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法院系统围绕《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推出规范执法司法、完善指导体系等三项优化营商环境举措,释放出强化民营企业司法保护的积极信号,贵阳华亿公司与贵州省交通厅持续15年的拆迁纠纷,却以“政府证明替代房产证”的荒诞判决,撕开了司法实践中行政权力干预民事审判的伤疤。在《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平等保护原则的背景下,这起案件不仅拷问着法治底线,更迫切呼唤审判监督程序的介入,为民营企业权益保护树立司法标杆。

“以证代权”:一场颠覆法治逻辑的司法失范
根据《民法典》物权法定原则,不动产权利归属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房产证、不动产登记证是唯一合法凭证。但在本案中,交通厅未提供任何物权证明,仅以贵阳市土地登记处、省政府公产管理处的两份“证明”,便被法院认定对涉案房产享有权利。这种判决逻辑至少存在三重硬伤:
第一,举证责任的双重标准:法院要求民企“举证证明行政机关无物权”,却免除行政机关“举证证明有权属”的法定义务,实质是将行政证明的效力凌驾于法定登记之上;
第二,合同性质的刻意误读: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包含拆迁安置、财产赔偿等多重法律关系,法院却将其简化为单一的拆迁补偿纠纷,回避了“无损害事实则无赔偿义务”的基本法理;
第三,法律适用的时空错位:协议签订于1996年,法院却援引1999年才生效的《合同法》认定合同效力,违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忽视当时《经济合同法》及拆迁法规的明确规定。
更值得警惕的是,交通厅在1995年申请土地使用权时,曾明确申报涉案地块“仅有职工宿舍、无营业办公用房”,且拆迁安置方案中无相关人员记录。政府“证明”与历史文件的自相矛盾,暴露出行政机关可能存在的登记欺诈嫌疑,而法院对此未予深究,反而以“意思自治”为由支持其诉求,这显然已构成严重的司法错误。
《民营经济促进法》:为启动审判监督提供法律利器
2025年5月施行的《民营经济促进法》,不仅是民营企业权益保护的“护身符”,更为纠正此类司法乱象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该法第二十条明确“民营经济组织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直接否定了行政证明凌驾于法定物权之上的逻辑;第二十五条严禁“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违法干预企业纠纷”,直指本案中可能存在的权力干扰司法问题。结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当生效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或程序违法时,司法机关有义务主动纠错。
贵州法院系统同步推出的优化营商环境举措中,“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完善法治化营商环境指导体系”等内容,同样要求对涉企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华亿公司案作为典型的“行政干预民事”错案,完全符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定条件,理应成为检验法律与政策落地实效的关键突破口。
启动审判监督:捍卫法治尊严的必答题
若任由“政府证明替代产权”的判决生效,不仅将摧毁民营企业对司法公正的信任,更会让《民营经济促进法》沦为一纸空文。唯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错案,才能实现三重法治价值:
1. 维护法律权威:严格遵循物权法定原则,明确行政证明不得突破法定登记制度;
2. 落实平等保护:以司法纠错践行《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核心精神,确保民企与行政主体在法律面前平等;
3. 倒逼制度完善:通过个案整改推动贵州法院系统优化营商环境举措的落地,堵塞行政权力干预司法的漏洞。
从“以证代权”的荒诞,到《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保障,再到审判监督程序的纠错机制,法治建设的每一步都需要司法机关以实际行动作答。当一家民企为维护合法产权奔走15年,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不仅是纠正个案错误的必要手段,更是一场捍卫法治尊严、重塑市场信心的攻坚战。唯有让公正的司法裁决成为常态,才能真正终结“以权代法”的乱象,让法律成为民营企业最坚实的依靠。
据悉,《关于贵阳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贵州省交通运输厅拆迁补偿纠纷一案审判监督程序申请书》已寄送有关部门。本报将密切关注进展,并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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