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特和霍姆斯特罗获2016诺贝尔经济学奖

对最优契约安排提供智力基础


北京时间10月10日17时45分,201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揭晓。瑞典皇家科学院诺贝尔奖评审委员会宣布,将201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授予来自哈佛大学的奥利弗·哈特(Oliver Hart)和麻省理工大学的本特·霍姆斯特罗姆(Bengt Holmstrom),以表彰两人在“契约理论”方面的贡献,两人将均分800万瑞郎奖金。这也是在时隔3年后,该奖项再次打破由一人“独享”的格局。


左为本特·霍姆斯特罗姆,右为奥利弗·哈特。(图片来源:哈佛/MIT)


哈特和霍姆斯特罗姆分享这一殊荣后,受到了很多经济学同行的赞赏。尤其是著名经济学家、2008年经济学诺奖得主保罗-克鲁格曼(Paul krugman)在获悉颁奖消息后很快发表推特表示:“这两位经济学家获奖绝对是实至名归,以至于我听到消息后的第一个想法是,难道他们还没拿奖?”


他俩是谁?为什么是他俩获奖?


一、他俩是谁?


1、奥列弗·哈特(Oliver Hart)

2016年 10月10日,英国经济学界又有点小兴奋,因为获奖者之一哈佛教授Oliver Hart虽然其学术生涯主要是在美国度过并早已加入美国籍,但他是一个英国人,。

奥列弗·哈特,其全名为奥利弗·西蒙·达西·哈特(Oliver Simon D'Arcy Hart),1948年出生于英国一个名门望族,其祖上是有名的银行家,父亲是著名的结核病研究专家。但哈特似乎对银行业不感兴趣,也无意子承父业,而是对数学表现出了更大的兴趣。1969年,他从剑桥大学国王学院获得了数学学士学位,这为他奠定了扎实的数学基础。在读大学时,他对经济学发生了兴趣,于是转攻经济学,并于1972年在英国华威大学(Warwick)获得经济学硕士学位。1972年,哈特来到美国普林斯顿大学求学,并于两年后获得经济学博士学位(注意,一般要想在普林斯顿获得博士学位,至少要四五年的功夫,而哈特从获硕士学位到获博士学位仅仅用了两年!)。博士毕业后,哈特回到英国,在艾塞克斯大学(Essex)担任讲师,开始了他的教学生涯,并先后执教于剑桥大学、伦敦经济学院等知名院校。在博士毕业后的三年内,哈特在国际顶级的QJE、RES和JET等杂志上一口气发表了六篇关于不完全市场和金融市场均衡的优秀论文,在学术界初露峥嵘。

1984年,哈特再次远渡重洋,来到了曾经学习和生活过的美国麻省理工学院(MIT)访问一年,随后正式担任MIT经济系教授,并从此在美国定居。在MIT期间,哈特教授与合作者写出了他一生中最重要的两篇论文:1986年与格罗斯曼合作的《所有权的成本与收益》,以及1990年与莫尔(John Moore)合作的《产权与企业的本质》,先后发表于《政治经济学杂志》(JPE)。这两篇文章提出了一个从不完全契约的角度分析企业产权的新框架,即GHM模型,奠定了当代企业理论的基础,并为企业理论确立了一个基于契约理论的分析框架。他的《企业、契约与金融结构》(1995)已是企业理论的经典教科书,书中他进一步发展了产权理论,提出了“不完全合同”理论。如今,不完全契约理论已经成为研究企业产权、企业融资、国际贸易、政府边界乃至社会契约的最主要框架之一。   

作为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开创者之一,哈特至今仍是该领域的领军人物之一。他不但是美国计量经济学会会员、美国文理科学院院士,以及英国国家学术院会员,他还担任美国法律和经济学协会会长,美国经济学会副会长,并拥有多个荣誉学位。

2、本特·霍姆斯特罗姆(Bengt Holmstrom)

本特·霍姆斯特罗姆,1949年4月18日出生于芬兰赫尔辛基,属于芬兰瑞典语少数民族裔。他1972年获赫尔辛基大学数学学士学位;1975年获斯坦福大学运筹学硕士学位;1978年获斯坦福大学商学院博士学位。1979-1983年起任美国西北大学凯洛格管理学院助理教授、副教授;1983-1994年任耶鲁大学经济系教授和管理学院教授、讲席教授;1994年任麻省理工学院经济系教授,并于1997年晋升为保罗萨缪尔森经济学讲席教授;2003-2006年任经济系主任。

与哈特专注于研究不完全契约理论和产权理论不同,霍姆斯特罗姆的主要研究领域为契约理论和激励理论方面的研究,特别是将相关理论用于公司,企业治理及金融危机期间流动性问题的研究。他的著作涵盖组织和激励设计、执行补偿、资本管理、劳动契约等领域,近期研究涉及到流动性在资产市场和宏观经济中的作用等方面。他在《贝尔经济学杂志》上发表的经典论文《道德风险与可观察性》(1979),奠定了其在信息经济学领域的权威地位。此后,霍姆斯特罗姆与米尔格罗姆(Holmstrom&Milgrom1987,1991,1994)在企业最优激励机制研究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是企业理论的领军人物之一;此外,他与梯若尔合作构建产业组织理论的大厦,贡献十分突出,更令他享誉国际学术界。

1992年,霍姆斯特罗姆当选为计量经济学会会士,1992年当选为芬兰文学与社会科学院外籍院士;1994年当选为美国科学与艺术院院士;2001年当选为瑞典皇家科学院院士;2011年任计量经济学会会长。霍姆斯特罗姆还拥有瑞典斯德哥尔摩经济学院和芬兰汉肯经济学院的名誉博士学位。他也被授予2012年法国央行-图卢兹经济学院颁发的货币经济学和金融学高等奖,2013年获得斯蒂芬-罗斯金融经济学奖,2013年获芝加哥商品交易所- 美国国家数学科学研究所颁发的量化应用创新奖等。

此外,霍姆斯特罗姆当还是多个学术和科学顾问委员会的成员,其中包括芬兰阿尔托大学基金会的董事,并曾担任芬兰诺基亚公司的董事。


二、为什么是他俩?


诺贝尔奖是全世界最重要的学术奖项。正因为是最重要的,所以也很容易引起争议。很多做出了突出贡献的学者,至今没有获得诺贝尔奖,很多人为会他们打抱不平。然而,201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授予哈佛大学教授哈特(Oliver Hart)和MIT经济学教授本特·霍姆斯特罗姆(Bengt Holmstrom),应该是争议最少的一次,因为他们的重大理论贡献早就该获得诺奖了。这一次,诺奖可谓实至名归。为什么这么说呢?

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评选委员会的颁奖词说明,哈特和霍姆斯特罗姆契约理论(Contract Theory)方面做出了杰出贡献。指出两名经济学家在一个基础研究领域的沃土上创建了能够运用到实践中分析多种问题的理论工具,这些理论工具对最优契约安排的分析为很多领域政策与制度的设计制定提供了一个智力基础,对于理解现实生活中的契约与制度,以及契约设计中的潜在缺陷十分具有价值。

契约理论是近30年来迅速发展的经济学分支之一,什么是契约理论呢?契约理论就是将所有交易和制度都看作是一种契约(合同),在考虑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设计最优的契约来减少当事人的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和敲竹杠等问题,从而最终提高社会总福利水平。

社会上有各种各样的契约关系,而现代经济正是由无数契约联结起来的。在现代商业活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更为重要的角色,且越来越趋向严谨,是现代社会正常运作的一根支柱。在狭义上,所有的商品买卖都是一种契约关系。比如你买了火车票,你和铁路公司之间就有一个隐性契约:你支付费用,铁路公司将你在规定时间内安全送到目的地。在广义上,宪法和法律也是一种契约关系,可以理解为公民和政府之间的隐性契约。卢梭的名著《社会契约论》,表达的就是这样一种广义的契约关系。

 事实上,契约理论分为两个派别:完全契约理论和不完全契约理论。哈特教授的主要贡献体现为不完全契约理论,而霍姆斯特朗的贡献主要体现为完全契约理论。什么是完全契约呢?该理论认为,当事人可以设计出一种涵盖未来所有可能情况的契约,可以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是不完全契约理论则相反,它认为由于人是有限理性的,不可能预见到未来所有可能
的情况,即便预见到也没法写进契约里,因此契约注定是不完全的。

  而奥列弗·哈特(OliverHart)和本特·霍姆斯特罗姆两人均是契约经济学理论家。两位经济学家的年龄差不多是所有得奖者平均年龄,霍姆斯特罗姆教授67岁,不多不少,哈特今年68岁,比平均年龄多了一岁。当然,在诺贝尔经济学奖里,他们是比较年轻的,因为之前获奖的大师们平均年龄是82岁。

年纪虽轻,但他们的主要理论贡献都发生在三十多年前,在现在喜欢新东西的人来说已经是很久以前的作品了。和很多得奖者一样,他们的学术成就也发生在年轻时期,当时他们的年龄仅仅30多岁。不过,他们研究的理论领域却比较古老。契约研究,是西方学术史很主流的传统。近代的社会契约理论家,从理论上确立了现代契约政府的基本原则。现代契约经济学,是制度经济学的重要内容,在经济学中有很重要的位置。它从契约角度给更好地理解企业和市场,设计更好的企业制度和市场制度,对于现代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

1970年代末,本特-霍姆斯特罗姆通过模型示范了一个“委托人”(如公司股东)应该如何为一个“代理人”(公司首席执行官)制定一份最佳合约,而“代理人”的部分行为是“委托人”无法直接观察的。霍姆斯特姆提出的“信息量原则”,这一信息原则精确地诠释了最佳契约应如何将代理人的薪酬与绩效相关的信息联系起来。通过使用基本的委托人-代理人模型,他展示了最佳契约如何慎重地衡量风险与激励这对关系。在后续的研究中,霍姆斯特姆将这些成果普及到了更现实的情境中,这些情境包括:雇员不仅收获薪酬奖励,也获得升迁机会;代理人在多个项目中有作为,而委托人只观察到有限的部分;以及团队中的成员个人搭便车、坐享其成等问题。

   20世纪80年代中期,这种“完全契约理论”对于契约双方完全理性且契约和履约的环境都是完全竞争市场的假设遭到了哈特等人的质疑,他们也为此发展了契约理论中的“不完全契约理论”,其研究起点是合约的不完全性,并提出契约不完全的原因:第一,理性是有限的;第二,绩效的组成部分和衡量绩效的标准很难界定;第三,信息不对称问题导致了隐蔽信息等行动。然后研究如何更好地配置财产权或(剩余)控制权。他认为,一个契约不可能顾及到所有的可能性,所以契约都是不完全的。不完全契约条件下,如何配置控制权?哈特认为:在特定情况下,控制权或者决定权,可以配置在股东,也可以配置在职业经理人。哈特的不完全契约理论阐述了控制权的最优配置:即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由合同的哪一方持有决定权。哈特对不完全契约的研究成果使得人们对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有了新的理解,不但对于纷繁复杂的公司控制权结构有解释力,而且对于更好地配置最终的决定权在哪里,对于不同的企业、事业单位,甚至对于政府,也是具有重要的价值的。除此之外,他的不完全契约理论对多个经济领域,包括政治学和法学都产生了巨大影响。

目前,得益于奥利弗·哈特和霍姆斯特罗姆二人最初的研究贡献,契约理论已经成为了一片富于成果的研究领域。而且,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他们也探索了该理论研究在多个方面的应用。他们对于最优合约安排的分析奠定了从破产制度到政治宪法等许多方面的政策和组织设定的思想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