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回应中美经贸磋商等问题


2018年12月27日 02:35    来源:美中时报



       据中国商务部网站消息,12月27日,商务部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发言人高峰就中美经贸磋商等问题答记者问,相关内容如下:


       【中新社记者】:我们注意到围绕中美经贸磋商,近期双方持续释放积极信号,请问双方磋商有何具体进展,在近期达成某项具体协议的可能性有多大?另外,在21日双方的磋商您能否透露更多细节?


       【高峰】:我可以告诉你的是,即便现在美方处在圣诞假期,但中美经贸团队始终保持了密切沟通,磋商工作一直在有条不紊、按计划如期推进。谢谢。


       【中央广电总台央视记者】:我们注意到有媒体报道,在2019年1月7号左右,美方会派相关的代表团来北京磋商,想了解一下消息是否属实?如果确有安排的话,磋商的内容是什么?


       【高峰】:刚才我已经说过,中美经贸团队始终保持了密切的沟通。1月份除了继续保持密集的电话磋商以外,双方确实已经做了面对面磋商的具体安排。谢谢。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近日,外商投资法草案已经提请全国人大审议,并有望取代当前的外资三法,请问商务部此次制定的外商投资法有哪些特点,以及与外资三法的区别?


       【高峰】: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逐步形成了以外资三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为主体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体系,为我国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此次新制定的外商投资法,将取代外资三法,成为新时代我国利用外资的基础性法律。外商投资法和现行的外资三法的区别和特点有:


       一是明确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制度,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外资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成果通过立法予以巩固。


       二是着力加强投资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法草案设立了专门的章节规范投资促进和投资保护制度,将从法律层面为各级政府和机构开展外商投资促进工作提供明确的指引,也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


       三是规范对象限定为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行为,不再规范企业的组织形式、经营活动等内容。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经营活动等,直接适用统一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这样就解决了现行外资三法和《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不一致之处。


       我们相信,制定外商投资法将有助于创造我国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进一步提升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打造国际一流的外商投资环境。谢谢。


       【环球时报英文版记者】:最近美国商务部公布了之前对中国塑料装饰缎带的双反调查结果,裁定中国企业存在不同幅度的补贴和倾销行为,请问商务部对此有何回应?


       【高峰】:我们注意到,12月21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对中国产塑料装饰缎带双反调查的终裁结果。本案是美国相关企业于2017年12月27日提出申请,美国商务部于2018年1月17日予以立案。根据美方的相关程序,预计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于2019年2月初作出产业是否存在损害的终裁。如果届时作出肯定性裁决,美国商务部将于之后发布正式的征税令。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10月中旬,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将两起涉华贸易救济案件裁决发回重审,要求美国商务部修改不合理的做法。


       希望美方调查机关在开展贸易救济调查的过程中,能够遵守世贸组织规则,公平、公正地开展调查,避免贸易救济措施的滥用。我们也将采取必要的措施,切实维护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谢谢。


       【财新记者】:12月21日,中美就经贸问题进行了副部级通话,能否透露一下情况以及下一步的进展?


       【高峰】:关于你的问题,刚才我已经回答过了,我可以告诉你的是,中美经贸团队始终保持了密切的沟通,磋商工作一直在有条不紊、按计划如期推进。谢谢。


       【路透社记者】:有消息称,且路透的报道也显示,特朗普总统正考虑签发行政命令,禁止美国公司使用中兴和华为的服务。中方对此有何评论?


       【高峰】:关于你提到的问题,目前我不了解情况。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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