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金山公司起诉周鸿祎名誉侵权案近日获得了法院的终审判决。法院判定周鸿祎于2010年5月发布的微博文章构成名誉侵权,须删除涉案微博,但同时法院也再次对于金山公司在“微点案”中“出具不实说明”的行为予以认定。 据悉,这场官司源于2010年5月,360公司董事长周鸿祎在其新浪微博中揭露金山在“微点案”中涉嫌提供伪证,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就此,海淀法院曾从北京市一中院调取了“一中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披露了原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处长于兵收受贿赂、炮制冤狱迫害微点公司的相关细节。该刑事判决书同时显示,金山公司在该案中提供了多份假证据,并在关键性证物虚假报告上盖章。对此,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可见北京金山软件公司确实出具了虚假病毒爆发报案材料,在‘微点案’中扮演了不光彩角色”。一审法院也承认“周鸿祎所述事件本身是基本真实的”,但却认为周鸿祎没有证明案外人北京金山软件有限公司的主观恶意,“评论显然主观臆断,有失合理公正”。本案在一审法院宣判后,诉辩双方均提起了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经过审理认为,周鸿祎没有证据证实北京金山公司在“微点案”中进行了“公关”,仅系其主观推测。显然,该分析和评论缺乏事实依据,考虑到周鸿祎所在公司与北京金山公司之间的竞争关系,周鸿祎所作的言论,具有诋毁性质。鉴于以上原因,北京二中院认为,周鸿祎发表涉案微博的行为损害了北京金山公司的名誉,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法院也认定本案中,北京金山公司出具不实说明的行为固然应当受到道德非难,以及社会公众的批评,但并不能因此成为周鸿祎损害其名誉的免责事由。代理律师认为,周鸿祎并不存在“捏造事实”的行为,发表微博是履行公民监督、批评职责的正当行为;其次,微博中仅仅是针对已存在的事实发表了一些个人观点,并无侮辱、诽谤的行为。 (作者:姚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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