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忘言山房】伪“裁定”,三重假


2020年08月04日 09:39    来源:忘言山房    盛洪



       我们揭露怀柔区九渡河镇政府伪造怀柔法院“行政裁定书”(盛洪,“伪造的合法性”,2020年7月31日),在7月28日凌晨破墙入侵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并限制了居民人身自由以后,九渡河镇政府还是有些恐慌。7月31日,九渡河镇政府派了王明和等若干人到了四合院一个居民家中,向他们出示了一张“怀柔法院行政裁定书”,但不许居民拍照;居民们只得自己读一遍,并录下音(初步整理见附件)。但九渡河镇政府这下子弄巧成拙,进一步证明了他们这个所谓的“行政裁定书”是伪造的了。


       如果辨别一个古董的真伪,卖家拿古董在买家面前晃一下,并不让买家拍照,谁相信这个古董是真的?一个辨别真伪的正当程序,应该是让买家当面仔细端详,拍照录相拿回去研究,并请若干鉴定专家发表意见,如果他们意见不一致,还要采取多数意见。如果九渡河镇政府想证明它行动依据的“行政裁定书”是真的,就要出示该文件的原本,现场录相,并给每个业主提供复印件。这个原本上应该有怀柔法院印章和审判长签字。业主们可以请相关专家辨认这个“裁定书”是否为真。而九渡河镇政府这样做正说明了它自己陷入了双重恐慌。一方面,如果它不能证明有这样一个“行政裁定书”,它将触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并承担7月28日以来的所有罪责;另一方面,它明知这个“行政裁定书”不存在,又要证明该文件存在,就会进一步坐实它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只让看不让照,就是在这双重恐慌之间做的不得已的选择,一旦被揭露,它可以否认它曾提供过伪造的“行政裁定书”。却又欲盖弥彰,进一步证明这个“行政裁定书”是伪造的。


       退一步,假定存在一个他们拿来的“行政裁定书”文本,这个文本也是伪造的。这是因为,其中内容有致命硬伤,这就是,这里引用了假法律,或者说是过时失效的法条。它说,“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一款,……”。这里用的是旧《土地管理法》,这一款是说,建设需要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2020年的新《土地管理法》做了重大修改,其中一点就是农村集体土地可以进入建设用地市场。为此删除了旧《土地管理法》中的第43条第一款。九渡河镇政府又说,这个怀柔法院的裁定,是在2020年7月27日作出的,这时当然应该适用2020年的新《土地管理法》。根据《立法法》,“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 …… 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第92条)这是一个法官的基本常识。该伪造的“行政裁定书”最后说审判长是吴军,应是对该法官的污辱,因为她不可能有如此低劣的专业素养,竟不知对本案至关重要的《土地管理法》已经修改,并且删除了其重要依据旧《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一款。


       这个所谓的“行政裁定书”的第二处硬伤,是它又引用了旧《土地管理法》的另一条款,第76条第一款。这一条款虽然在新《土地管理法》第78条中仍然保留,但其规定不能得出要强拆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的结论来。其中说,“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所谓建设使用农用地要上级“批准”,是在2008年开始实施的《城乡规划法》中提出来的,而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建于2006年,不能被“溯及既往”。更不用说,四合院小区使用的土地是荒滩,并非农用地。况且其中说要限期拆除的,是“新建的建筑物”。十四年前建造的房屋显然不应算是“新建的”。因而,这个伪造的“行政裁定书”援引作为法律依据的两个法条,一个是过时失效的假法,一个是明显歪曲使用的法条。


       如果怀柔法院的法官吴军出来“证实”,这个“行政裁定书”就是她作的,情形将会怎样?首先这并不能证明这个法律文件不是伪造的。由于使用了过时失效和歪曲利用的法条,也就等于使用了假的法律。用假的法律作出的“行政裁定书”就是假的,也就是伪造的。这种所谓“行政裁定书”当然没有法律效力,如果怀柔区政府仍然一意孤行,继续非法强拆,限制社区居民自由出入,就是知法犯法了。根据最一般的作法,如果法院裁决使用法律错误,就要发回重审。而如果作裁决的法官个人知法犯法,恶意使用错误法律,就触犯了“枉法裁判罪”,根据《刑法》第399条,“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当然,一旦知道这一“行政裁定书”是假的,谎称依据这一法律文件所采取的所有行动,都应立即停止,否则只能进一步加重“枉法裁判罪”的罪责。


       更重要的是,如果怀柔区政府认为自己是合法的,有着坚实的法律支持,通过了严格的法律正当程序,它也没有必要动用多至2700人,夜袭老北京四合院。这是因为,它自己也没底气,它所雇用的强拆人员绝大多数是被骗来的,没有战斗力。低层政府工作人员也说“我们也没有办法”(拒绝执行上级政府的命令),甚至有人私下承认这是“流氓”之举。即便如此,它还是认为要趁后半夜居民熟睡之机,攻其不备。而小区居民虽然人数很少,且上了年纪,但都坚信自己的住宅权应该得到宪法保护,自己的财产权是合法的,怀柔区政府没有任何强拆的合法性,它的行为是非法的。怀柔区政府动用27倍于居民的力量夜袭,正是想弥补其非法性所削弱的力量。然而这样一来虽然暴露了其伪造“行政裁定书”的事实,却又进一步加重了它的非法性。


       真正的法,是因其内含的正义性和公正性而具有权威,而“权威”,正如汉娜 ∙ 阿伦特所说,是“让人自动遵从的力量”。柏克说,“治理国家并非主要依靠法律,更不用说依靠强力了。不管强力或法规被认为有多大的原动力,但从根本上说,二者的作用都是辅助性的。”这与孔子主张非常相近。孔子说,“为政先礼”。而“礼”就是非强制的社会规则。我曾评论说,“儒家理想的政府就是,有权运用强制性手段,但它的全部努力就是,通过对礼的推行,将使用强制性手段的情形降至最低。”反过来,如果不遵循宪法原则,一个行政决定没有内含天道和正义,就不可能具有让人自动遵从的力量,也就必然遭到拒绝和反抗。若要“执行”这样邪恶的命令,就必然要动用更多的暴力,因而使用暴力的多少是衡量某一政府命令的非法性的标尺。


       在攻入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后,怀柔区政府使用了各种非法手段,迫使居民们屈服。首先是限制人身自由。我两次被非法黑衣人阻挡不让散步,最严重的一次是在7月29日竟有至多30~40人堵在我家门口,黑衣人的头领在黑衣人后面推着他们挤向我们,以至完全挤到了我们的身上。我两次打110,迟迟不见出警。过了很长时间才有一个警察过来说,根据上级命令,他不能让黑衣人散开,请我理解。第二天,他们用围栏挡住我家外边的胡同两端,我再打110,警察根本不出警,我只能在胡同里晨练和散步。再有就是有公安局的车到社区里反复广播,要“7月28日凌晨暴力抗法的人投案自首”。他们抓走一位保卫家园的勇敢者,并进行各种威胁。这真是颠倒黑白,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将非法入侵和强拆说成“合法”,而捍卫自己家园的人说成“非法”,尽管极为荒唐,但终究起到了一定的恐吓作用。


       怀柔区政府将四合院小区完全封锁。据来访的人描述,在小区外面有五道关卡,小区围墙外面全有黑衣人包围。在外面的四合院居民也无法进入。他们被要挟只有与镇政府签订协议书,同意将房产转移给镇政府,且没有承诺的赔偿数额。如果业主不同意,就不让进来。通过对小区的封锁,他们堵塞了小区居民购买食物的通道,即使是网上购物,也不允许快递将食物送进来。小区居民想通过快递寄出行政复议材料,但快递员被阻挡不许进入小区。他们将业主的车用锁锁上,只有经过他们同意,业主才能开车。有一个业主想开车进入小区到家里搬运东西,却被黑衣人阻拦在小区门口,让她自己从家里拿出东西放到车里,而从大门口到家里,还有几百米的路程。这位业主悲愤已极,说再不让她开车进去“就撞死在这里”。他们非法侵犯业主们的表达自由和通讯自由,业主们发出的信息和视频被迅速删除,业主的三个微信群被迫解散。


       再有,就是约有500个黑衣人驻扎社区里,每家都围着5~6个人,白天晚上他们聊天讲话,半夜他们还整队、喊口令并换防,吵得居民无法正常休息,影响着居民的生存环境。再后来,他们故意制造水电事故,一会说电闸跳了,一会说水泵坏了。而在十几年来的时间里,这里没有过如此的事故。再有,就是他们已经开始强拆社区的物业房屋和照壁,还有几家已经搬走家具的房屋。强拆过程不仅有很大噪声,而且是一种破坏的暴力的场面,对正常的人会造成精神上的伤害,也产生了恐吓居民的心理作用。更特殊地,他们还打电话给居民的朋友,让他们转告威胁,说再不搬走就要影响工作职位等等。总之,这是一些在全国范围内,地方政府互相传授学习的强拆“机巧”。所有这些手段,都是非法的。因为怀柔区政府的目的就是非法的。实现非法的目的,不可能用合法的手段,也就不可能使用和平的手段。因而再一次证明,怀柔区政府这次夜袭事件的合法性是伪造的。


       那么,怀柔区政府应该怎么做?第一,应该立即停止7月28日夜袭以来的所有非法行为,包括限制居民人身自由,非法强拆,通过制造水电事故破坏水电的正常供应,撤除所有进占社区的人员,解除对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的封锁,让居民自由进出。如果它不这样做呢?它可能会进一步掩盖真相,将“伪造”进行到底。但这样做会更为困难。因为说谎话并把谎话编圆是非常困难的。这需要编好前后左右与之衔接的信息,使之不能有破绽。再说,如果在第一时间,即在7月28日之前,拿不出怀柔法院的“行政裁定书”,已经是非法的了,以后再编造一个当时的“行政裁定书”实际上已不可能。因为这还要先编造一个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2019年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但2019年该机关网站上的所有信息已经定格,再去增加或修改都不会不留破绽,也会提供更多伪造证据。再有,如果以后真的会出现一个没有我前面所指出的种种硬伤和伪造痕迹的“行政裁定书”,那一定也是伪造的,那是因为它看了我这篇文章后刻意避免错误而形成的。


       最后,我们假设怀柔区政府做了一个完美的伪造,以致不露所有的破绽,却无法避免它因伪造而仓促,因仓促而拙劣。这就是这一伪造的“行政裁定书”的最后败笔,它没有只字提到“九渡河镇政府”,只说判决“由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有人会说,九渡河镇不是怀柔区的下属单位吗?怀柔区难道不可以委托九渡河镇政府来做此事吗?我们已经知道,镇一级政府无权进行强制拆除,除非得到法院的授权。这一授权必须是直接的,而不能是间接的;否则下级政府就会被默认有上级政府的权限。即使怀柔区政府委托九渡河政府进行强拆,也要有正式的书面授权,并以怀柔区政府的名义,而不能是九渡河镇政府的名义。我们现在知道,九渡河镇政府出示的“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人民政府告知书”是以该镇政府的名义,而不是怀柔区政府的名义,它就没有从它伪造的“法院行政裁定书”中获得丝毫的授权,这是一个完败的伪造。这个镇政府的“告知书”真是从头到尾都是非法的了。


2020年8月4日于五木书斋    


       附件:伪“法院行政裁定书”(机器转换录音并粗校)


       怀柔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京0116行审3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12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张维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剑飞。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怀柔分局学院。


       委托代理人中学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怀柔分局之间。

   

       被执行人。


       北京中天恒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


       张泽长村南100米。


       法定代理人李由生。


       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西台村股份合作社。


       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西台村法定代表人宋玥霖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西台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西台村16号。


       法定代表人宋文圆凌主任。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自委)。


       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北京中天恒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恒驰公司)。


       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西台村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西台村股份合作社)。


       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西台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台村委员会)。


       做出的京规自(怀)罚字(2019)第0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市规自委查明。


       2006年12月,2008年下去。


       中天恒驰公司。


       西台村股份合作社。


       西台村委会未经批准,在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西台村集体土地内。


       合作建设砖混结构,共约73套。用途为出租居住。


       接现场测绘。项目占地面积40664.18平方米,合61亩。


       建筑占地面积14914.45平方米,合22.38亩。


       硬化占地面积7753.16平方米,合11.63亩。


       查2005年,怀柔区土地利用现状图所占地位为菜地果园,河流水面。


       查怀柔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至2020年),规划用途为林业用地区。一般农地区。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中天恒驰公司西台村股份合作社西台村委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属于非法占用土地。


       2019年12月23日。


       市规自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中天恒驰公司西台村股份合作社、西台村委会做出(京规自(怀)罚字(2019)第0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如下。


       一。责令中天恒实公司西台村股份合作社、西台村委会。


       退还40664.18平方米集体土地给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西台村经济合作社。


       2。拆除中天恒驰公司西台村股份合作社、西台村委会非法占用的40664.18平方米合60.1亩


       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


       建筑占地面窝头流转14914.45平方米。


       合22.38亩。


       硬化占地面积7753.16平方米。


       合11.63亩。


       恢复土地原状。


       中天恒驰公司西台村股份合作社西台村委会收到该决定书后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


       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2020年6月24日,市规自委作出京规自委浦催字2020第018号催告书。


       经催告后,中天恒驰公司西台村股份合作社西台村委会仍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


       另查明。


       自市规自委向中天恒驰公司西台村股份合作社西台村委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人民政府拆除了涉案的混砖结构号院中的两套。


       后经现场测绘,剩余71号建筑占地面积14383.98平方米。合21.58亩。


       2020年7月20日。


       市规自委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拆除中天恒驰公司西台村股份合作社西开村委会非法占用的40664.18平方米。


       合61亩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建筑占地面积。14383.98平方米。合21.5万亩。


       硬化占地面积7753.16平方米。合11.63亩。恢复土地原状。


       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生效合法的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


       中天恒驰公司西台村股份合作社西台村委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是归作为项目中天恒驰公司西台村股份合作社西台村委会做出的经规制。京规自(怀)罚字(2019)第0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


       执法程序合法。


       适用法律正确。


       处罚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60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拆除北京中天恒实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西台村股份合作社。


       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西台村民委员会非法占用的40664.18平方米,合61亩。


       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占地面积14383.98平方米。


       合21.58亩,硬化占地面积7753.16平方米,合11.63亩。


       恢复土地原状。


       由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效力。


       审判长,吴军,审判员黎礼,审判员董爱军。


       2020年7月27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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