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培育50万英才的北京人文大学今日缘何只剩下了壳


2019年08月13日 05:32    来源:《法制与社会》网站    记者 文溪音 方可文

  日前,北京人文大学校产涉嫌被举办者侵占问题被媒体披露。由此暴露出来的民办教育现状问题,以及民办高校资产“失监”怪相,引发关注。




  举办者被举报年检又难达标


  8月2日,《中国商报·法治周刊》发表著名律师刘昌松撰写的案例评析《民办学校举办者违法侵占校产涉嫌刑事犯罪》,文章指出:曾培育50万英才、拥有价值数亿元校产的北京人文大学被举办者周某波、吴某强卖空,此二人涉嫌刑事犯罪。


  记者从企查查、天眼查、百度百科等平台上查到,北京人文大学的法定代表人是周延波,举办者是周延波、吴炜强。除了北京人文大学,周延波被指还是北京美国英语语言学院、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西安思源学院3所民办高校的实际控制人。周延波上次见于公众视野,是今年3月因涉嫌故意隐瞒个人及家庭海外情况,被责令辞去陕西省十二届政协委员。吴炜强则兼任北京美国英语语言学院董事长兼执行院长。


  此前的6月19日,北京市教委公布2018年度民办高校及其他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学状况年检结果,北京人文大学继去年后,再次被列入“暂缓通过”名单,这意味着在一年的限期整改过程中,该校须暂停招生,待相关条件达标后,经下次年检认定后方可恢复招生。


  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的年检结果为“基本通过”,准予下一年度继续招生;北京美国英语语言学院的结果为“不通过”,停止招生。


  目前,北京人文大学、北京美国英语语言学院、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这3所学校均位于北京市延庆区康庄大道的同一校址内办学。其中,北京人文大学、北京美国英语语言学院共用一栋教学楼的三层。这就是北京人文大学仅剩的壳。


  转让办学明确不得变卖校产


  2006年前,北京人文大学的校址在顺义区天竺镇空港开发区裕东路3号。


  原校址已被北京一家皮肤病医院和另外一家医院分别占据。


  北京人文大学成立于1984年,最初校名叫北京人文函授大学,早期主要从事函授教学,最早办公地点为租住的小学办公室。


  据其官方材料,从每位函授学员每年收费50元办起,经过11年办学,截至1995年,该校已累积资金4000多万元。1996年,北京人文大学以1680万元拿下顺义区天竺镇那块40余亩的土地,兴建了可同时容纳2000名学生的校区。同年,学校改为现名,办学由函授转到以全日制面授教育为主。截至2001年,该校毕业生累计已过50万人。


  2001年3月,该校准备引进社会力量办学(转让)。该校委托资产评估公司评估学校资产,并在当年8月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报告显示,学校的有形资产估值5360万元,无形资产估值7362万元,扣除负债875万元,总估值11847万元。


  在配套的资产评估与体制改革方案报告书中,列出的有形资产包括该校顺义校区40余亩的校园占地、26000平米的校舍面积、位于朝阳区西坝河的合计约3000平米办公楼、住宅等。


  同时,报告引用《教育法》及《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学校办学积累形成的资产的所有权归学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拥有对北京人文大学的学校资产(或部分资产)的所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的财产,其全部资产应当用于学校的办学和发展。”


  据了解,西安思源学院创始人周延波于2001年12月、2002年1月两次向北京人文大学提交申请,希望成为该校的举办者。双方在转让意向上达成共识。为规避跨地办学的问题,周延波成立了北京东方学园教育高科技有限公司。这家公司也是双方协议书中,周延波一方的签约主体。


  举办权转让价格上,双方商定500万元。这并非北京人文大学的资产评估价值,而仅仅只是举办权。


  转让协议书中特别明确:“学校原有资产建立实物账,全部用于办学;其中经评估与市场交易形成的增值部分追加在独立账下,仍全部用于办学;用这部分学校资产形成的新的办学收入仍归入学校账内统一使用”。举报者称,这些内容正是为了禁止侵占变卖校产。


  记者见到了北京人文大学原校产31页“实物账”,厚厚的账本上记录着大到学校房产,小到每个桌椅和每台电脑。


  至2008年前,北京人文大学招生人数逐年递增,最高峰时各校区在校生总数逾两万人,每年学费、住宿费等收入过亿。但此之后,北京人文大学的办学状况急剧下滑。


  大挪移校产被指转私产再卖出


  不变卖校产的约定,在2013年前后被周延波等人打破。


  记者查阅了《北京人文大学资产评估与体制改革报告书》《变更举办者协议书》等文件和多份实名举报信。举报者确认:2013年,周延波先将北京人文大学校产转移至个人名下公司,再将其高价转手卖给其他企业。


  涉嫌被变卖的校产主要包括:顺义后沙峪裕东路3号校区40余亩土地及附着地上建筑约30000平米;朝阳区西坝河光熙门北里34号楼的四、五、六层办公楼房,共计1895平米的建筑;朝阳区西坝河光熙门北里33号楼5套住宅。上述校产,被明确记载在2002年登记造册的北京人文大学固定资产实物账内。同时,记者在转让前的校产评估报告中,也看到了详细记载。


  这些北京人文大学持有的校产,如按现在市场行情估值约数亿元。


  北京人文大学提交给北京市教委的2013年度审计报告第13页显示,北京人文大学顺义校区40多亩土地及地面建筑被转让给北京东方博华科技有限公司。记者从天眼查系统查到,该公司2012年9月成立,系由周延波控股的北京博华东方教育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


  北京东方博华科技有限公司在2013年被周延波以上亿元的价格转让给了马某某和马某。天眼查系统显示,东方博华法人为马某某,他也是上文提到的那家皮肤病医院的老板。


  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北京人文大学的创始校领导刘忠德(化名)指出,教育用地变更需要北京市教委向相关土地管理部门发同意函,“而且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这个地根本就不能卖”。


  记者从相关渠道获得的最新消息,该地块土地属性仍为教育用地,迄今仍未办完过户手续,且过户手续近期被喊停。


  位于朝阳区西坝河光熙门北里34号楼的原人文大学西坝河办公楼,共计1895平米,是北京人文大学变更举办权之前的校产,于2011年被以同样手段转给周延波控制的公司,再被其高价转卖给其他企业。从公开渠道查询得知,目前该房产归属为一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市值近亿元。


  朝阳区西坝河光熙门北里33号楼5套住宅,被以极低的价格100万元卖给北京世纪博杰科贸有限公司。天眼查资料显示,北京世纪博杰科贸有限公司的股东是周延波、吴炜强。


  据多份实名举报材料,北京人文大学延庆校区,于2013年被周延波剥离至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学涵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自认转卖校产及资金流存疑


  目前,北京人文大学仅剩延庆校区的一层楼。


  记者在北京人文大学延庆校区看到:670多亩的校区,南门系正门,只挂有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的校牌;仅在侧门,挂有北京人文大学、北京美国英语语言学院两块校牌。


  该校址系2006年由北京人文大学从北京外语研修学院接手使用。在官方设计规划图上,该校区被称为“北京学涵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园区”。天眼查系统显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周延波。


  周延波前妻称,当年周延波以北京人文大学的名义,用学费收入购入延庆校区,但资产并不在北京人文大学名下,而在其控股的学涵教育名下,成了股东个人私产。该校园的市场价值目前不低于6亿元。


  当年北京人文大学接过土地使用权时,因政府征地未完成等争议性问题及当地换届影响,至今都没有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


  记者了解到:在《中国商报·法治周刊》发表《民办学校举办者违法侵占校产涉嫌刑事犯罪》一文后,周延波的代理律师李律师曾通过微信联系作者刘昌松,提供了一份《关于北京人文大学、北京美国英语语言学院资产处置的说明》,并称这是周延波的意思表示。


  该《说明》称,朝阳区光熙门北里办公房屋面积为1895平方米,为给人文大学弥补办学各项资金,人文大学就该房屋在2009年9月29日委托北京嘉信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公开拍卖,最终成交价格是1980万元。


  光熙门北里5套住房共计248.8平方米,在2011年8月5日,通过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以网签指导价出售给第三方公司,出售总价162.1万元。该5套房屋均为安置房,符合当时市场价格。


  北京人文大学于2013年4月将顺义区空港工业区资产以41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北京东方博华科技有限公司。资产的出售符合当时的市场价格。


  2006年6月,北京人文大学与北京外语研修学院、北京市延庆康庄镇政府签署协议书,约定北京人文大学以数亿元的价格,承债式收购北京外语研修学院位于康庄镇的土地,用于办学使用。


  该《说明》称,上述资产处置的所有收入都用于延庆康庄人文大学校区的建设。


  8月6日和9日,记者就这份《说明》采访北京人文大学多位创校领导,他们称,不是学校的资产卖了多少钱的问题,也不是卖掉之后做了什么,而是根据办学协议、学校章程、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举办者根本无权卖。延庆校区为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所用,北京人文大学仅占世纪学院一栋教学楼的一层。这些土地根本没办土地证,怎么能说是“收购”?更重要的是,这些土地并不在北京人文大学名下,而是在周延波、吴炜强的公司名下。巨额校产及资金流明细账到底在哪儿呢?!


  创校领导说,这份《说明》恰恰证明周延波等人涉嫌侵占了北京人文大学的校产,是自证其罪。


  对于北京人文大学年检暂缓通过、校产转让出售等相关问题,截止发稿日,周延波本人并未给媒体记者作出直接回复。


  链接: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二条第八款: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分享按钮
 
关于我们招聘英才网站大事记美中时报(电子版)广告服务 - 网址导航
美中时报 ©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