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文夫:生产资料所有制百年探索 民营经济将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


2021年07月02日 12:05    来源:民商网



       在一个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中,由于生产资料所有制反映了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之间在生产资料占有方面的经济关系,反映着国家制度的本质特征,制约着社会经济制度的其他方面,并进而决定着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因而是国家经济制度的基础。


       百年以来,对于选择什么样的基本经济制度,选择什么样的所有制形式,尤其对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地位、作用的认识,中国共产党经历了一个曲折而逐步深入的发展过程。


       早期构想


       100年前,陈独秀、李大钊从精神启蒙到行动救国,发起创建了中国共产党。他们对未来社会主义的认识,都认为社会主义经济要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1921年,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个纲领》,主张生产资料归社会公有。1922年9月,陈独秀提出,实行公有制的同时,应允许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他在给张东荪先生的一封信中,表达了这样一种观点:“发展中国实业,只有国家社会主义和私人资本主义两个路径。”又说:“鄙意所谓国家社会主义,绝非建设在现状之上,亦非由国家包办一切大小工商业,马上就要禁绝一切私人企业。”陈独秀认为,考虑到中国实际,社会主义不可能一步到位。过渡阶段要采用国家政权的力量,保证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即生产为了社会的需要而生产。


       如何对待私营经济?是中国革命和建设不可回避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对此,中国共产党人进行了长时间的各种探索。早在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时,曾经制定过一系列允许、鼓励私营经济存在和发展的正确政策。但由于共产国际和王明“左”倾中央的错误指导,这一政策很快被《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所取代。针对“左”的《劳动法》的实施及其危害,毛泽东、张闻天等领导人及各级苏维埃政府进行了批评和抵制,从而产生了新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对过左的私营经济政策有所纠正。至瓦窑堡会议,最终确立了正确的私营经济政策。


       1933年4月19日,张闻天在《五一节与〈劳动法〉执行的检阅》一文提出,“要发展苏维埃的经济,在目前不尽量利用私人资本是不可能的。私人资本主义的部分的发展,对于我们并不是可怕的。这种发展,可以增加我们苏区内的生产,流通我们的商品,而这对于苏维埃政权现在是极端重要的。但是要使私人资本家到生产中或工商业中来,那必须使他们有利可图,而不是亏本。世界上没有这样的资本家,他的投资是为了亏本。”这是在中国共产党经济思想史上第一次提出利用私人资本主义的思想。


       保护私营工商业是毛泽东早年的一贯主张。在井冈山时期,毛泽东就教育红军、地方党政干部,必须严格执行保护中小工商业的政策。1934年1月,毛泽东在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指出:“我们的国民经济,是由国营事业、合作社事业和私人事业这三个方面组成的。”进而重申:“我们对于私人经济,只要不出于政府法律范围之外,不但不加阻止,而且加以提倡和奖励。因为目前私人经济的发展,是国家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所需要的。私人经济,现时是占着绝对的优势,并且在相当长的期间内也必然还是优势。”“所以,尽可能地发展国营经济和大规模地发展合作社经济,应该是与奖励私人经济发展,同时并进的。”


       1942年12月,毛泽东在《抗日时期的经济问题和财政问题》的报告中强调,在公私关系上,就是“公私兼顾”,或叫“军民兼顾”。毛泽东后来明确提出发展新民主主义经济的原则,是“主要民营,部分公营。扩大国营企业不是新民主主义前期的事……只有在有了大工业时才能办到。”


       1948年9月,张闻天在《关于东北经济构成及经济建设基本方针的提纲》中,把东北经济划分为六种经济成分: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小商品经济、秋林经济(前苏联在东北开办的公司称“秋林公司”)。认为东北经济建设基本方针是:“以发展国营经济为主体,普遍地发展并紧紧地依靠群众的合作社经济,扶助与改造小商品经济,容许和鼓励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尤其是国家资本主义经济。”


       毛泽东同年10月给刘少奇的信中,对东北局报送的《关于东北经济构成及经济建设基本方针的提纲》作了修改,把“决不可采取过早地限制私人资本经济的办法”,改为“决不可以过早地采取限制现时还有益于国计民生的私人资本经济的办法”。在毛泽东看来,就我们的整个经济政策说来,是限制私人资本的,只是有益于国计民生的私人资本,才不在限制之列。


       为了处理好对私营经济利用和限制的关系问题,我们党还制定了“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具体政策。1949年4月,刘少奇在天津强调,人民政府和国营经济同私营工厂、资本家要主动合作,国营经济和私营经济的相互配合,发挥国营工业和私营工业以及调动工人和资本家两个方面的积极性,促进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艰难探索


       1949年3月,毛泽东在七届二中全会上论述新中国的经济政策时说,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个体经济,加上国家和私人合作的国家资本主义,这就是人民共和国的几种主要的经济成分,这些就构成新民主主义的经济形态。著名哲学家、时任中共中央马列学院副院长杨献珍认为,今天的中国就是这5种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为我们的新民主主义的基础。今天我们还只是新民主主义的生产关系,还不是单一的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这种生产关系正是适合于今天中国生产力性质的。杨献珍的这一观点被称为“综合经济基础论”遭到批判,批评者认为过渡时期的经济包含着资本主义基础和社会主义基础,这两种对立的基础互相间进行着“谁战胜谁”的斗争。杨献珍实际上是抹煞了这个“谁战胜谁”的斗争,表现为矛盾调和论和阶级调和论,是反对社会主义道路的。杨献珍“文化大革命”中因“六十一人叛徒集团案”受迫害,被开除党籍(后恢复),长期关押,后下放陕西。1980年11月中共中央党校为其平反。


       1953年8月,毛泽东在一个批示中指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党在这个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基本上实现国家工业化和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又称农业合作化运动。从1951年12月开始到1956年底,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在经历了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三阶段后基本完成,全国加入合作社的农户达96.3%。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从1953年11月开始至1956年底结束,全国90%以上的手工业者加入了合作社。


       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从1954年至1956年底全面进行。主要采取国家资本主义的形式,包括加工、订货、统购包销、委托经销代销、个别企业的公私合营和全行业的公私合营等。1956年底,实行公私合营的工业企业已占原有资本主义工业总户数和职工人数的99%,占生产总值的99.6%。全行业公私合营后,采用定息方式,即按照公私合营企业的私股股额(共23亿余元)每年发给资本家5%的股息,共发10年。定息停付后,企业就完全成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至此,通过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把资本主义工商业纳入国家资本主义轨道,实现了民族资本主义所有制向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转变。


       “新民主主义的资本主义”,是毛泽东在党的七大提出的一个新概念。他认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向社会主义过渡的一个长时期内,应当允许资本主义存在和发展,不能急于消灭资本主义。


       1956年,完成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之后,毛泽东于当年12月上旬,三次接见各地工商联和民主建国会负责人时,提出了“可以消灭了资本主义,又搞资本主义”的思想。他在同工商界人士的谈话中表明,在中国消灭资本主义似乎过早,还需要继续实行一段“新经济政策”,保留一部分私营经济。他说:“只要社会需要,地下工厂还可以增加。可以开私营大厂,订条约,10年、20年不没收。华侨投资的20年、100年不要没收。可以开投资公司,还本付息。可以搞国营,也可以搞私营。”


       但毛泽东的这个思想没有坚持下去,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包括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只用了7年时间,并没有像毛泽东当初设想的那样,过渡期至少需要15–20年,后来又说20到30年。毛泽东的“新经济政策”因而没有付诸实践。


       随着反右斗争严重扩大化、“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开展,尤其是“文化大革命”10年内乱,使党、国家和各族人民遭受到新中国成立以来时间最长、范围最广、损失最大的挫折。在所谓“割资本主义尾巴”“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等口号下,到1978年,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占比由新中国初期的54.5%,除剩下不足15万城镇个体工商户外,私营企业在中国几乎绝迹。


       可以说,从三大改造即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的20年间,我们仍然在围绕建设“什么样的”社会主义和“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进行着艰难的探索。直到“文化大革命”结束时,我国总体上还是处在传统社会主义模式内,甚至在某些方面,比如在生产资料所有制上走向极端。所有制追求“一大二公三纯”,即规模越大越好、公有化程度越高越好、所有制形式越单一越好。党对社会主义条件下私营经济的认识也是历经曲折,多次反复,特别是人为地排斥和消灭私营经济,严重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世界银行《1982年世界发展报告》显示,1980年我国国民生产总值全球所占份额,低于1955年的水平。当国门打开时,突然发现我们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差距进一步扩大了。


       重大突破


       从1976年粉碎“四人帮”,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一场旨在改变同生产力发展不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改革开放正式拉开了帷幕。


       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首次提出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认为“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是中国的基本经济形式,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


       1983年8月23日,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胡耀邦在会见安置城镇青年就业先进表彰大会全体代表时,发表了《怎样划分光彩和不光彩》的著名讲话,鼓励青年人破除陈腐观念,自谋职业,从事集体和个体劳动,“凡是辛勤劳动,为国家为人民做了贡献的劳动者,都是光彩的”。


       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由胡耀邦主持起草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邓小平称之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社会主义实践相结合的政治经济学”。《决定》突破了把计划经济和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观念,明确提出社会主义经济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次强调我们现在的个体经济是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相联系的,不同于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相联系的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坚持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的共同发展,是我们长期的方针。


       针对全民所有制所有者缺位及“一大二公”的弊端,胡耀邦早在1969年就上书毛泽东,提出全民所有制企业必须要改,要有实际内容,不再拘守“空空洞洞的全民所有”,破除实际上并不存在的全民所有,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真正实现“全民皆有,全民皆富”。这里所说的“全民皆有,全民皆富”,本质是共同富裕。


       1987年,党的十三大提出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我们必须从这个实际出发,而不能超越这个阶段。强调我们已经进行的改革,包括以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以至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都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的实际状况所决定的。只有这样做,才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应当切实保护国外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


       1991年7月6日,中共中央批转了中央统战部一份关于工商联若干问题的请示报告,即中发[1991]15号文件,第一次使用了“非公有制经济”的概念。文件提出对现在的私营企业主,不应和过去工商业者简单类比和等同,更不要像20世纪50年代那样对他们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工商联绝非“一代而亡”,而是重任在肩;我国形成了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


       1992年,在邓小平南巡重要谈话精神的鼓舞下,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并提出:“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不同经济成分还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


       1997年,党的十五大在所有制理论上取得新的重大突破,一是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的性质,并确立了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地位。二是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随后,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非公有制经济的性质及其重要地位和作用载入宪法。


       2001年,江泽民在“七一讲话”中,第一次把私营企业主定位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之后,众多的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家被评为劳动模范,有的成为中国共产党党员,有的甚至参加了省、市、自治区和全国党的代表大会。


       2002年9月,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即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并指出“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提出,“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


       继往开来


       20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经历了一个从有到无而又从无到有的曲折历程。在“姓资姓社”“姓公姓私”长时间的争论中,终于完成了从“割资本主义尾巴”“限制发展”“有益补充”到“重要组成部分”的转变。这是中国共产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进取,思想认识逐步冲破传统羁绊,取得的一次又一次理论飞跃。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提出“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第一次将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并提出两个不可侵犯,即“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表明我们党对非公有制经济达到了一个新的认识高度。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还对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作出了系统阐述:“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明确提出“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鼓励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指出,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


       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指出,必须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把“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作为党和国家一项大政方针进一步确定下来。并提出“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


       针对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一些否定、怀疑民营经济的言论,如“民营经济离场论”、所谓“新公私合营论”,把加强企业党建和工会工作是要对民营企业进行控制等等,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11月1日,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明确指出,这些说法是完全错误的,不符合党的大政方针。再次重申: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变!我们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没有变!我们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没有变!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写入了宪法、党章,这是不会变的,也是不能变的。任何否定、怀疑、动摇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言行都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都不要听、不要信!所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完全可以吃下定心丸、安心谋发展!


       改革开放优化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推动了生产力的快速发展,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民营经济功不可没。据统计,截至2021年4月底,全国私营企业4400万家,个体工商户9500万户,就业人口近5亿人。全国50%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80%以上的城镇就业和90%以上的新增就业,均来自民营经济。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那样:“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成果,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也是我们党长期执政、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力量。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我国民营经济只能壮大、不能弱化,不仅不能‘离场’,而且要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本文刊于《中国民商》杂志2021年第7期)


       参考文献:


       ①《李大钊全集》,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②《陈独秀著作选》,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③《毛泽东选集》,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④《张闻天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⑤刘雪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私营经济政策》,《中共党史研究》2000年06期

       ⑥黄文夫:《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中国民商》2019年第1期。


       黄文夫,中国经济传媒协会副会长,高级编辑,武汉大学经济系毕业,曾任经济日报理论部副主任、经济日报出版社副总编辑、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总编辑、中华工商时报总编辑、全国工商联研究室巡视员,著有《黄文夫经济评论选》《民营在中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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