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进一言:别让权力扭曲文化


2021年03月26日 06:00    来源:美中时报    郭戍华



       3月16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禁载内容包括:


       “诋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歪曲、丑化、亵渎、否定革命文化”等等。


       这初衷当然是要以立法手段保护和推动文化振兴。但仔细考量,这既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也很难执行落到实处。若非要强制实施,结果很可能是权力越界,难免以长官意志扭曲和损害了文化。


       首先,广义的文化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全部历史与现实的精神和事物,其中当然包括政治制度及其法律体系。由此可知,法律只是文化的子系统。企图以子系统规制母系统,如果不是夸大了法律——背后当然是权力和掌权者——的能力,那就是错会了“文化”二字,即把文化仅仅理解成与利益相关的具体行为。


       现代法律作为建立在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共识上的强力手段,只可能是一种底线行为规范。它既不应规制人们的思想,也不能决定价值判断和不同偏好的优劣——而这些思想、价值观、偏好等主观意识,恰恰构成文化的主体色彩。


       因此,若企图以法律判定文化的罪与罚,必将使今日法治沦为旧时代帝王奉行的诛心之律!


       第二、文化是历史演进产物,其变动不居和复杂性,加上不同时代、不同材料、不同视角,要判断其优秀不优秀,是很难的事情。连研究文化问题的专家学者,尚且争论不休,岂可纳入法律让法官去作定论?


       也就是说,文化并不能以优劣进行黑白两分。当然更不宜纳入法律。


       若以现代文明价值作为判断标准,应该说,凡符合人性与自然本性的,凡符合社会进步方向的,凡符合今日社会公序道德共识的,凡具有独特文明创造性的文化现象,都可视为优秀。但这只是大而化之的原则;绝不能说没有以上特征的文化现象或观念行为就不优秀。


       事实上,文化中更大量的内容不能以优秀与否予以定性。因为它们主要是环境和历史滋生的独特偏好。


       第三、评价历史文化及其中的代表性人物,常因时代的演变而生不同。比如对历史人物史可法的评价。从当时汉族家国立场而论,当然具有弘扬爱国与反抗外族入侵而绝不屈服的精神。因此褒扬史可法坚贞忠诚、宁死不屈,似可属于我们文化中的优秀成份。但从今日文明价值观判断,史可法忠的并非人民和我们今天概念上的国家,而是朱明帝王一家一姓。从史可法曾无情镇压农民起义的历史,也可判定他是封建统治者的奴仆,人民的敌人。当朱明统治者尚能保护人民之季,史可法的行为多少有正义可颂;而当朱明灭亡已成不可挡之势,史为个人尽忠而致清军大规模屠戮无辜男女老幼,虽罪责主在清军之野蛮,但史可法心中并无人民生命之念,恐怕也是帮凶之一吧?


       可见,不能说历史人物的行为只要表现了忠诚就奉为优秀文化传统;更不宜将古人的“忠君爱国”与今日爱国精神混为一谈。


       第四、以现代文明观之,我国传统文化里,尤其是其中涉及文明价值观和道德观等内容,确有不少糟粕。“五四”以来激进的批判将传统全部抛弃,当然不对。但因此就以“优秀”贯以整体传统文化而不加分折,甚至以法律限制对传统文化的质疑批判,实与激进抛弃异曲同工。这种作法,将置近现代对传统文化进行批判的那些革命先驱——孙中山、毛泽东、鲁迅等人于何地?不也是一种割断历史的虚无主义吗?


       第五、更可怕的是,将文化领域政治化,甚至纳入法律,无异于权力滥用而对文化的污染。这方面我们是有沉痛历史教训的。


       文化中的糟粕大概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人们的认知局限,典型表现就是文化中的愚昧、迷信、狂妄、残忍等因素。这些当然会随着科技进步而减少。二是由社会利益需要造成,尤其是统治阶级权力对文化的污染。


       比如我国传统文化中表现的那些封建等级观念,三纲五常、三从四德行为规范,以及缠足、阉割等极端丑恶的文化糟粕,虽有人们愚味落后的因素,但更大的根源,还是来自封建帝制维护统治利益,愚弄和欺骗民众的需要。换言之,是权力干预文化的结果。


       文化作为社会历史的总体生活形态,当然不可能与政治无关。但将文化简化成政治工具和权力玩物,不仅在历史上制造了无数冤死大量无辜生命的“文字狱”人间惨剧;而且极大地窒息了中国人的思想,阻碍了中华文化向现代文明的转型。


       历史的经验是,以权力干预文化,生出的大多是糟粕和对文化的伤害。五十六年前那场浩劫,不也是以政治和权力推动所谓“文化革命”的结果吗?


       因此,还是要让文化回归社会的自然演化进程,让民众成为文化创造与选择的主体,相信他们的良知与判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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