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务部详解微软并购诺基亚案

 

 

中国是手机生产大国,也是手机消费大国。全球销售的75%的手机在中国生产,中国智能手机市场规模是占全球市场的34%。微软若提高许可费,中国手机制造商最终只能选择退出市场或者将该成本全部或者一部分传导至智能手机消费者。

 

中国商务部4月8日发布公告,宣布附条件批准微软收购诺基亚设备和服务业务的反垄断审查决定。这是中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遇到的最复杂的案件之一。在当日商务部召开的“反垄断工作”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反垄断局局长尚明就此决定向媒体做了详细解释。

2013年9月2日,微软与诺基亚签署《股票及资产购买协议》。根据该协议,微软将收购诺基亚所有的设备和服务(手机)业务。微软将支付诺基亚54.4亿欧元对价(约合458.62亿人民币),其中37.9亿欧元用于购买诺基亚所有的设备和服务业务,16.5亿欧元用于支付专利协议和未来期权。交易前,微软生产智能手机操作系统Windows Phone,但不制造自己的智能手机,通过该交易,微软进入智能手机设备生产行业,实现纵向一体化整合。交易后,诺基亚基本退出了手机生产市场,但保留了所有通信及智能手机相关发明专利。

中国是手机生产大国,也是手机消费大国。2012年中国手机生产量是11亿8千万台,全球销售量是15亿8千万台,即全球销售的75%的手机在中国生产。2013年,中国智能手机销售总量是3亿2千万台,占全球市场的34%。

尚明表示,由于产业规模和市场规模庞大,中国受该交易的影响要高于欧美相关产业,中国需要对这些集中给予更多关注,需要花费更多时间去调查取证和分析。调查过程中,审查小组对微软4万多项专利进行逐一筛查和技术分析,总结出一份安卓手机高度依赖的微软专利清单,以确定交易可能对中国智能手机市场产生的排除、限制竞争影响。在该案审查中,审查小组还运用了经济分析、市场调查等多项技术手段发现竞争问题。

该交易在全球包括美国、欧盟、加拿大、中国等16个国家和地区进行反垄断审查,截至目前,已有包括中国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竞争主管机构做出了审查决定。

尚明说,反垄断审查考察了微软的Windows Phone操作系统、智能移动设备相关专利和诺基亚的智能手机业务之间存在的纵向关联。此外,反垄断调查还考察了交易对诺基亚持有的移动通信相关标准必要专利的影响。反垄断审查发现,微软可能会凭借智能移动设备相关专利排除、限制中国智能手机设备市场竞争。安卓是目前市场上主流的智能手机操作系统,它不属于微软,但含有微软的技术专利。微软针对安卓操作系统智能手机(安卓手机)进行的安卓许可项目中,包括了微软持有的专利技术,多达数百种。安卓手机占中国智能手机市场80%以上的市场份额。技术分析表明,微软持有的专利是实现安卓手机主要和基本功能不可或缺的技术,且不存在有效地替代。微软具备通过其安卓许可项目限制下游智能手机市场竞争的能力。

尚明再次强调,中国是手机生产大国,也是手机消费大国。全球销售的75%的手机在中国生产,中国智能手机市场规模是占全球市场的34%。微软若提高许可费,中国手机制造商最终只能选择退出市场或者将该成本全部或者一部分传导至智能手机消费者。前者将危害市场竞争,后者则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诺基亚交易后有可能凭借其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竞争。诺基亚拥有数千项通信标准必要专利。从专利持有总数和专利持有质量看,诺基亚是通信标准领域的翘楚。诺基亚的移动通信标准必要专利是所有智能手机生产商从事生产活动必须使用的,诺基亚凭借这些标准必要专利拥有对移动设备市场的控制力。本交易后,因诺基亚基本退出了手机设备和服务业务,可能存在诺基亚对其标准必要专利收费策略的不合理改变,将导致中国智能手机市场竞争格局的变化,智能手机生产商知识产权的总体成本将增加,并将最终导致最终的消费者利益的减损。

2014年3月6日、27日,诺基亚、微软分别提出了最终解决方案,经市场评估,商务部认为,该方案能够减少此项经营者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

微软承诺:1)不基于标准必要专利,对中国生产商生产的安卓手机寻求禁令;2)对安卓手机使用的微软专利,进行非排他性许可,且交易后收取的费率和其他许可条件不会超过当前水平;微软可根据市场条件和被许可人特定情况给予优惠;3)对非标准必要专利,仅在潜在被许可人不善意谈判的情况下才寻求禁令救济;4)对标准必要专利的承诺永久有效,对非标准必要专利的承诺有效期8年。

诺基亚承诺:1)就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继续遵循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原则,不寻求不符合FRAND原则的许可条件;2)对善意被许可人不通过禁令阻止标准必要专利的实施;3)许可标准必要专利时不进行搭售;4)诺基亚标准必要专利的受让方也需遵守本承诺规定义务及FRAND义务;5)诺基亚承诺交易后不偏离当前FRAND计件费率,但允许依据这些因素进行合理调整;6)上述承诺永久有效。

    尚明指出,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批准只是一种对未来可能损害竞争行为的一种前置预防。若以后出现了滥用支配地位及其他“垄断行为”,除并购审查部门进行有效监管外,还会有其他反垄断执法部门依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调查和处理,以保证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