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商家不得以"包装已拆"拒绝退货

2015年01月14日 11:3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去年3月15日施行的新《消法》中,网购商品“7天无理由退货”、举证责任倒置、个人信息保护等成为消费者关注的焦点,然而由于缺少细则,这些新规在具体实施中却面临着不少尴尬。昨日,国家工商总局在官网上公布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新《消法》的配套实施法则,办法对“7天无理由退货”等争议问题做了详细规定。

  “7天无理由退货”来自新《消法》的第二十五条规定。其中明确,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不过看起来很牛的“后悔权”行使起来却有不少限制。首先消费者定制商品,鲜活易腐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四种商品除外;其次,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第三,就是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此外,行使后悔权还得在7天内。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商品完好”应该如何界定就引发了争议。不少网店店主就以包装袋被拆封为理由拒绝消费者的退货请求。对此,昨日公布的《办法》显示,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如果未经消费者确认,商家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拒绝退货超过15日的;消费者退回商品完好,商家却以已拆封、查验为由,拒绝退货超过15日的,都属于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赵占领表示,拆封、查验破坏原包装是消费者验货的第一步,因此不能成为拒绝退货的理由。不过,剪掉商标、撕下标签等破坏二次销售的行为并不在其中。此外,对比去年10月份对外公布的《办法(征求意见稿)》,商家拖延退货的期限也从原先的7天变为15天,赵占领表示这也是考虑到了快递周期、商家具体运营等实际情况,进行了调整。本报讯(记者 张倩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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