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主要出口管制法律简介


2018年05月24日 05:14    来源:《美中时报》

       为了促进国家安全和实现外交政策的目标,遵守国际承诺包括不扩散机制和联合国安理会的制裁决议,防止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和技术扩散到国际恐怖主义和有问题的最终使用者手中,以及出于人权和区域稳定等方面的考虑,美国政府对敏感设备、软件和技术的出口加以控制。


       美国参加了多个国际不扩散机制,包括:


       有48个成员国的“核供应集团”(Nuclear SuppliersGroup, NSG),对核武器及相关材料、设备和技术出口实施管制;


       有39个核不扩散条约(NPT)缔约国参加的桑格(Zangger)委员会,协调实施不扩散条约的要求,以便将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的保障措施应用于核出口。委员会维护和更新只有在对接收设施采取保障措施时才能出口的设备和材料清单,亦称为“触发清单”(Trigger List),因为此类出口触发了需要采取保障措施的要求;


       有34个国家加入的导弹技术控制体制(MTCR),对于导弹特别是有效载荷500公斤以上、射程超过300公里的导弹,即所谓的“I类”或“MTCR级”导弹,制定了一个共同的出口限制政策和清单,包括导弹开发、生产和运营所需的所有关键设备和技术;


       有38个成员国的澳大利亚集团(AG),目标是确保各国的相关行业不会有意或无意地协助寻求获得化学和生物武器(CBW)能力的国家或恐怖分子;


       以及瓦瑟纳尔协议(Wassenaar Arrangement),它是由40个国家参与的、管制传统武器及军民两用货物与技术的出口的条约,目的是防止对区域安全和稳定的破坏。


       除了MTCR和瓦瑟纳尔协议之外,中国都是签约国。中国虽然没有正式签署瓦瑟纳尔协议,但仍受到缔约国向非缔约国出售限制货物或技术的报告审核制度的限制。


       与上述条约和协议有关,美国相应的武器弹药出口管制法律法规当中,“武器出口管制法”(AECA)是最重要的一项。美国国务院按照“国际军火交易条例”(ITAR)执行该法,从事制造、出口或代理国防物品和服务的一切个人或实体,都必须在美国政府进行注册。


       1979年制定的“出口管理法”(ExportAdministration Act of 1979),则授权商务部和其他适当机构协商,对出口或再出口美国产的军民两用产品、软件和技术进行管理。商务部依据该法制定了“出口管理条例”(EAR)。


       除了多边体制中商定的出口管制外,商务部还出于某些外交政策的原因对某些出口和转出口实行管制,特别是针对美国国务卿认定为国际恐怖主义的国家,以及受到美国或联合国制裁的某些国家、实体和个人。


       美国的其他机构,包括核能监管委员会、能源部和财政部等,也对不同的商品和技术出口拥有许可权。


       受美国制裁与出口管制法律管辖的,不仅包括美国公民和美国公司,还包括美国的外籍永久居民,在美国境内进行商务活动的外国人或公司,以及在美国设立、组建的公司及其海外分支,以上个人或实体在美国境外的商务活动,或者其代表一家非美国公司进行的活动。更值得注意的是,不能以为出口的管制物品、软件和技术不直接来自美国就万事大吉了。因为美国的出口管制法包括了对禁运物品的转口贸易。


       最近炒的很热的中兴案,就事关使用在中国和其它外国组建的多层中间公司,将含有原产于美国的受限制零部件的产品,卖给受美国制裁国家清单里的伊朗。


       以后我们有机会再介绍近年来美国审理的违反出口管制法规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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