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一民营企业家10年来历经3个法院不同判决


2023年05月30日 01:10     红星新闻

       丁有宝曾是安徽芜湖的一名民营企业家,曾与他人合资成立一家公司,因增加资金过程中公司账目出现问题接受调查。十年来,丁有宝收到三个不同法院的多个判决,先是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刑五年;后又因抽逃出资罪获刑一年七个月;再后来又改判他犯职务侵占罪获刑5年。


       多年来他一直在申诉。最近,他收到一份芜湖中院出具的《再审决定书》,该院发现该裁定确有错误,决定再审。丁有宝希望,再审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判决。


       首次判决:因职务侵占被判刑5年


       2005年,丁有宝在安徽芜湖市鸠江区裕溪口成立了常裕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常裕公司),该公司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1962年出生的丁有宝是法定代表人。


       2012年5月30日,丁有宝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刑事拘留,后被逮捕。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12月,原芜湖市常裕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芜湖富春染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染织公司)经过协商,于2006年1月商定由富春公司、丁有宝及叶某三方出资注册重新成立常裕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富春染织公司以法人名义出资占股权48%,丁有宝折合原芜湖市常裕棉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财产93万元,另追加1万元,占股权47%,叶某(叶某只是挂名,实际工作的是叶某的父亲叶某文) 出资10万元占股权5%,富春公司何某富任董事长,丁有宝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叶某为股东,丁有宝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


常裕公司以往影像资料


       2006年7月,为扩大生产经营增加资金,常裕公司三方股东商量各自按股份为企业增加资金,约定由富春公司投入38万元,丁有宝个人增加37万元,叶某个人增加3万元。2006年7月28日,丁有宝私自以常裕公司名义从裕溪口街道办事处借款40万元转入公司账户,同年7月31日,丁有宝指使公司会计杨某华将这40万元提出,以丁有宝个人名义存入公司账户37万元,以叶某个人名义存入公司账户3万元,作为丁有宝、叶某的增资。2006年底,因借款作为私人筹资款没有入账,还款做账无法平帐,丁有宝做了部分假发票,并交由会计核销入账报销40万元,并用这40万元归还了裕溪口街道办事处的借款。


       丁有宝辩解称,当初确实用了假发票。由于公司资金短缺,他和叶某文到何某富处,何某富让他们想办法,“我自己没有钱,就去政府讲需要融资,政府讲不能以私人名义借款,只能用公司名义借款,我们就用常裕公司名义借款。”丁有宝表示自己主观上无侵占公司财物的故意,客观上也无侵占公司财物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这40万元没离开常裕公司的银行账户,也没有实际占有公司40万元。


       鸠江区法院认为,职务侵占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职务犯罪,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职务侵占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丁有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虚假平帐等职务行为,该笔款项作为常裕公司向丁有宝、股东叶某个人借款仍在常裕公司,尚未实际转移,且在案发前,清算审计报告已将虚假平帐的账目进行了调整,应当认定丁有宝的行为属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2013年1月8日,鸠江区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丁有宝有期徒刑五年。


       重审、再审:曾被判抽逃出资罪


       鸠江区法院作出判决后,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轻;丁有宝也提出上诉。2013年5月9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鸠江区法院的刑事判决,发回鸠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鸠江区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后认为,已有证据认定丁有宝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不充分,故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证据不足。丁有宝身为常裕公司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抽逃出资罪,应当以抽逃出资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3年12月,鸠江区法院以抽逃出资罪判处丁有宝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丁有宝未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该判决发生了法律效力。2013年12月,丁有宝服刑完出狱。但他没想到这个案子又会迎来另外的判决。


       2014年10月8日,富春染织公司不服鸠江区法院2013年12月作出的刑事判决书,书面向检察院提出申诉。2015年5月19日,芜湖检察院向芜湖中院提出抗诉,芜湖中院作出再审决定书,指令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再审。2015年12月,镜湖区法院撤销了鸠江区法院2013年12月作出的判决,认为丁有宝的行为属于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丁有宝不服提出上诉。



5月17日,芜湖中院向丁有宝发出《再审决定书》


       2016年12月,芜湖中院维持了镜湖区法院认为“丁有宝的行为属于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的判决。多年来,丁有宝不服判决,一直申诉,并请求再审。2021年1月,芜湖中院告知丁有宝的申诉理由不成立,驳回了丁有宝的申诉请求。丁有宝不服,继续申诉。今年5月17日,芜湖中院向丁有宝发出《再审决定书》,《再审决定书》显示,该院发现该裁定确有错误,决定由该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丁有宝称,案件从2009年接受调查到现在,已经过去13年,自己已收到多份法律文书,并服刑5年,常裕公司早已经营不下去,但案件至今未终结,他希望此次再审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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