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反腐结硕果

美国司法部发言人彼得·卡尔 曾对媒体表示,美司法部每年通过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定期与中国 有关部门进行会晤,讨论追逃追赃合作问题。“我们致力于一个原则,即美国不应成为贪官及其赃款的藏身之所”。




“百名红通人员”头号嫌犯杨秀珠回中国投案自首。这既是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进程中的一个重大战果,也是中美反腐败执法合作的又一重要成果。此前,中共辽宁省凤城原市委书记王国强于2014年从美回国投案自首;3号“百名红通人员”乔建军及其妻被美方提起刑事诉讼;4号“百名红通人员”黄玉荣于2015年主动从美回国投案自首。


分析人士表示,上述成果的取得,与自2005年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JLG)反腐败工作组成立以来,特别是中共十八大以来,中美反腐败和执法部门进行了富有成效的交流与合作不无关系。


逃美“大鱼”先后落网


多年以来,在很多中国外逃贪官眼中,美国就是“避罪天堂”。不过,这一状况随着中美反腐执法合作的日渐紧密已得到明显改善,近几年来,很多逃来美国的中国贪官纷纷回国自首就是明证。


综合广州《南方周末》、新华社报道,长期以来,普遍的法律漏洞、宽松的移民政策,使美国成为外逃中国贪官主要避风港。中美在政治制度、司法体系、意识形态等方面存在不同,加上双方之间没有签署引渡条约,使逃美中国贪官能够“逍遥法外”。


但风起云涌的中国反腐大潮,正在改变这个局面。从“猎狐”到“天网”,中国不断加大海外追逃追赃力度,取得成效。美国一方面希望摘除“贪官天堂”的污名,另一方面希望中国协助其实施《海外反腐败法》,重点堵塞美公民海外逃税漏洞,因此对中国追逃追赃工作展示了合作态度。


美国司法部发言人彼得·卡尔曾对媒体表示,美司法部每年通过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定期与中国有关部门进行会晤,讨论追逃追赃合作问题。“我们致力于一个原则,即美国不应成为贪官及其赃款的藏身之所”。


也正基于此,有分析人士表示,自2005年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反腐败工作组成立以来,特别是中共十八大以来,中美反腐败和执法部门进行了富有成效的交流与合作。一些重点个案均有不同程度的突破,在双方反腐败执法合作的征途上,镌刻下一个个清晰的印记。


专家称,杨秀珠归案可谓是中美反腐败执法合作的重要成果。杨秀珠外逃美国后,中方通过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反腐败工作组渠道向美方提出协助遣返杨秀珠的请求,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和线索,美方遂将其逮捕并羁押。


而在杨秀珠之前,已有多条从中国逃来美国的“大鱼”落网。 2015年9月18日,杨秀珠的弟弟、潜逃美国14年的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杨进军被强制遣返回中国,这是美国首次向中国遣返公开曝光的“百名红通人员”。


 2015年12月5日,在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下,中国司法、外交等部门及河南省追逃办密切协作,在美方配合下,成功规劝潜逃美国13年之久的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河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原党委书记黄玉荣回中国投案自首。


2015年1月15日,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关注的重点外逃人员、中国银行开平(广东)案主犯许超凡和许国俊被美国法院分别判处25年和22年监禁,许超凡之妻邝婉芳、许国俊之妻余英怡分别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同年9月24日,潜逃美国14年的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邝婉芳被强制遣返回中国。


2014年12月22日,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关注的重点外逃人员、涉案高达数亿元人民币的中共辽宁省凤城原市委书记王国强,从洛杉矶回国投案自首。


同年7月,美方对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关注的重点外逃人员、中央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河南分公司周口直属库原主任乔建军及其前妻赵世兰提起刑事诉讼。


2015年3月17日,乔建军前妻赵世兰在美被逮捕。


寻求“替代”途径


尽管取得了一些重大成果,但中美反腐合作仍然面临很大挑战,其中最主要的挑战就是双方没有签订引渡条约。中国很难通过正常途径,对逃美贪官快速实施抓捕、起诉和遣返,而只能采取一案一办的原则向美方交涉。鉴于此,中美反腐合作开始绕开引渡条约这道坎,寻求“替代”途径。


新华网报道,有分析人士表示,由于中美政治和司法体制存在巨大差异,中国在美国开展追逃追赃工作仍面临诸多挑战。


首先,美国司法程序注重保护涉案人法律权利,办案和审判程序复杂冗长,一个案件通常会拖延很久;其次,中美司法体系不同,双方对证据采纳、审判标准、司法透明性等看法不一,因此增加了起诉和遣返贪官的难度;再者,遣返并非所有移民欺诈案件中被告面临的必然法律后果,除非其自愿被遣返。一些案件还难免会遭受人权、宗教等因素的干扰。


尽管如此,进行反腐合作已成为中美共识,开辟了构建中美新型大国关系的一个新领域。中美都已承诺,没有引渡条约不会、也不应阻碍双方进行追逃追赃合作。


美国务院发言人普萨基表示,在没有签署引渡条约的情况下,美方可通过移民程序遣返中国逃犯。普萨基还表示,美司法部在牵头与中方进行反腐合作,如果中方提供更多有力证据,可促使美方对重点案件予以更多关注,包括找寻、起诉和遣返相关逃犯。


此外,美中还可以通过《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APEC反腐执法机构网络等平台进行追逃追赃合作。而且,美国确实存在遣返贪官的一些“替代”途径。


法律专家说,“替代”途径主要包括:以移民欺诈、洗钱等常见罪名起诉中国贪官,促使美国移民法庭将他们递解出境;当然,中国也可以选择异地追诉方式,在美对贪官提起诉讼。


这可谓捏住了逃美贪官的“命门”,因为他们多数都难以撇清移民欺诈、洗钱等罪名。


至于留美身份,贪官们无论是签证逾期不归沦为“黑户”,或是用赃款获得投资移民绿卡,还是通过杜撰一胎化、宗教迫害等虚假理由骗取政治庇护绿卡,都涉及移民欺诈犯罪。


可喜的是,中美进行追逃追赃合作工作已有成功案例。2004年,美方通过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将侵吞中国银行开平支行数亿美元资金的主犯余振东遣返中国。这是中美司法合作的第一个成功案例;2009年,开平支行另两位原行长许超凡和许国俊被美法院以洗钱、诈骗、伪造护照和签证等罪名,分别判处25年和22年监禁。中方为此案向美方提供了有力证据。


从中国银行开平支行窝案到乔建军一案,美方起诉罪名都与移民欺诈、洗钱有关。这有望在相当长时期内成为中美开展追赃追逃合作的主要模式。(侨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