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中美经贸回眸与思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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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2014年中美经贸摩擦依旧频仍
(一)美对中贸易救济措施的实施情况
回顾2014年中美之间的贸易摩擦案例,从数量上与2013年相比有一定增加,同时,美国商务部延续了执行有关贸易救济调查政策时一贯的严格性,使得中美贸易摩擦依旧呈现紧张态势。从备受关注的轮胎、光伏产品、钢铁到小众产品消毒剂、味精等,美国对华贸易救济调查仍然“来势汹汹”。同时,美对中国硒鼓产品、特定饮料冲泡器、风挡玻璃雨刮器、鞋类产品、反光镜、个人代步车等系列产品展开“337调查”,表明中美两国之间知识产权纠纷仍然是摩擦较多的领域。
1、2014年美国对原产中国的产品反倾销、反补贴立案调查情况
(1)消毒用化学品三氯异氰尿酸
应美国西弗吉尼亚州Clearon公司和得克萨斯州西方化工公司2013年8月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发起这项对原产于中国的三氯异氰尿酸反补贴调查。2014年9月9日,美商务部公布对原产于中国的三氯异氰尿酸反补贴调查终裁结果,中国强制应诉企业补贴率为1.55%至20.06%,其他涉案企业补贴率为10.81%。美国商务部的数据显示,2013年美国从中国进口的三氯异氰尿酸总价值约为1.686亿美元。
(2)取向电工钢
2013年10月,为回应美国AK钢铁有限公司、阿勒格尼技术公司和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的申诉,美国商务部对从中国进口的取向电工钢发起“双反”调查,对从其他六国进口的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2014年5月5日,美国商务部公布初裁结果,认定中国、日本、德国等七国输美取向电工钢产品存在倾销行为。14年9月25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取向电工钢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肯定性终裁。其中中国产品的倾销幅度为159.21%,补贴率为127.69%。
取向电工钢是电力工业不可缺少的一种软磁材料,主要应用于各种类型变压器、整流器、大电机等产品。数据示,2013年美国自中国进口的取向电工钢产品价值总额为540万美元,自其余六国进口的同类产品价值总额从190万美元至4110万美元不等。
(3)无取向电工钢
美国商务部5月16日宣布初裁结果,认定从德国、日本、韩国、瑞典、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进口的无取向电工钢存在倾销行为。10月7日宣布终裁结果,认定从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进口的无取向电工钢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从德国、日本、韩国、瑞典进口的此类产品存在倾销行为。美国商务部当天发表声明称,认定中国大陆出口到美国的无取向电工钢的倾销幅度为407.52%,与初裁相同;补贴幅度较初裁有所提高,从125.83%升至158.88%。中国台湾厂商的倾销幅度为27.54%~52.23%,补贴幅度为8.80%~17.12%。韩国厂商不存在补贴行为。德国、日本、韩国、瑞典厂商的倾销幅度从6.88%~204.79%不等。
(4)预应力混凝土钢轨用钢丝产品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6月3日作出终裁,认定从中国和墨西哥进口的预应力混凝土钢轨用钢丝产品存在倾销行为,将对相关产品的中国、墨西哥生产商和出口商征收反倾销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6名委员一致认为,从中国和墨西哥进口的预应力混凝土钢轨用钢丝产品对美国产业造成实质损害。由于美国商务部此前已终裁认定中墨两国向美国出口的该产品存在倾销行为,国际贸易委员会当天的裁定意味着美国商务部将正式要求海关对此类产品征收反倾销关税。
根据2014年4月份裁定的幅度,美国商务部将对两家中国企业征收31.4%的反倾销税,对其他中国生产商和出口商征收35.31%的反倾销税,均高于13年12月美国商务部初裁时认定的税率。同时,美国商务部将对所有墨西哥生产商和出口商征收9.99%的反倾销税。
(5)次氯酸钙
美国商务部2014年1月对从中国进口的次氯酸钙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7月17日宣布,初步认定中国出口到美国的次氯酸钙存在倾销行为,中国厂商的倾销幅度为210.52%。12月9日宣布终裁结果,认定从中国进口的化学品次氯酸钙存在倾销行为。
次氯酸钙俗称漂白粉,主要用于化工生产中的漂白和饮用水、游泳池等水域的杀菌消毒。根据美国商务部的数据,2013年美国从中国进口的这类产品金额为810万美元。
(6)乘用车和轻型卡车轮胎
美国商务部7月15日宣布,正式对从中国进口的乘用车和轻型卡车轮胎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11月24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初裁结果,认定从中国进口的乘用车和轻型卡车轮胎获得超额政府补贴,补贴幅度为12.5%~81.29%,远高出美国对发展中国家补贴幅度不超过2%的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程序,反补贴终裁结果预计将于2015年4月6日前后由美国商务部作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反补贴产业损害终裁。如果均为肯定性裁决,将意味着中国出口到美国的乘用车和轻型卡车轮胎将被征收17.7%~81.3%的惩罚性关税,将远超特保案35%的最高关税。
(7)干货集装箱
为回应美国斯托顿拖车公司的申诉,美国商务部于2014年5月14日对从中国大陆进口的53英尺干货集装箱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美国商务部11月20日宣布初裁结果,认定从中国进口的53英尺干货集装箱存在倾销行为。美国商务部当天发表声明称,初步认定中国出口到美国的53英尺干货集装箱存在倾销行为,倾销幅度从24.27%~153.24%。根据美国商务部的数据,2013年美国从中国进口的这类产品金额为1.84亿美元。
(8)味精
为回应日本味之素北美公司的申诉,美国商务部于2013年10月对从中国和印尼进口的味精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2014年9月23日,美商务部公布对原产于中国的味精反倾销调查终裁结果。中国强制应诉企业补贴率为8.3%至8.32%,全国其他涉案企业的补贴率为8.32%。美国商务部的数据显示,美国2013年从中国和印尼进口的上述产品总价值分别为约3350万美元和600万美元。
(9)晶体硅光伏产品
美国时间12月16日,美方认定中国厂商输美的晶体硅光伏产品的倾销幅度为26.71%~165.04%,补贴幅度为27.64%~49.79%。根据美方贸易救济程序,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于2015年1月29日左右作出终裁,如果这家机构也作出肯定性终裁,美国海关将正式对中国厂商输美的晶体硅光伏产品开征“双反”关税。
(10)碳素及合金钢盘条
为回应阿赛洛米塔尔钢铁集团美国分公司、纽克尔公司等6家美国钢铁企业的申诉,美国商务部于2014年2月21日对从中国进口的碳素及合金钢盘条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3月1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我国盘条反倾销、反补贴案作出损害初裁,认定从中国进口的盘条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11月13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盘条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案做出倾销和补贴终裁,认定强制应诉企业本溪钢铁公司和河北钢铁公司税率分别为193.31%和178.46%,其他中国企业税率为185.89%。根据美国商务部的数据,2013年美国从中国进口的这类产品金额为3.13亿美元。
(11)无螺栓钢制搁架产品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10月10日裁定,中国出口商在美国市场销售的无螺栓钢制搁架产品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美国政府将继续对此类产品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12)非公路用轮胎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1月6日作出日落复审裁定,继续对从中国进口的非公路用轮胎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反倾销税率为0~210.48%,反补贴税率为2.45%~14%。
(13)钢丝衣架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2月7日作出日落复审裁定,继续对从中国进口的钢丝衣架产品征收15.83%至187.25%的反倾销税。
(14)石油天然气管线管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4月23日作出日落复审裁定,继续对从中国进口的石油天然气管线管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反倾销税率为73.87-101.10%,反补贴税率为33.43-40.05%。
(15)薄壁矩形钢管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5月23日作出日落复审裁定,继续对从中国进口的薄壁矩形钢管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同时对从韩国、墨西哥和土耳其进口的该类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对中国厂商适用的反倾销税率为247.9%至255.07%,反补贴税率为2.2%至200.58%。
(16)四氟乙烷
4月,美国商务部公布对原产于中国的四氟乙烷反补贴调查初裁结果。中国强制应诉企业补贴率为1.35%~28.74%不等,全国其他涉案企业的补贴率为16.39%。2014年11月12日,美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四氟乙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做出损害终裁,认定中国出口产品未对美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美国商务部将不再对上述产品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
2、2014年美国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的“337调查”
2014年美国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的“337调查”共计12起。
(1)声磁电子器件监控系统产品及其同类组件
2014年1月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对中国、美国、比利时、英国和中国香港地区的声磁电子器件监控系统产品及其同类组件生产和销售企业发起337调查。该调查申请由泰科消防保安公司(Tyco Fire & Security GmBH)及其关联公司于2013年12月11日向美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人指控中国等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对美出口、在美进口或在美销售的声磁电子器件监控系统产品侵犯了其在美注册有效的专利,请求美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普遍排除令或有限排除令与禁止令。中国1家企业涉案。
(2)部分无线设备(包括手机和平板电脑)
2014年1月1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对芬兰、韩国、日本、中国等国的部分无线设备(包括手机和平板电脑)发起337调查。该调查申请由美国Pragmatus Mobile, LLC公司于2013年12月18日提出,指控芬兰等国企业对美出口、在美进口或在美销售的部分无线设备(包括手机和平板电脑)侵犯了其在美注册有效的专利,请求美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有限排除令与禁止令。中国1家企业涉案。
(3)部分甲磺草胺、甲磺草胺成分以及制造过程
2014年4月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对中国产的部分甲磺草胺、甲磺草胺成分以及制造过程发起337调查。该调查申请由美国FMC公司于2014年3月5日向美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指控中国等国企业对美出口、在美进口或在美销售的部分甲磺草胺、甲磺草胺成分以及制造过程侵犯了其在美注册有效的专利,请求美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有限排除令与禁止令。中国2家企业涉案。
(4)部分硒鼓产品及其组件
2014年6月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对部分硒鼓产品及其组件发起337调查。该调查申请由日本佳能公司于2014年5月7日提出,指控中国、美国企业对美出口、在美进口或在美销售的部分硒鼓产品及其组件侵犯了其在美注册有效的专利,请求美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普遍排除令与禁止令。多家中国企业涉案。这
(5)部分射箭器材及相关市场推广资料
2014年6月1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对部分射箭器材及相关市场推广资料发起337调查。该调查申请由美国Bear Archery公司和SOP Services公司提出,指控中国企业对美出口、在美进口或在美销售的部分射箭器材及相关市场推广资料侵犯了其在美注册有效的专利和商标权,请求美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普遍排除令。中国一家企业涉案。
(6)部分集成电路及其同类组件
2014年6月2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对部分集成电路及其同类组件发起337调查。该调查申请由美国飞思卡尔半导体公司于2014年5月12日提出,指控台湾、日本、美国、中国等企业对美出口、在美进口或在美销售的部分集成电路及其同类组件侵犯了其在美注册有效的专利,请求美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普遍排除令或有限排除令与禁止令。中国大陆两家企业涉案。
(7)部分手链编织架产品
2014年8月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对部分手链编织架产品发起337调查。该调查申请由美国Choon's Design公司于2014年7月1日提出,指控中国、日本等企业对美出口、在美进口或在美销售的部分手链编织架产品侵犯了其在美注册有效的专利,请求美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普遍排除令或有限排除令与禁止令。中国5家企业涉案。
(8)部分反光镜及其组件、包装和相关广告
2014年8月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对部分反光镜及其组件、包装和相关广告发起337调查。该调查申请由美国Sunlight Supply公司和IP Holdings公司于2014年6月20日提出,指控中国、美国企业对美出口、在美进口或在美销售的部分反光镜及其组件、包装和相关广告侵犯了其在美注册有效的专利及商标权,请求美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普遍排除令或有限排除令与禁止令。中国一家企业涉案。
(9)部分降噪耳机及其组件
2014年8月2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对部分降噪耳机及其组件发起337调查。该调查申请由美国Bose公司于2014年7月24日向美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指控美国、爱尔兰、中国企业对美出口、在美进口或在美销售的部分降噪耳机及其组件侵犯了其在美注册有效的专利,请求美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有限排除令与禁止令。中国一家企业涉案。
(10)部分饮料冲泡容器
2014年9月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对部分饮料冲泡容器发起337调查。该调查申请由美国Adrian Rivera公司和ARM公司于2014年8月4日向美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指控美国和中国企业对美出口、在美进口或在美销售的部分饮料冲泡容器侵犯了其在美注册有效的专利,请求美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有限排除令与禁止令。中国大陆3家企业涉案。
(11)部分电动平衡车
2014年11月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对部分电动平衡车发起337调查。该调查申请由美国Segway公司和DEKA公司于2014年9月9日提出,指控中国、美国企业对美出口、在美进口或在美销售的部分电动平衡车侵犯了其在美注册有效的专利权,请求美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普遍排除令或有限排除令及禁止令。中国多家企业涉案。
(12)部分鞋类产品
2014年11月1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对部分鞋类产品发起337调查。该调查申请由美国匡威(Converse)公司于2014年10月14日向美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指控美国、加拿大、意大利、澳大利亚、日本、中国等多家企业对美出口、在美进口或在美销售的部分鞋类产品侵犯了其商标权,请求美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普遍排除令或有限排除令及禁止令。中国4家企业涉案。
3、其他美国实施的不利中国对美贸易的事件
(1)《2014财年综合拨款法案》包含多项涉华歧视性内容
美国会众院1月15日通过的《2014财年综合拨款法案》中,包含了限制美部分政府机构采购中国生产的信息技术产品、限制美对华出口商业卫星和零部件等涉华歧视性内容。这份长达1582页的《法案》支出范围涉及整个联邦政府,其中共提及“中国”22次,所涉内容多具限制性意义。
《法案》延续了美国2011财年预算法案中的“沃尔夫条款”,规定《法案》相关资金不得用于美国航空航天局(NASA)和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与中国或者中国企业之间进行包括“参与、合作、交流”等任何形式在内的涉及“发展、设计、计划、发布或者实施”的任何“项目、订单以及合同”。除非在本法案正式生效后,又有新的法令出台来特别授权这些行为。另外,《法案》相关资金不得用于中国官方访问者参观NASA所有或者使用的设备。此外,《法案》所涉资金不得在“外交和领事”名目下用来处理美国对华出口商业卫星以及卫星组件的许可,除非提前15天告知预算委员会。此法案将运行到2014年9月底。
(2)《2015财年综合拨款法案》包含多项限华内容
美国国会众院当地时间12月11日通过的《2015财年综合拨款法案》中包含了不得将法案拨款用于购买自中国进口的禽肉加工制品供给美学校中餐项目,限制美部分政府部门购买中国企业生产的信息技术系统,以及禁止将拨款用于颁发商业卫星对华出口许可证等内容,对中国企业采取了歧视性做法。
(3)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怀疑从中国进口的宠物食品
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5月发布公告称,截至5月1日共计收到4800宗宠物病例报告,约涉及5600只狗、24只猫和3个人,其中超过1000只宠物狗死亡,并怀疑与从中国进口的宠物食品有关。据美国媒体报道,宠物用品零售集团Petco(佩科)执行长吉姆·迈尔斯于5月20日宣布,将全面停售自中国进口的猫狗零食。与此同时,佩科的竞争对手PetSmart亦宣布将停售中国生产的猫狗零食。据悉,佩科与PetSmart两家宠物用品连锁集团旗下的分店各有1300家左右,因此该停售措施的影响不可小觑。FDA虽已发出告示,建议消费者最好不要购买中国生产的猫狗零食,但FDA官员亦表示,迄今尚未证实猫狗致病与中国产品有关联。
(4)美国众院拨款委员会通过德拉诺提出的有关限中国禽肉产品修正案
近日,美国众院拨款委员会通过了康涅狄格州民主党议员德拉诺提出的有关修正案,要求禁止中国生产的禽肉产品进入美全国学校午餐计划、学校早餐计划、儿童与成人食品计划和夏季食品服务计划。这让本就曲折的中国禽肉出口美国之路再生变数。业内人士表示,通过法案的形式阻止中国禽肉进入其市场,是美国为保护其国内产业、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惯用手法。该修正案要求私人供应商也不得采购中国生产的禽肉用于学生餐,这无疑进一步扩大了禁购范围,再次加大了中国禽肉出口到美国的难度。
(二)中对美贸易救济措施的实施情况
1、2014年中国对原产美国的产品反倾销、反补贴立案调查情况
(1)光纤预制棒
2014年1月22日,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和富通集团有限公司代表国内光纤预制棒产业向商务部正式提交反倾销调查申请,3月19日,商务部发布2014年第17号公告,决定从即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2)太阳能级多晶硅
1月20日,商务部发布2014年度第5号公告,公布了对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的终裁决定: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存在倾销,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存在补贴,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4年1月20日起,对上述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产品时,应依据公告中列明的各公司税率向中国海关缴纳反倾销税。此案涉及金额近26亿美元。
(3)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
2013年5月10日,中国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欧盟、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经调查,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自2014年5月10日起,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征收反倾销税。其中,对美国公司产品征收14.1%的反倾销税。
(4)浆粕
中国商务部于2013年2月6日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3年11月6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存在倾销,中国浆粕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自2014年4月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征收反倾销税。其中,对美国公司征收16.9%~33.5%不等的反倾销税。
(5)白羽肉鸡产品
为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关于美国诉中国白羽肉鸡产品双反措施专家组报告的裁决和建议,2013年12月25日,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进行再调查。经再调查,商务部裁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存在倾销和补贴,中国国内白羽肉鸡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自2014年7月9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按照调整后的税率征收反补贴税。反倾销税率从46.6%~73.8%不等,反补贴税率从4.0%~4.2%不等。
(6)四氯乙烯
5月30日,商务部公布有关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决的公告。商务部在终裁公告中认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存在倾销,国内四氯乙烯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自2014年5月3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四氯乙烯时,应依据公告中列明的各公司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2、中国对美企实施的反垄断情况
(1)高通反垄断案
2013年11月,中国政府开始对美国高通公司的反垄断调查。高通受到反垄断案调查,是因为该公司涉嫌滥用无线通信标准地位,过度收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手机厂商每出货一部手机,除要支付高通芯片费用外,还要按照整机售价额外支付约5%至6%的专利授权费用给高通,这就是业界著名的“高通费”,而中国厂商利润非常低,2013年华为、中兴和联想的手机利润率分别仅有1.2%、-0.3%和0.4%。第二,高通通过交叉授权协议为使用高通芯片的中小厂商提供专利保护伞,这使得一些零专利的厂商也可以蓬勃发展,无形中损害了中兴、华为等一些在研发和专利进行大量投入的厂商的利益。另外,高通还存在专利歧视,对国产厂商收取比苹果、三星更高专利费用的情况。
目前,我国政府对高通反垄断案的处罚已形成初步意见,处罚内容将涉及罚金、专利费调整、取消专利反授权三部分。
按照《反垄断法》第七章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的1%以上、10%以下的罚款”。作为世界最大的手机芯片制造商之一,2013年高通在中国的总营收为123亿美元,约占全球销售额的近一半,12亿美元正是以上处罚规定的上限。
(2)美国交互数字公司(IDC)反垄断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从2013年6月起,对美国IDC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向有关国内企业搜集相关证据。2014年2月,IDC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正式提交了道歉及整改承诺书,主要包括:对中国通信设备制造企业专利许可遵循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不再收取歧视性的高价许可费;不再将2G、3G、4G无线移动标准专利进行捆绑许可,充分尊重中国企业的选择权。此前迫于反垄断调查的压力,该公司与中国的华为公司达成反垄断和解协议,不再收取历史费率问题下不合理的专利许可费近五亿美元。
(3)克莱斯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反垄断案
国家发改委称,克莱斯勒达成并实施“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克莱斯勒上海地区三家经销商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克莱斯勒及其上海地区三家经销商的行为,排除和限制了市场竞争,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上海市物价局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对克莱斯勒处以上一年度相关销售额3%的罚款,共计人民币3168.20万元;对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三家经销商依法处罚,其中对起到组织作用的上海越也处以上一年度相关销售额6%的罚款,对上海名创、上海信佳处以上一年度相关销售额4%的罚款,共计人民币214.21万元。
(4)微软的反垄断案
2013年6月,国家工商总局根据企业举报反映微软公司存在对其Windows操作系统和Office办公软件相关信息没有完全公开造成的兼容性问题、搭售、文件验证等问题,涉嫌违反中国反垄断法的情况进行了核查。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专案组7月28日对微软公司在中国内地的四个经营场所,即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以及上海、广州、成都的分公司同时进行反垄断突击检查。
微软在华遭遇反垄断调查引起美国资本市场高度关注。根据《反垄断法》第47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2013年,微软全球收入为657亿美元,中国市场收入约占其收入的10%左右,按照《反垄断法》规定,微软可能最高面临6亿美元左右的重罚。
3、中国应对美方贸易救济措施取得的胜利成果
(1)生活家地板等5家企业最终被裁定反倾销税率为0
2010年11月,美国启动对中国地板企业的“双反”调查,并提出拟向中国地板企业征收高达242.2%的惩罚性关税。在美国对中国地板企业进行“双反”过程中,大量中国地板企业被迫退出美国市场。中国企业通过积极应对,最终生活家地板等5家企业被裁定反倾销税率为0。
(2)三一集团起诉美国总统奥巴马一案在美国巡回法院获胜
7月15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由汉得逊大法官、布朗大法官和维金斯大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就三一集团在美关联公司罗尔斯因俄勒冈州风电项目被禁止诉美国外资委员会(CFIUS)和奥巴马总统案作出判决。合议庭推翻相应地方分区法院杰克逊法官批准美国政府相关动议的判决,一致认定:三一集团在美关联公司罗尔斯(“Ralls”)在BC项目中具有受宪法程序正义保护的财产权。奥巴马总统下达的禁止Ralls俄勒冈州BC风电项目的总统令违反程序正义,剥夺了Ralls在BC项目中受宪法保护的财产权。美国政府需要向Ralls提供相应的程序正义,包括CFIUS/总统作出相关决定所依赖的非保密信息和在了解相关信息后回应的机会。CFIUS就BC项目针对三一各公司下达的各项命令,不因奥巴马总统令的下达而自动规避法院的审查。初审法院应就Ralls对CFIUS各项命令的挑战和诉求立案并进行实质审查。此案是第一宗挑战CFIUS的审核流程案例。这宗案件的胜利,意味着美国以存在国家安全风险为由阻碍外资公司收购美国企业或商业项目未来可能存在挑战。类似这种审查案件中,外资企业尤其中资企业收购美国资产屡屡遇阻的情况可能发生改变。
(三)世界贸易组织对中美贸易摩擦的裁决情况
1、DS449案中方取得胜利
7月7日,世界贸易组织(WTO)公布了中国诉美国关税法修订案世贸争端案上诉机构报告。上诉机构驳回了美方上诉请求,支持了中方在双重救济方面的主张,认为美国商务部在2006年~2012年间对华发起的25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中未能进行避免双重救济的税额调整,认定美涉案双反措施违反世贸规则,并认定专家组对《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0.2条的解释和对美关税法修订案的适用存在错误。本案涉案中国产品年出口金额逾72亿美元。
2、DS437案中方取得胜利
7月14日,世界贸易组织裁定,美国对华油井管、铜版纸、钢制轮毂等22类产品反补贴措施中的部分做法不符合世贸规则。世贸组织当天下午向成员散发了中国诉美国反补贴措施案专家组报告,作出上述裁决。报告支持了中方多项诉讼请求,认定美对华发起的反补贴措施在公共机构认定、土地专向性认定以及对出口限制措施发起反补贴调查等做法违反世贸规则。此外,专家组认为,美在进行反补贴调查时使用可获得的不利事实、补贴利益计算、补贴专向性认定方面不违反世贸规则。本案涉及工业品、新能源产品、化工产品、农产品等共计22类产品,以这些产品反补贴调查终裁前一年的出口美国金额计算,涉及中国企业每年出口金额约72亿美元,涉及中方重大贸易利益。
日内瓦时间12月18日,世界贸易组织(WTO)公布了中国诉美国反补贴措施案(DS437)上诉机构报告。上诉机构驳回了美方上诉请求,维持了专家组关于美在公共机构认定、土地补贴专向性认定、基于出口限制措施启动反补贴调查等方面的做法违反世贸规则的裁定,进一步认定美在对华发起的反补贴调查中使用外部基准的标准不符合世贸规则。
3、WTO终裁中国稀土出口政策违规
2012年3月13日,美欧日提出磋商请求将我稀土等三种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当年6月27日,美欧日就诉中国稀土、钨、钼三种原材料出口限制争端案正式向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提起设立专家组请求。2014年3月26日,世贸组织公布了美欧日诉中国稀土、钨、钼相关产品出口管理措施案专家组报告,“一审”裁定中方涉案产品的出口管理措施违规。日内瓦时间8月7日,世界贸易组织公布了美国、欧盟、日本诉中国稀土、钨、钼相关产品出口管理措施案上诉机构报告。上诉机构维持专家组关于中方涉案产品的出口关税、出口配额措施不符合有关世贸规则和中方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裁决。
五、2015年中美经贸形势展望
(一)国家安全在双边贸易关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
尽管奥巴马总统曾屡次表示要对中国放宽出口管制,但实际行动十分少见,甚至出台一些法案政府对中国实施更加严格的贸易措施。而中国从2013年10月到2014年6月16日,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125.2万吨进口美国玉米及其制品中检出MIR162转基因成分后,全部作了退运处理。而美国科技企业与华盛顿的密切关系,加上斯诺登曝光美国政府的监听活动,和包括IBM、思科和高通等在内的美国跨国企业由美国政府直接收集其数据、监听其网络的消息曝光后,使得所有美国信息技术企业被怀疑有意或无意协助美政府的监听和情报收集活动。这样一来,中国政府在政府采购时,多以国产电子产品为主,使美国科技企业遭受重大损失。这些情况均说明国家的经济、政治安全在双边贸易关系中的特殊重要性。
(二)贸易摩擦依旧频繁,两国经济相互依赖大局不变
2014年中美在多种产品上发生贸易摩擦,但中美贸易额仍然明显增长。随着中国企业越来越重视产品质量水平的提高,研发能力和资金实力进一步提升,中国出口产品在品质、科技含量方面均有所改善,与美国厂商有着越来越多的重叠市场领域,竞争有加剧态势,但是,两国在经贸领域较强互补性的总体趋势没有发生根本变化,两国政治局势也将保持稳定。所以,展望2015,中美两国将在经贸领域维持现状,经贸关系在不断的贸易摩擦中稳步前行。
(三)自主知识产权在双边贸易中的重要性与日俱增
337调查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依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有关规定,针对进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以及其他不公平竞争行为开展调查,裁定是否侵权及采取必要救济措施的一项准司法程序。337调查的救济措施主要包括普遍排除令、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一旦ITC认定被告的涉案产品侵犯了原告的知识产权,侵权产品将被禁止进入美国边境。此外,美国337调查的应诉费用高昂,通常一个案件至少需要上百万美元的诉讼费用,成为被告企业“无法承受之重”。而且,即使被告最终胜诉,为此支付的上百万美元律师费也无处获得补偿。因此,越来越多的非专利实施实体(NPE)将美国337调查作为压制、要挟中国企业的手段,企图通过高昂的诉讼费将中国企业拖垮,迫使企业放弃应诉,主动寻求和解,乃至退出美国市场。2014年,美对中国企业发起的337调查虽然有所减少,但仍然有12起,给中国企业带来巨大损失。因此,注重自主知识产权开发是应对美国337调查的根本途径。
(四)“走出去”将成为中国企业全球运作新常态
近几年,随着中国企业的实力不断增强,中国企业在美国的投资迅速增长。中国企业在美国的发展已不再满足于货物贸易,对美投资同样具有吸引力。除了广受关注的美国房地产业,在其他领域也存在着很多新的投资机会。
自金融危机后,美国提出“再工业化”战略,美国地方政府对国外包括中国的投资者都表示了积极的欢迎态度。而美国巨大的投资空间,包括先进制造业、服务业、消费业和能源等行业,以及美国地方政府给予投资者种种优惠措施,吸引着中国投资者,中国国内不断增加的成本和成熟技术人才市场的缺乏也推动着中国投资者赴美投资。目前已经有多家中国企业在美建厂。如比亚迪汽车,比亚迪从2010年开始做准备,2011年在美国建办公室,2013年在美国建厂,2014年4月第一台电动大巴在美国工厂下线,该工厂已经具备年产500~800部大巴的能力。现在比亚迪的大巴已经通过了美国的专业车辆测试,从而进入美国政府采购名单,是唯一一家通过该项测试的中国大巴制造企业。另外,山东玉皇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看到了美国天然气低价带来的机遇,2013年7月在美国注册公司,2014年7月下旬宣布,计划分三期,总投资18.5亿美元在美国路易斯安那州新建一座世界级的甲醇生产工厂。目前已在路易斯安那州选择了一块1200公顷的土地,并与州政府达成了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工程设计等已全面铺开。预计该工厂的建设将于2016年开工,2017年底完成第一阶段建设并投产。国内受到环境压力以及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影响,而美国电费、棉花价格约有中国的一半,并能得到当地政府支持的情况下,国内棉纺织企业浙江科尔集团有限公司计划投资2.18亿美元在美国南卡罗来纳州兰开斯特县建厂。2014年5月28日,中国金龙精密铜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龙集团)投资近1亿美元兴建的大型铜管厂竣工投产,是中国企业在美国最大的绿地投资项目之一。在此项投资中,地方政府根据建厂进度给予现金补助;建厂用地费用优惠;当地政府提供工人培训,并专为工厂建设一座变电站和一座横跨铁路的通行桥……赴美投资为企业带来的利益将引导更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去”,在学习全球化运作中成长壮大。
(五)随着美国对华签证规定的放宽,中美自然人流动便利化将带动旅游、文化交流活动的大幅增长
美国2008年向中国开放旅游市场,随后中国人赴美旅游迎来井喷式增长。数据显示,2008年赴美中国游客不到50万人,而2013年已增至约180万人,增加了近3倍,是增速最快的游客来源国。2014年11月,北京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及美国总统奥巴马访华期间,中美两国政府共同对外宣布达成了一项签证互惠安排,双方同意互为对方商务、旅游人员颁发有效期最长为10年的多次入境签证,互为留学人员颁发有效期最长为5年的多次入境签证。10年是美国法律所允许的最长签证有效期,这项签证互惠安排将更加便利两国的贸易投资和人员往来。可以毫无悬念地预见,2015年中美旅游、文化交流活动将大幅增长。其中一些特色旅游将受追捧。如医疗旅游,医疗旅游主要指以医疗、护理、健康管理、康复、休养为主题的旅游服务。美国肿瘤治疗、中国的中医养生旅游已经初俱规模,中美医疗旅游市场日益繁荣。在此形势下,2014年11月17日,中国南方航空公司与洛杉矶市政府机构以及洛杉矶五家国际医疗中心在广州举行签约仪式,推出“健康关爱”系列产品。今后,选择“健康关爱”产品的旅客,拥有的不仅是往返美国的出行服务,还能在游览洛杉矶、圣地亚哥、旧金山三地的同时,享受到世界水平的健康体检服务。旅客根据自己的需求以及洛杉矶五家医疗机构的服务和特色,可在体检套餐、航班旅行套餐和旅游套餐中各选一个自由组合。今后,这样专业便捷的医疗服务在两国之间将更多地展开。
六、给中国企业和有关部门在对美贸易投资中的相关建议
(一)借技术壁垒,提升产品内在品质
长期以来,中国制造产品走了一条质次价低的路线,不仅竞争激烈,利润微薄,且容易受东道国技术贸易壁垒的限制,失去市场份额。而提升品质,是翻越技术贸易壁垒、提高国家形象的唯一途径。以中国出口至美国的木制家具为例。2010年7月,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复合木制品甲醛标准法案》,该法案于2011年1月3日正式生效。《复合木制品甲醛标准法案》规定了在全美销售和批发的刨花板、中纤板、硬木胶合板等木制品的甲醛释放限量要求,被业内人士称为“全球最严苛”的甲醛释放量标准。以中密度纤维板为例,中国现行国家标准是参照欧盟的限量标准制定的,最高标准规定的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8mg/100g,即80ppm,而美国新法案规定的中密度纤维板甲醛释放量为不得超过0.11ppm,高出中国几百倍。该法案的出台对中国复合木制品出口企业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使得出口家具企业必须为出口美国的产品单独订购原材料,因板材企业有最低订量的要求,使企业面临巨大压力。由于采用健康环保的水性家具漆涂装是中国木制家具出口达到欧美国家环保要求的重要保障,因此家具漆企业加大了水性家具漆的研发力度,推出了符合环保和涂装要求的水性家具漆产品,同时家具生产企业转变观念,大胆尝试,升级换代,大力推广使用新型环保原料。通过努力,2014年4月份,美国木制家具进口总额迅速反弹,达11.6亿美元,其中,美国进口中国木质家具总额涨幅最大,达42%,至5309亿美元。
(二)生产前应了解对方技术标准
2014年1月~6月,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连续通报了11起中国产化妆品不合格信息,被通报的化妆品拒绝入境或召回,这给我国化妆品输美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这些通报的内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没有按贸易国要求进行标签标注(6例);二是违规使用色素,在唇彩、唇膏、眼影、眼线等产品中使用不安全色素(4例);三是检出有毒有害物质(1例)。究其缘由,有些化妆品企业不关注客供包装标签信息。由于中国出口化妆品代工模式较多,产品包装往往以指定采购或客供为主,因此产品标签容易被忽略无验证。有些化妆品企业对产品质量控制不到位,部分企业只顾追求短期利益,不顾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过程中违规添加价格低廉的工业色素。还有些化妆品企业不清楚化妆品标准的国别差异,以一套标准出口众多国家和地区,导致符合欧盟标准却不符合美国FDA或其他国家或地区标准。因此,出口企业应重点关注贸易国家及地区的法规对产品原料的使用要求,确保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标准。
(三) 国内出口产品管理体制应科学合理,贸易利益才能得到较好保护
从WTO终裁中国稀土出口政策违规一事中,可以明显看出,国内对出口资源的综合管理水平对国家出口利益的影响。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由于中国对稀土缺乏管理,也缺乏提炼技术,私挖滥采已经形成了一条错综复杂的黑色产业链,稀土走私活动猖獗,“工业黄金”卖成了“白菜价”,美日等国借机大量收储稀土资源,却严重破坏了中国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生命健康等,留下惨痛教训。为此,中国政府在2003年开始对稀土实施配额政策。2009年,美国、欧盟、墨西哥就中国原材料(包括稀土)出口限制措施向WTO上诉,中国败诉。2012年3月15日,中国收到美国、欧盟、日本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提出的有关稀土、钨、钼的出口管制问题的磋商请求。后世界贸易组织裁决中国败诉。
在此案中,中国被诉的稀土出口管理措施主要两种,一种是出口税,另一种是出口配额。按照《中国加入WTO议定书》取消出口税的承诺,的确不应对稀土、钨、钼征收关税,但是由于稀土生产、加工过程对生态环境影饷巨大,于是,中方以“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须采取的措施”为由进行辩护。但起诉方以中国稀土开采量增多,出口量却在减少等理由进行了反驳,使中方陷于不利境地,最终败诉。正是由于中国实施了内外不一致的管理制度,才让自己十分被动。同时,这一案件充分反映了中国国内对出口资源的综合管理尚需加强,也提示了中国政府在对出口资源进行管理时,应在了解世贸组织规则的前提下,对现行管理制度进行细致的梳理,使内外管理目标一致起来,这样国家的贸易利益才可能得到有效保护。
(四) 利用行业协会力量,抱团应对贸易摩擦
2014年,在美国对中国产品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中,一些相关企业由于对应诉成本较高和出口额较小的考虑,缺席审议,导致败诉机率大幅增加,但从长远看,对该领域的贸易发展将十分不利。为减小企业单打独斗带来的压力,企业可求助行业协会,抱团应对,通过与行业协会和政府部门联系,充分沟通协调、配合调查,为应诉争取更多的准备时间,利用行业的力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利用行业协会和政府部门资源,了解对手的诉讼历史、行业地位和与诉讼有关的规定和知识,积极应诉,并争取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