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美国的长臂管辖


2019年11月02日 08:56    来源:美中时报    高西白/文

       明白了中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广泛的长臂,就不会被新名词吓倒了。美国人管爱管事的人叫长鼻子(long nose),与长臂无关。下一次外交部讲美国政府胡乱制裁时,建议不要再说美国政府是“长臂管辖”了,要不美国人分不清是在表扬还是批评。




       最近几年,美国政府的制裁对象由国家扩展到了公司甚至个人。特别是华为公司在美国遇到麻烦以后,“长臂管辖”成为一个热词,反映出公众对美国胳膊长度的印象。在美国买的衣服,袖子确实都长一号,更加固了这个印象。


       美国法律上的“长臂管辖”仅指法院在民事案件中对辖区之外的被告的案件审理权力,通俗地讲,就是本地法院能不能管外地人。美国行政机关(白宫)通过行政措施或立法机关(国会)通过立法对外国或外国人进行的制裁不是美国法律上的长臂管辖, 美国司法部(包括FBI)对外国单位或个人进行的刑事调查和起诉也不是长臂管辖。所以美国司法部、国务院和财政部与华为的纠缠不是长臂管辖。华为公司在美国联邦法院起诉美国政府,要求其纠正不正当的行政惩罚措施,即主动承认了美国法院的管辖权,也与长臂管辖无关。这些错误的概念,姑且可以称为“长棍管辖”。


       长臂管辖又叫个案管辖(Specific Jurisdiction)。和长臂管辖相对的就是一般管辖(GeneralJurisdiction)。这个并不神秘,我们可以从中国民事诉讼法入手,了解这些概念。中国民诉法的管辖原则是原告就被告, 即原告应该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被告是辖区内的居民或公司,法院有当然的管辖权,这就是一般管辖权。


       中国民诉法还明确规定了原告就被告原则的一些的例外,如合同纠纷可以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可以由侵权行为地的法院管辖。譬如海南的司机在新疆撞了人,海南人因此在新疆的法院成为被告,这个如果发生在美国就是长臂管辖,譬如加州的人在纽约州成为被告。


       解释之后长臂管辖听起来就没有那么蛮横了。长臂管辖本身并不邪恶,关键是被告和法院所在的州有没有充分的联系(nexus)。比如纽约州这样规定:原告要能证明州外或国外的被告有以下行为之一,纽约州的法院才管辖:


       1. 在纽约州提供服务或商品或有其他商业行为;


       2. 侵权行为(侵犯名誉权除外)发生在纽约州;


       3. 虽然侵权行为(侵犯名誉权照样不算)发生在州外,但损害发生在州内;并且:a. 被告在纽约州有经常性活动,或在纽约州有实质性收入;或者b.被告预期或应该预期损害会发生在纽约州,而且从州际或国际交易中取得了实质性收入;


       4. 在纽约州拥有、使用或占有房地产。(在纽约州买房的老乡注意了)。


       纽约州的规定虽然拗口,仔细分析还是比较保守的。和中国比较起来,纽约长臂或许还短一点。比如新疆一家公司签合同为一家海南公司写软件,海南公司欠了合同钱。如果新疆公司按合同规定制作的软件是在新疆办公室写的(合同履行地),按中国民诉法规定,新疆公司可以在新疆法院起诉海南公司。而按照纽约州的规则,海南公司在新疆有其他商业活动或房地产新疆法院才有管辖权。


       另外我们需要区分管辖权(Jurisdiction)和审理地点(Venue)这两个概念。美国有五十个州的法院系统,外加联邦法院系统(暂时忽略美国各个领地的法院系统比如波多黎各,及各个印第安保留地法院系统)。每个州都是一个有限主权的国家,其法院系统也是独立的。某一个州的法院审理案件的权力叫管辖权(Jurisdiction),在州里哪一个地点的一审法院审理案件叫审理地点(Venue)。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做出的判决可以被认定无效,而审理地点错误不能成为认定判决无效的理由。中国是一个统一主权的国家,所以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章规定的地域管辖不是主权概念下的管辖权(Jurisdiction),而只是审理地点(Venue)的选定规则。中国上级法院可以在某些情况下通过“指定管辖”而变更审理法院,在美国只有审理地点(Venue)可以由法官指定变更,而管辖权不可能让渡给一个没有管辖权的法院。所以民诉法第四编第二十四章规定的涉外管辖才是美国法意义上的管辖权(Jurisdiction)。


       美国50个州各自规定自己的长臂管辖规则,同样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所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根据美国宪法的程序公正原则(DueProcess)对长臂管辖权进行了规范。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45年的International Shoe v. Washington以及1980年的World-WideVolkswagen Corp. v. Woodson这两个案件中裁定,一个州必须和非本州居民有最低限度的接触(Minimum Contacts),这个州的法院才对该人有管辖权。1987年,最高法院在AsahiMetal Industry Co. v. Superior Court一案中,规定对州外个人的管辖权应符合传统的“菲尔泼赖”精神,即公平竞争(“Traditionalnotions of fair play”),并规定了五项衡量标准。


       明白了中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广泛的长臂,就不会被新名词吓倒了。美国人管爱管事的人叫长鼻子(longnose),与长臂无关。下一次外交部讲美国政府胡乱制裁时,建议不要再说美国政府是“长臂管辖”了,要不美国人分不清是在表扬还是批评。


       这个话题分为三篇。此为上篇。中篇讨论美国联邦法院对外国人和公司的管辖权的发展。下篇讨论美国司法部对外国人的“管辖”和美国《反海外腐败法》。下篇的内容不是美国法律中的长臂管辖,但与长棍管辖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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