的嘴脸时,难道还会觉得关于见危不救、知犯罪而不告举的行为没有必要立法惩治吗?


       郝铁川简历:史学博士,法学博士后,河南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特聘教授。曾任中国法律思想史学会会长、中国比较法学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学院副院长等职。1983年以来,先后《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报刊杂志发表论文百余篇,出版个人学术著作十余部。



       相关链接:


       铁川法苑003: 家文化与中国民法文化


       铁川法苑002: 中华法系也影响了西方近代法律文明


       铁川法苑001: 你所不了解的中国古代君主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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