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太康一男子被指控参与打架获刑 家属为其喊冤


2021年02月26日 01:01    来源:每日新闻网


       河南太康已经潜逃七年的陈令华怎么也不会想到在七年后的2020年11月10日,他仍然被指控参与打架判了刑。 家属跑前跑后为其喊冤,他自始至终都认为自己并没有参与打架斗殴,并没有触犯刑法。


       陈令华所涉及的案子发生在2013年。


       据检方指控,2011年10月份,陈令俊(已判决)及近亲属与被害人宗秀英及其近亲属因纠纷发生矛盾,经公安机关制止并警告不让双方再滋事。


       2013年6月20日下午3时左右,陈令俊在朱口镇大顾村饭店与他人喝酒,酒后陈令俊走到朱口镇李庄学校附近时与陈令旗发生语言冲突,被在场人员劝开,随后陈令俊和赶来的被告人陈令华(系陈令俊之哥)等人一起到李庄学校门口附近,将被害人陈令旗、宗秀英、陈艳红、李雪等人打伤,被害人陈令旗、宗秀英、陈艳红三人均为轻微伤,并对被害人宗秀英进行言语恐吓。


       另明,同案罪犯陈令俊与被害人方达成和解,于2017年2月28日被大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陈令华犯罪事实清楚,以寻衅滋事罪为由收监陈令华。


       陈令华对于检方的指控和判决并不认可。他一直坚称自己无罪。


       不在现场被判刑遭质疑


       据陈令华家属称,陈令俊家族与陈令旗家族由于邻里纠纷恩怨已久,早在2009年12月因宅基地纠纷发生矛盾,后经朱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节结束,之后两个家族矛盾不可调和,直至本案发生。


       案发后,当地派出所对该案进行了立案调查,但值得一提的是,案件发生于2013年6月22日。当时太康县朱口集派出所的民警也出警了,但当年并没有对该案进行处理。


       该案在2014年又开始旧事重提,首先将陈令俊抓获,当时陈令俊给了对方20万元的赔偿,后来被判二缓三。


       2019年8月22日,陈令华被广州铁路公安局惠州公安处东莞东站派出所民警抓获,2019年8月23日被羁押于惠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于2019年9月3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9年9月10日经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大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陈令华在审讯期间,均称自己并不在案发现场。


       在该案审理期间,还有两位当事人对陈令华的供述进行了佐证。


       据目击证人沈化田、姬长富在向公安机关问询时称,他们把正在打架的陈令旗与陈令俊劝开,并把陈令俊送回家而在现场并没有看到陈令华。


       陈令华代理律师王旭指出,一审过程中公诉人提交的证据中大都是被害人方的供述,其供述内容明显倾向于自己的利益,与案发实际情况明显相差太大,不能客观反映案发情况,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另外的证人李思全、沈永坤、陈小康、杜帅华、沈迪等都未成年人,也不是案发现场所在地李庄小学的学生,更不可能目睹案发情况。


       律师认为指控陈令华构成寻衅滋事罪证据不足


       王旭还指出,监护人徐某杰(化名)也不是案发现场的李庄小学的老师,当时其在朱口二中任教。


       据徐某杰介绍,当时是朱口派出所的两位民警到了其所在学校询问了几个学生,询问内容自己不清楚,而卷宗中所记载的询问地点都是朱口派出所,与实际询问地点不符,这些证据涉嫌伪造,不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且当天是周末,小学周围并无学生。何来“小学生作证”、后分别联系到这些已经上中学的学生,他们对此事均表示“不知情、没有作证”。


       王旭还称,陈令华于2013年6月20日17时42分至2013年6月20日18时13份所做的笔录是伪造的。


       王旭进一步解释到,该份笔录是公诉机关所举证的唯一一份陈令华所做的对自己不利的陈述,而他在多次会见陈令华以及开庭时陈令华都予以否认,根本没有做过该份笔录,笔录上的签名显然与陈令华其他笔录上的签名明显相差很大。


       而在一二审的判决中,上述所指出的问题一二审法院并没有听取和采纳,最后顶格判决陈令华二年半!


       陈令华家属称,她对该判决并不服气,正在通过其他途径为陈令华伸冤。


       实名举报伸冤上访:宗玉英,身份证号:41272419680801692手机号:13525779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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