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首例尊严死引争议 专家称在中国缺法律依据

2010年01月16日 09:09    来源:广州日报
讨论“尊严死”问题
讨论“尊严死”问题


2009年6月23日,医院正式为处于植物人状态的患者摘除人工呼吸机,实施韩国国内首例“尊严死”。


    2009年6月23日,医院正式为处于植物人状态的患者摘除人工呼吸机,实施韩国国内首例“尊严死”。

    新闻由头

    在被摘除人工呼吸机201天后,韩国历史上首位寻求“尊严死”的老妇人1月10日在医院去世。在韩国,相对“安乐死”而言,“尊严死”一词使用更普遍,其含义指放弃治疗、任由患者自然死亡的“消极安乐死”。那么,在死亡问题上,“尊严”应该如何理解,医学伦理是否容忍“尊严死”?东方传统伦理与“尊严死”的理念是否存在冲突?中山大学哲学系翟振明教授以及广州市医学伦理学会名誉主委、广州医学院医学伦理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人之初杂志社社长董玉整教授将为我们解读。

    核心提示

    一个人“有尊严地死去”,应该是指他的死在没有他人强行干涉的情况下发生,也就是说,在死亡问题上,他在自然规律允许的前提下自己主宰自己的命运。按照这种理解,如果一个病人在有机会提出合理要求的情况下自己没有提出要求,在临终前是否有人挽救或照顾他,就与“尊严”无关。

    ——翟振明

    改革开放以来,关于安乐死问题一直争论不休。有人尝试过,但因为缺乏法律依据等,最终都没能实现,有的人甚至为此而付出了受法律制裁的代价。但是,随着社会进步和文明发展,越来越多的人认同安乐死,包括消极的安乐死和积极的安乐死。

    ——董玉整

    广州日报:

    在死亡问题上,“尊严”应如何理解?如何赞成“尊严死”观点,应如何界定其条件?

    条件之辩

    若死亡已成必然

    合法机构须严审

    翟振明:理论上,对一个人“尊严”的贬损,指的是其意志被另一个人或一群人的意志强行主宰,最典型的丧失尊严的状态就是沦为他人的奴隶。按照这样理解的“尊严”,一个人“有尊严地死去”,应该是指他的死在没有他人强行干涉的情况下发生。也就是说,在死亡问题上,他在自然规律允许的前提下自己主宰自己的命运。按照这种理解,如果一个病人在有机会提出合理要求的情况下自己没有提出要求,在临终前是否有人挽救或照顾他,就与“尊严”无关。如果病人在来不及提出要求时就进入无意识或无法表达意愿的状态,要让他有尊严地死去,就是尽量按照我们对一般人性和对他本人的理解,以最大的诚意估计病人自己清醒时可能会做出的预选择,并以此来决定让他以何种方式终结生命。

    董玉整:我个人认为,“尊严死”是可以有条件接受的。所谓有条件,一是指患者确实生命垂危,痛苦难忍,在现实医学条件下无法医治,死亡成为现实的必然;二是指患者的亲属确实是出于人道的考虑提出申请,而不存在人为地违背道德和法律的企图与行为;三是指医疗机构在执行过程中不存在不良诱导、不符合医疗有关规定的行为;四是指做出允许患者“尊严死”的决定,要经过合法组织机构的严格审查。

    许多资料表明,患者在临近死亡时,所花费的医药资源往往是最多的,但效果却几乎是零,甚至是负数。与此同时,一些患者却因为花不起钱而很难享受到必需的医疗服务。

(责任编辑:王惠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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