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法律人齐聚京都,倡议落实诉权保障原则


2018年01月16日 01:44    来源:法制网


       2018年1月7日,京都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举办“审判中心主义视野下诉权保障原则之落实研讨会”,并邀请美国四位法律专家与我国十几位知名刑诉法学者、刑事辩护律师一起就该问题进行座谈。


       本次研讨会由京都刑辩研究中心主任、高级合伙人邹佳铭律师主持。研讨会紧紧围绕中国律师所提出的辩护权保障不足、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庭审虚化等问题展开讨论,美方专家介绍了在美国的司法体系中,如何通过法官的独立、控辩平等对抗、权利的救济、对滥用权力的制裁等制度来实现程序的公正。到会的中方专家指出应该站在历史进程、观念博弈的角度看待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的一些诉权保障不力的现象,司法的权威需要控辩双方共同尊重,更应该通过法庭的中立和公正来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一个逐步迈进的过程,我们需要树立司法尊严的观念、调整诉讼结构、细化和明确相关立法,从而落实诉权保障原则。


       与会嘉宾以开放的思路、包容的心态从不同的视角阐释了观点与建议。现场观点交锋、气氛热烈、进一步深化了我们对诉权保障原则的认识,探讨了从制度上落实这一原则的具体措施,取得了圆满成功。


       以下为出席本次会议的部分嘉宾观点:


       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教授提出,律师退庭现象要放在依法治国的发展进程当中,特别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进程当中来看待,这涉及到观念、形态、理念上的问题,特别是封建司法和近代司法之间的博弈。根本还是要着眼于诉讼结构的调整,要建设一个新型的诉辩审关系,把当前出现的一些突出矛盾调整过来,走向正规化、常态化。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樊崇义教授总结为七句话:第一,侦查是基础;第二,证据是核心;第三,公诉是主导;第四,辩护是必须;第五,审判是中心;第六,监督作保障;第七,智能是辅助。同时,樊崇义教授还提出要完善律师职业伦理、司法管辖的立法,限制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明确不予调取证据的情形。


       为什么中国会发生律师退庭的问题?田文昌律师认为,深层次的原因在于辩审冲突。为什么中国会出现辩审冲突,而且近几年来还不断升温?原因很多,包括我们的立法问题导致的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法官不中立、不独立等。田文昌律师提出,在辩审冲突的情况下,是遵从、配合具有无限权威的法官还是抗争?如果遵从了、配合了,那么在明知道辩护权完全无法行使情况下的遵从、配合,是恪守了律师的职业道德还是违反了职业道德?这是值得大家深入思考的。田文昌律师表示,要进一步加强对于辩护权的立法保障和理念更新。否则,我们整体的司法环境就会因为辩审冲突的蔓延而恶化,这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一种结果,也是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大方向上的一种背离。


       北京师范大学刘广三教授提出了狭义的司法权威,即以审判为中心,法官的权威至高无上,不仅是律师对法庭权威的尊重,也是公诉人对法庭权威的尊重。控辩双方在法庭的地位平等,其关系类似英美法系国家中公诉律师和辩护律师的关系。刘广三教授认为要从完善立法入手,将刑诉法具体化和明确化,增强操作性,以此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最后他也提出了应该从进程化的视角去思考并正确看待中国的程序性救济和程序制裁的问题。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刘仁琦副教授通过自己挂职当法官的经历讲述律师退庭的风险,提示律师要尊重法庭的权威,依法行使自己的辩护权。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韩嘉毅律师从“律师提供的证据不能在法庭呈现”“律师认为不能开庭的时候,法院强行要求开庭”“案件管辖的问题”“法官滥用裁判权”“回避的制度”等方面对中国法庭中存在的诉权保障原则不足的一些具体问题做了归纳,并邀请美方嘉宾介绍美国对应的处理方法与经验。


       京都刑辩研究中心主任、高级合伙人邹佳铭律师表示,自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来,一系列法律文件相继出台。1月1日试行的“三个规程”中明确提出要在庭审中坚持“程序公正、诉权保障”原则,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中国法庭的现状是:控辩没有真正对抗,因为真正的对抗是建立在平等武装的基础上的。辩审却存在不正常的冲突,律师退庭或被撵出法庭的现象时有发生,其根源在于庭审虚化,庭审虚化的本质就是律师权利的缺位。诉权保障原则的落实不仅需要对权利的承认,更需要对权利的救济以及权利被侵犯之后的程序性制裁后果。


       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梁雅丽律师提出疑问,当司法机关违法或不公正,律师怎么办?按照现有制度设计,律师几乎状告无门,于是乎出现了按照法律规定死磕的律师、自杀式辩护的律师(例如党律师就选择了目前法律所不允许的“退庭”,这样一种自杀式的抗争方式)。她认为出现这种现象有两个重要的原因:一是现行的程序性规则大多没有明确规定司法机关违法的具体法律后果,二是没有畅通律师在因公权力违法而使诉权遭受侵害时寻求救济的途径。她建议,相关部门在制定相应的程序规则时,务必规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包括对违反程序的制裁措施和对受侵害权利者的具体救济途径。


       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杰律师认为需要有效的具体规则保障律师全面履行辩护职能,这样的规则应该是对法官和律师都有要求。其一,法官应该全面保证律师履行职责,让律师阐述辩护意见,不随意打断律师发言,不设立各种不合理的障碍;其二律师在法庭上要全面履行职能,律师需要提高辩护技能,发言有的放矢,做有效辩护。金杰律师呼吁公诉人在庭审现场也要履行职责,律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公诉人也需要发声,保证庭审过程公正合法。


       美国前总统克林顿“白水门案”主控检察官、前联邦司法部资深诉讼专家Michael johnson强调,在美国检察官与律师有同样的职业道德,同属律师协会,具有完全平等的地位,只是有不同的工作职责。控辩双方的冲突都通过法院系统来进行解决,比如提到有关管辖权问题,都是通过法院系统和上诉系统来解决的。他还以自己任检察官时被庭审法官驱出法庭的经历为例,讲述在美国法院系统中对法官滥用权力的行为如何救济。美国对诉权保障充分依赖体系救济,不是某一方面的制度,而是一个体系的制度。


       美国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加州圣地亚哥郡公设辩护人MaryJo Barr认为正义不是一个结果,它是一个完整、公正的程序,所以规则的建立非常重要。司法改革也是一个过程,受司法改革影响的人都要共同参与,并一起坚持下去。律师群体应该发出整体的声音,用非常明智的做法,在合适的时间和地点,在合适的政治和社会气候下发声。即使有人不断地否定律师的发声,也要不断继续去尝试。


       中美刑事法律专家、前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Bar Association)法治项目中国主任Daniel P. Yu提出了关于司法公信力的问题。他提出善意的执法是建立司法公信力的一个条件,善良之心是最好的法律,也是解决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一个条件。审判不是控辩的对抗,而是一个控辩说理的过程,律师用法律和事实说服法官、说服公众,应该是审判的本质,这个说理过程要建立在公开、透明的基础上。司法制度的重塑需要增加关于诉权救济措施的立法,特别是在管辖权、证人出庭和回避等方面,这是辩审冲突得到解决的根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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