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再呼吁制定《信息公开法》:信息公开是最好的“疫苗”


2020年05月21日 10:57    来源:南方都市报    林方舟



       “知情权就是生命权,信息公开就是最好的‘疫苗’。无论是最初的预防还是至今仍在的防控,都见证了这一道理。”全国人大代表、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刘小兵在提交给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的议案中写道。


       继去年首次提出同名议案后,在今年全国两会即将召开之际,刘小兵再次提交了“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法》的议案”。他重申制定这一法律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呼吁尽快制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法》。


       有“保密法”而缺“公开法”


       “我们刚经历过的2020年初的新冠疫情深刻地告诉我们一个道理,知情权就是生命权,信息公开就是最好的‘疫苗’。无论是最初的预防还是至今仍在的防控,都见证了这一道理。”刘小兵称。


       刘小兵认为,一直以来,政府公职人员的保密意识都要强于公开意识。


       在他看来,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长期以来,我国只有关于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而缺乏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律。1988年全国人大就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下称《保密法》),但至今没有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信息公开法》。这导致了政府公职人员在依法行政时容易偏重保密而非公开,既省事又不容易犯错。久而久之,便养成了“保密重于公开”的意识。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法律效力弱,约束范围窄


       据悉,200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是目前公共权力部门信息公开领域效力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刘小兵称,就法律性质而言,《条例》只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本质上属于行政系统内部自我约束性质的法规,在法律地位上无法与《保密法》抗衡,而且其约束范围仅限于政府行政部门,其余涉及行使公共权力的部门并不受其约束。


       他认为,由于《条例》的法律效力低于全国人大制定的《保密法》、《档案法》、《公务员法》等法律,实践中可能因《条例》的层级低而与前述各法形成冲突并受制约,容易导致政府在公开信息方面存在不主动、不及时、不准确等问题,也容易成为政府部门不公开信息的借口。


       刘小兵还指出《条例》存在的几项短板。例如,《条例》规定的公开主体仅限于受国务院管理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组织,不在国务院管理范围内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团体等的信息未能纳入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


       其次,《条例》中对于该条例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衔接问题缺乏明确规定,尤其是与《保密法》、《公务员法》、《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法律和政策中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制度之间缺乏有效衔接和法律界定。


       此外,现行《条例》中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救济途径和外部监督机制的规定不够完善。对于违反信息公开条例的行为没有明确的处罚措施和执行机构。


       刘小兵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法》立法提出几项具体建议。首先,应以法律形式确认公民知情权。


       此外,明确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不仅政府部门,凡是涉及公共权力运行和公共资源使用的部门与单位均属于信息公开的主体,包括党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其他社会组织团体等。


       刘小兵的建议还包括,严格界定公开与保密的范围,协调不同法律之间的冲突,进一步强化处罚、救济和监督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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