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刚案”的警示:中美科技合作必须合规合法


2021年01月18日 11:16    郝敏


资料照片:麻省理工学院的圆顶10号楼。


       美国司法部当地时间1月14日,美国工程院院士、纳米领域顶级科学家、麻省理工学院(MIT)教授陈刚,因未能向美国能源部披露其在中国的任职和获酬情况而被起诉和逮捕。


       一、纵然国内乱局,美国打压华裔科学家的力度和节奏毫无放松


       负责调查该案的美国国土安全部特工Matthew J. McCarthy提交的宣誓书称,陈刚自2012年在中国担任了多项专家顾问职务,包括中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评审专家”、南方科技大学的顾问等,并且加入了中国的至少两个人才计划,帮助中国发展科技提供专业咨询建议,并获得经济报酬。2013年以来,陈刚大约接受了2900万美元的外国资金,包括来自中国南方科技大学的1900万美元。而在同时期,在MIT的研究也获得了美国联邦机构1900多万美元的资助,包括美国能源部的拨款。在此过程中,他没有按照能源部的要求披露与中国多个单位之间的合同、任职和报酬奖励。此外,陈刚被认为)在2019年的联邦纳税申报表中故意向美国国税局(IRS)隐瞒了其2018年度在中国有超过1万美元银行账户的事实,涉嫌偷税漏税。陈刚受到了三项刑事指控—— “电信欺诈(Wire Fraud)、未提交海外银行账户报告(FBAR)和虚假纳税申报”。如果罪名成立,“电信欺诈”将面临最高达20年的监禁、3年监督释放和最高25万美元的罚款;未提交海外银行账户报告和虚假纳税申报,意味着各自最高5年的监禁、3年监督释放和最高25万美元的罚款。


       此案一出,中美学界震惊并纷纷声援。麻省理工的校长L. Rafael Reif发表公开信称陈刚是“广受尊敬的学者”,对政府的指控感到“惊讶、非常沮丧且难以理解”;生物学家饶毅教授在15日致麻省理工校长和副校长的公开信中表示,美国对陈刚的指控“极其荒谬”,实为“种族主义”,历数并驳斥指控的“莫须有”罪名;我国外交部亦要求“美方在办理有关案件时,应该专业公平地行事,停止搞政治操弄,停止对中方有关人才计划的污名化,停止干扰破坏中美在科技人文领域的正常交流与合作”。


       媒体和舆论尽可以愤然声讨美国政府“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当前更为紧迫的是亟需重视和加强对美国科研领域法律和涉华人才计划司法判例的研究,分析应对策略和措施。近年来,中国已被美国视为科技领域的战略竞争对手。在此意识的主导下,美国以“保护知识产权”和“国家利益”为由,频繁对中国高科技输出实行出口管制。科研人才又是科技竞争中的关键,自2018年11月美国司法部启动“中国行动计划”(China Initiative)以来,美国靶向直指中国的海外人才引进计划,遏制科研影响力和人才交流的措施频出。美国司法部、国土安全部(DHS)、联邦调查局(FBI)、教育部、能源部等机构更是以“全政府行为”联动模式,启用多重法律手段对华裔科研人员和与中国合作的美国顶级科学家进行调查、抓捕,不断泛化司法判决标准重罪入刑,其中“陈刚案”等代表性案例涉及的人员身份之高、影响范围之广,均是前所未有的。


       美国现今虽深陷疫情失控和政府换届的国内乱局,但对中国遏制打压的力度和节奏丝毫没有放松,两国的科研学术界正以肉眼可察觉的速度全方位“脱钩”。在此过程中,美国始终都在借助法律的名义,以便“义正辞严”地占据制高点,在司法制度框架下“师出有名”。对陈刚案等最新重点案件进行深度法律分析,从合法性与合规建设的角度提供思路,使科学家们能够在合作交流中提高自身风险防范意识,补齐科研合规短板,最大限度地避免授人以柄进而导致讼狱之灾。


       二、纳税罪名背后的起诉策略和隐含风险


       看过“陈刚案”长达23页的起诉文件,很容易联想到整整一年前轰动一时的哈佛大学查尔斯.利伯(Charles Lieber)案。两起案件的罪名和起诉套路如出一辙,存在诸多相似之处值得分析和思考:


       其一,二人都是顶级名校的著名科学家。陈刚是麻省理工学院(MIT)的教授、微纳米工程实验室主任,美国国家工程院院士,也是该校建校以来机械工程系首位华裔主任。利伯则是哈佛大学教授、化学生物学系主任,美国科学院院士。


       其二,陈刚和利伯的研究领域都集中在纳米技术,都是该领域的顶尖专家。国土安全部的特工在报告中特别强调“纳米技术”被列入中国“十三五”规划,是“中国特别感兴趣”的领域。


       其三,二人被起诉的罪名都和纳税申报及海外银行账户报告有关。2020年1月,利伯在办公室被捕,FBI指控其涉嫌隐瞒加入中国人才计划、在中国获取的酬劳和经费资助。案件起初时,利伯被指控两项隐瞒和虚假陈述的罪名,然而一个月之后,却被波士顿地区联邦大陪审团将指控罪名转变为税收罪,包括两项“制作和签署虚假的所得税申报表”、两项未向美国国税局(IRS)提交“外国银行和金融账户报告(FBAR)”的指控。这两项恰好与陈刚的起诉罪名完全重合。


       无独有偶,2020年与利伯案同样轰动的还有“李晓江案”。埃默里大学(Emory Univ.)华裔生物学家李晓江教授在佐治亚北区联邦法院被起诉,罪名是“隐瞒和欺骗美国政府,包括欺诈联邦政府项目资助”。李被指控获得美国国立卫生院(NIH)的资助的同时又从中国获得了报酬。然而,美国联邦地区法院随后却以“虚假纳税申报”判处李晓江重罪,缓刑一年,向美国国税局退还35000美元、在缓刑期内提交所得税申报表,配合美国国税局审查部门,全面准确地确定所欠的税款、罚款和利息。


       为了执行“中国行动计划”,美国联邦调查局声称需要以“创造性”方法打压华人学者。利伯案和李晓江案的起诉策略和罪名与陈刚案如出一辙,其判决内容也必然会影响到陈刚案的辩诉交易和处罚结果。利伯和李晓江都是在美国科学界享有盛誉的学科顶级科学家,最初的指控皆是涉嫌“未披露与中国的合作关系和取酬”,但最后定罪的罪名都是从“虚假陈述”变为“纳税申报”,是2018年启动“中国行动计划”以来,抓捕、起诉的几十起涉华科研人员案件中,首次“创造性”地变更和适用“虚假纳税申报”罪名的案件,探究其背后的策略考量和法律风险,不禁令人细思恐极。


       美国的税务法规极其庞杂繁复,很多美国人自己都搞不清楚个人纳税申报事项,每年约有10%以上的人存在各种违反税法的行为。电影《肖申克的救赎》中,男主角安迪就是凭借自己的纳税申报专长,获得监狱长的特别优待而成功越狱。根据《美国法典》,纳税虚假申报是按伪证罪论处,纳税人在知悉并承担伪证罪相关法律后果的情形下,签署的报税单中提供虚假申报信息、提供其不认为正确的陈述,按重罪论处,被告人是否欠税并不作为定罪的前提条件,这和我们一般所理解的偷税漏税罪并不完全一样。此项犯罪的惩罚针对犯罪者个人最高可处以三年的监禁、一年监督释放,以及最高10万美元罚款,二者可以并罚。


       本文的三起案例,除了被控违反上述的国内税收法之外,还涉及到了美国对纳税人的海外金融资产申报的体系。美国的纳税采取属人主义,对个人及法人的全球所得课税,而逃漏税的处罚亦相当沉重。一套是2014年7月1日启动的《海外账户纳税合规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简称FATC,也被称为“肥咖法案”)。该法案规定,符合条件的美国公民、美国绿卡持有者及某些种类签证持有者,在国外银行存款5万美元以上,就要向美国国税局(IRS)申报海外账户信息。若未诚实申报海外资产的纳税人一经查出,将会被罚1至5万美元不等的罚款,情节严重甚至可能会处以50%以上罚款和最高10年的刑事处罚。该法案所涉事项复杂且在域外适用美国国内规则的效力极富争议,但美国凭借强势的经济地位和议价能力,强制要求外国金融机构承担向美国税务当局报告美国纳税人信息的义务,以此打击海外逃税避税的行为。


       另一套是在70年代因美国《银行保密法》(Bank Secret Act)中关于海外账户报告义务的条款(该法的立法宗旨并不是要求银行承担保护客户隐私的义务,而恰恰是授权政府为执法和指控犯罪的目的而从银行收集重要情报)加上有关部门据此指定的规章条例而产生的《海外银行与金融账户报告规则》(Report of Foreign Bank and Financial Accounts,简称《海外账户规则》、FBAR)。FBAR在2011年重新修订并从严执行,要求海外银行账户总资产在报告年度的任何一个时点超过1万美元以上的美国人必须向美国国税局提交FBAR报告,故意不提交FBAR申报的指控可以单处或并处以最高五年监禁和25万美元罚款;对于违反其他法律的同时故意不提交FBAR报告的,可以单处或并处以最高十年监禁和50万美元罚款;对于明知且故意提交虚假FBAR报告的,可以单处或并处5年监禁和1万美金。需要注意的是,该处罚是以每个账户而不是每份报告来计量,且适用于每一年的每一次违规行为。《海外账户规则》的管理和执法主要由美国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局(Financial Crimes Enforcement Network)负责,但2003年以后,该局将部分执法权力委托给美国国税局行使,后者在确定罚款额度上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


       FATCA和FBAR既有相同又有不同的地方。他们是不同的申报体系,但是却又有相同的部分内容申报的交集,二者并未前后替代或者统一整合,而是同时存在、叠加使用,这既加剧了纳税申报体系的复杂性,也导致纳税人承担多重义务乃至面临潜在多重处罚的危险性。FATCA通常要求申报在应税年度的特定金融资产,如银行账户、信托账户、证券账户、商业退休金账户、保险账户等,年终结余超过5万美元,就需要以纳税申报表附件的形式申报。FATCA的申报属于美国国税局个人所得税系列的申报范围,具体细节还有很多复杂的条款。FBAR通常要求申报在过去一年的外国银行账户或有签名权的金融资产账户,主要目标是外国银行账户和可以短期内兑付80%以上现金价值的金融账户。2019年7月3日,持有美国绿卡的中国公民边丽丽(音译Lili Bian)因未如实填报 FBAR,故意隐瞒在中国境内超过$10,000的账户资金,在北卡西区联邦法院出庭认罪。


       陈刚案的起诉文件显示,陈未能依法于2019年4月15日前披露其在中国开立的2018年度总价值超过10,000美元的银行账户(FBAR/FinCEN表格114要与个人纳税申报表一并向国税局提交),违反了《美国法典》第31编§5314、5322。此外,陈对2018年联邦所得税申报表的附表B (美国国税局1040号表格) 做了虚假陈述——当被问及是否在外国有经济利益或金融帐户(银行帐户、证券帐户或经纪账户),陈选择了否定,因此被控违反了《美国法典》第18条1001(a)(2)款。


       2014年6月,中国与美国签订FATCA政府间协议,这意味着中国金融机构必须按照FATCA的要求提供特定美国账户持有人的金融账户信息。所以该法案的出台,使得中国人海外藏金透明化,同时几乎所有美国在华客户的金融资产也都无法隐藏。综上分析,对于加入中国人才项目或参加与中国合作的科研人员来说,在中国的银行账户中超过10,000美元的存款是很有可能而且非常正常的,因此即便美国本土寻不到其纳税申报的纰漏,个人在海外包括在中国的资金账户的纳税申报问题也是重量级的“雷区”,进而有可能直接导致追究刑罚责任和被判重罪。新近典型案例的起诉和判决罪名都落在“纳税申报”上,在美科技界已经造成长期的“寒蝉效应”,未来要警惕美国政府很可能会反复“循环使用”,继续抓住纳税申报和海外银行账户的问题打击涉华科研人员,且会被扩大解读为只要参加中国科研合作项目,美国联邦法院总会有一款“纳税罪名”适合你。


       三、研信息披露的低门槛指控——“电信欺诈”


       任何高校与国外大学和机构开展科研合作,本身并不违反任何法律,而且是提高研究能力和科研效率的常态化模式。“科学无国界”被认为是国际合作研究的一项准则,但是目前在中美科技竞争中却受到了强烈冲击。是否存在“利益冲突”(Interests Conflict)和“承诺冲突”(Commitment Conflict)是美国高校和联邦资助机构要求申请人披露与外国科研合作信息的出发点和保护防范要求。根据《联邦信息自由法》(FOIA),大学或科研机构里的教职人员,必须依法向雇主披露自己的学术兼职和获得资助和酬劳的情况。大学教授的职责和工作要求也由联邦和所在州的法律规范,纳税人也需要了解美国政府所资助的研究获得的科研成果,以及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虽然有时候这些研究成果会受到隐私权、知识产权和国家安全制度的保护。由于《联邦信息自由法》仅仅适用于联邦政府机构,而绝大多数公立和私立大学均是根据州法成立的,因此即便它们接受联邦资助,也不受制于联邦信息自由法。各州的记录开示法是根据《联邦信息自由法》的基本原则制定的,但几十个州对高校有关记录公开的适用范围却千差万别。即便如此,高校向联邦政府机构,如教育部、能源部或国立卫生研究院(NIH),提供的特定信息或者接受联邦资金资助的高校科研人员所提供的信息,则可能被视为根据《联邦信息自由法》必须向联邦政府披露的公共记录。


       任何高校与国外大学和机构开展科研合作,本身并不违反任何法律,而且是提高研究能力和科研效率的常态化模式。“科学无国界”被认为是国际合作研究的一项准则,但是目前在中美科技竞争中却受到了强烈冲击。是否存在“利益冲突”(Interests Conflict)和“承诺冲突”(Commitment Conflict)是美国高校和联邦资助机构要求申请人披露与外国科研合作信息的出发点和保护防范要求。根据《联邦信息自由法》(FOIA),大学或科研机构里的教职人员,必须依法向雇主披露自己的学术兼职和获得资助和酬劳的情况。大学教授的职责和工作要求也由联邦和所在州的法律规范,纳税人也需要了解美国政府所资助的研究获得的科研成果,以及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虽然有时候这些研究成果会受到隐私权、知识产权和国家安全制度的保护。由于《联邦信息自由法》仅仅适用于联邦政府机构,而绝大多数公立和私立大学均是根据州法成立的,因此即便它们接受联邦资助,也不受制于联邦信息自由法。各州的记录开示法是根据《联邦信息自由法》的基本原则制定的,但几十个州对高校有关记录公开的适用范围却千差万别。即便如此,高校向联邦政府机构,如教育部、能源部或国立卫生研究院(NIH),提供的特定信息或者接受联邦资金资助的高校科研人员所提供的信息,则可能被视为根据《联邦信息自由法》必须向联邦政府披露的公共记录。


       在陈刚案中,国土安全部特工支持起诉“电信欺诈”罪名的证词是“做了一个欺骗能源部的方案,导致通过电线传输通信在州际和外国捐赠相关文档中,含有对能源部的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此类案件中指控“电信欺诈罪”的诉由相对简单,为了实施或策划欺诈行为,发送的电子邮件里如发现有虚假不实的内容或表述,即可套用此项罪名,因此这种被称为美国“口袋罪”的低门槛罪名在很容易被联邦检察官使用,在涉华科研人员案中出现的频率相当高。一旦涉及科研人员对其雇主及政府隐瞒与外国的利益关系,预期的判决结果会非常严重,反映了美国司法部门当前应对国家安全威胁的战略重点是保护先端科学技术和关键基础设施免于来自外国的威胁,此类案件更是迎合了美国政府遏制中国科研影响力和对科技人才严防死守的整体国家安全战略。


       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7月22日,美国参议院国土安全和政府事务委员会批准了一项颇具争议法案的修改草案《美国创新保护法案 (Safeguarding American Innovation Act, S. 3997) 》。该法案旨在加强对在美研究人员与外国合作关系的监督审查力度,对未能在申请中披露外国支持关系的研究人员的加大处罚力度,同时降低个人和机构申报外国资助的门槛;并成立由白宫管理的新的研究监督机构。该法案如最终通过,将对未来和学术自由形成进一步的限制约束。


       四、持国际科研合作交流的开放态势,加强法律风险管控


       首先,加强海外人才的法律意识和合规引导,提高风险防控能力。与外国的科研合作从来都是高校与科研机构的常规做法,其本身并不违法,而且国际科研合作是各国科技创新与发展必不可少的惯例和途径。提示并鼓励海外科研合作者按照所属机构的要求,正当的科研合作可以全面、准确地报告,在申请联邦项目资助时,根据法律法规和项目要求,如实披露外国研究资助,避免图一时省事而留下被指控“隐瞒与虚假陈述”罪名的隐患。


       其次,加强税收法、商业秘密法和出口管制法的指导培训。鉴于前述典型案例,美国司法部门对著名科学家的起诉和定罪多青睐于适用税收方面的法律。因为参与海外科研合作的人员可能都涉及取酬或接受外国资助奖励,但却容易忽略完整准确地报告,所以在个人收入和存款申报方面往往会被盯上,而且一经查实就容易被定为重罪。加强提示纳税申报风险和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尽量减少踏入此类罪名的“雷区”。此外,还有些科研人员在学术交流和技术商业化过程中,对研究成果和信息的披露、交换和传递,往往也会存在着被指泄露、盗窃商业秘密和违反出口管制的风险。因此,加强注重国际科研合作中的双向合规,提高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出口管制的法律培训。


       第三,密切关注美国最新科技法律和政策动向,制定应对方案


       近年来,国内高校和科研机构都在致力于建设成世界一流大学或学科,而跻身一流行列都很需要引进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或高科技人才来加持,提升自身科研实力和国际影响力。在美国新一届总统拜登上台之后,我国高校、科研院所和高科技企业应当审时度势,需要密切关注其最新的科技政策和法律动向。


       1月15日拜登提名遗传学家埃里克·兰德(Eric Lander)担任总统科学顾问和科学技术政策办公室(OSTP)主任,并写了一封信提出“科学永远是本届政府的前沿,美国如何才能确保自己成为未来的技术和产业方面世界领导地位?”,“在与中国竞争时,如何才能确保美国继续吸引全世界最优秀、最聪明的人才?...特别是中国正在进行前所未有的投资,尽其所能促进新兴产业的发展,使美国的科学技术地位黯然失色。我们的未来取决于我们在决定未来经济的领域中与竞争对手保持同步的能力”。拜登这封信预示了美国科技政策的发展方向,对中国的遏制和竞争并没有松懈和缓和,我们的海外人才引进在新形势下需要探索更新多种合作模式,毕竟争夺人才就是争夺创新制高点。


       (作者单位:国际关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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