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日起中国施行外资银行新政

 

据中国政府网2014年12月20日消息,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官方2006年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对外资银行的设立与登记、业务范围、监督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对外资银行准入和经营人民币业务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

中国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银监会会同有关方面认真研究、评估后认为,进一步深化银行业对外开放,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外资银行的积极作用,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故有必要对原条例作出相应修改。

据悉,这次修改的重点,是在确保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外资银行准入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条件,为外资银行设立运营提供更加宽松、自主的制度环境。

在外资银行准入方面,新规对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行,不再规定其总行无偿拨给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业务需求,在其分行之间有效配置营运资金。

此外,不再将已经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作为外国银行(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初次设立分行的条件;取消这一条件后,外国银行(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营业性机构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先行设立代表处。

在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条件方面,新规作了较大幅度的放宽,将前述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开业年限要求由3年以上改为1年以上,不再要求提出申请前2年连续盈利,并规定外国银行的1家分行已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该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分行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不受开业时间的限制。

上述负责人表示,上述修订有助于有意愿的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可以在较短时间内更为便捷地申请开展人民币业务,更好地为“引进来”和“走出去”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