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起诉奥巴马获初胜 或成中企标杆性事件

 

 

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之间的博弈保证了任何一个政府部门的权力都不被滥用。这充分体现了美国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政治体制之间的良好运作,对于赴美投资的外国企业来说,有着明显的促进作用。

历时1年多的三一重工起诉奥巴马案件,在2014年7月15日终于得到了初判。根据三一重工官方网站的消息,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就三一集团在美关联公司罗尔斯公司(Ralls Corp)因俄勒冈州风电项目被禁止诉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CFIUS)和奥巴马总统案做出判决。该判决认定,罗尔斯公司在BC项目中具有受宪法程序正义保护的财产权。奥巴马下达的禁止罗尔斯公司俄勒冈州风电项目的总统令违反程序正义,剥夺了罗尔斯公司在该项目中受宪法保护的财产权。CFIUS就该项目针对三一各公司下达的各项命令,不因奥巴马总统令的下达而自动规避法院的审查。

胜诉启示:善于运用美国法律

这是中资公司在美首次发起类似起诉并获得胜利。2012年9月,罗尔斯公司欲收购位于美国俄勒冈州海军军事基地附近的4座风力发电厂项目,但奥巴马政府和CFIUS以威胁美国国家安全为由阻止。罗尔斯公司继而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称奥巴马发布禁令的做法不合法,CFIUS也被同时列为被告。罗尔斯公司认为CFIUS的行为越权,而且缺乏证据及合理解释。

三一集团去年已经在美国市场实现盈利,今年的整体销量继续看好。但之前奥巴马政府以国家安全为名对其风电项目实施阻止,使得三一集团及其旗下企业在美国的各种投资都不可避免的承受起负面名声。虽然该风电项目本身的投资额并不大,但其影响远超账面金额。对于三一集团来说,美国市场重要性不言而喻,想要继续扩大市场、加大投资,就必须为“危及美国国家安全”的风电项目讨一个说法。

经过尚不算漫长的等待,三一重工取得了初步胜利。取得类似起诉的首次胜利,最重要的是在于,三一重工面对奥巴马的总统令,积极运用美国的法律武器来进行抗诉。在罗尔斯一案中,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依据国会有关法律对外商在美国的投资进行审批,具有广泛行政权的美国总统基于国家安全考虑,颁布行政命令阻止并购交易的进行。三一重工的律师团队主张奥巴马总统令本身违反了程序正义,未能按照宪法和相关法律流程处理三一重工在美投资项目,未经告知和任何适当理由就侵害和剥夺了企业的合法财产。最终,具有司法审查权的法庭反过来判定政府行为违宪。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之间的博弈保证了任何一个政府部门的权力都不被滥用。用美国法律来制衡行政命令,这是三一取得胜利的关键点。

此外,三一重工还聘请了一个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该团队极为善于运用美国本土的法律体系来主张诉求。这些都是值得在美的中资企业所值得借鉴的。

目前仅为程序胜利

虽然初审获得胜利,但一切并没有因此尘埃落定。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目前的判决既没有肯定罗尔斯公司的并购计划,也不是最后的判决,政府一方还可以在7月15日开始的90天时间内,提出上诉,它既可以要求该法院全庭所有法官重新听审此案,也可以直接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同时,自风电项目受阻以来,将近两年的时间里,三一集团的投资在停建的同时,也被美国政府禁止转手。

目前该案件存在着三种未来发展的可能,首先,CFUIS和奥巴马总统可能会就此提出上诉;其次,前者放弃上诉,三一取得胜利;其三,也有双方进行和解的可能性。

对于如何处置已停滞两年多的风电项目,三一集团目前尚未做出最终决定,既有可能继续保持经营,也可能将项目转让出去,或者选择跟第三方合作。

目前三一重工只是获得程序上的胜利,要想在案件本身获得实质性成果,比如获得赔偿等,那还需要下一步继续诉讼。但继续诉讼需要付出不菲的时间和金钱成本,这要看三一集团如何进一步做出选择了。

首胜或成里程碑 标杆意义更强

虽然最终结果仍存未知,但根据多家媒体与专家分析,此次三一重工胜诉案件仍有可能成为美中经济交流史上的里程碑式事件,不仅可能会改变美国外资委员会以往较长的工作流程和流程期限,也对在美国进行投资的中资企业乃至各国企业都给予了极大启示。

BBC中文网指出,这一裁定可能促使CFIUS在审查外国企业投资过程中更加透明,也有可能提高今后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在审查类似并购案时对“程序正义”的重视程度。它或许将为外国对美投资在面对美国国家安全审查之时,赢得更充裕的反应时间和更公平的审查程序。

路透社报道称,这一裁决意味着美国今后以威胁国家安全为由,阻碍外国公司收购美国商业项目可能面临挑战。

美国艾尔斯律师事务所的威廉·维克多律师也认为,该裁决将有助于给美国海外投资委员会的程序带来一些透明度。

从以往事迹来看,CFIUS在外资对美投资上具有一票否决权,其成立半个多世纪以来,没有任何一家外资企业对其做出的有关违反国家安全禁令提出上诉。由于CFIUS权力过大,对于外资进驻美国的管理执法又缺乏透明度,此前多家中国企业在美投资项目被叫停后都选择了放弃,并未进行上诉。如2005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竞购美国石油公司优尼科公司(Unocal Corporation)以及2010年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收购美国三叶系统公司 (3 Leaf Systems)的计划最终都因CFIUS的严格审查而最终放弃了收购计划。

中资企业之前在海外遭受不公正待遇时,一般是要么先向中国政府寻求帮助和支持,要么干脆忍气吞声、蒙受损失,很少有运用当地的法律武器来为自己维权。这与中国企业一贯信奉的经营哲学有关,也因为其一般不善于运用当地法律来自主维权,普遍具有畏难情绪。

现在美国联邦巡回法院的判决具有判例性质,开创了此类诉讼胜诉的先河,这无疑将为更多类似企业争取到了和CFIUS对等的发言权,也会让CFIUS以后处理类似情况时不得不考虑的更加全面、谨慎。

随着中国的投资主管部门开始实施新的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9号令),一定程度上简化了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与备案程序,中资企业在海外进行投资的积极性或将进一步提升。仅今年1-6月,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累计金额已达433.4亿美元,昭示着中国已经逐步成为吸收外资“引进来”与积极投资“走出去”的双向投资大国。三一重工胜诉奥巴马一案,既是三一集团本身的胜利,也为远赴海外的中资企业提供了一个宝贵的可参考案例。随着中美间投资经贸往来的日益频繁,有可能在今后一段时期内,为维权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诉讼会越来越多。这也将对CFIUS的运作、决策程序产生重要影响,促使它更加透明,为更多到美国投资的外资企业提供一个追求公平、正义、合理对待的机会和平台。

另一方面,奥巴马政府的败诉,也不意味着美国政府就是失败者。罗尔斯公司一案体现了美国行政、法律体系的完善与自我纠正功能,其司法部门对包括美国总统在内的行政权力是可以进行干预的。在该案例中,CFUIS依据国会有关法律对外商在美国的投资进行审批,具有广泛行政权的美国总统基于国家安全考虑,颁布行政命令阻止并购交易的进行,具有司法审查权的法庭反过来判定政府行为违宪。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之间的博弈保证了任何一个政府部门的权力都不被滥用。这充分体现了美国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政治体制之间的良好运作,对于赴美投资的外国企业来说,有着明显的促进作用。今后美国仍将可能吸引到越来越多的外来投资。

反过来说,对于如何做到真正的法律高于一切,罗尔斯公司一案对中国的法治也有很大的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