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威船案”:兩岸同屬一中的又一力證

——讀蕭明禮先生《對日求償“順豐”、“新太平”兩輪強征案的曆史考察》學術論文有感


2017年05月17日 12:46    来源:美中时报    陳愛棣/文

   如果,抗戰勝利後,中國一直是統一的國家,那麽父母親們健在時,我家的索賠之事早就解決,也就不會有現在的“陳家分家、繼承的糾紛了”。我們不願再看到由于兩岸暫時沒有統一,類似我家這樣的悲劇又在其他家庭中上演。如今,我也年近九旬,父輩的故事讓我更深刻認識:兩岸畢竟同屬一個中國,兩岸只有早日統一才是全體炎黃子孫的最大的福祉!也是我們海外僑胞最大的期盼!



陈顺通先生


8月22日在南华埠富丽华酒楼,芝加哥华侨华人举办纪念世界反法西斯暨抗战胜利70周年座谈会(右四 陈爱棣女士)


大芝加哥地区华侨华人纪念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和中国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系列活动筹委会


陈爱棣在女士在芝加哥华侨华人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座谈会上发言《忆父亲沉货轮阻日寇》



陈爱棣与时任中国驻芝加哥总领事赵卫平先生


陈顺通签字的 顺丰 新太平2轮租船合同


顺丰 新太平轮 船籍证


顺丰轮 租金索赔达USD3311414


新太平轮 租金索赔达USD2490992



上海市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致外交部的公函


   近期,網上以《對日民間索賠第一案:中國商船被日強征求償難》爲題紛紛轉載台灣大學博士生、東京大學研究員蕭明禮先生發表在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主辦的2016年第1期《抗日戰爭研究》期刊上的題爲《對日求償“順豐”、“新太平”兩輪強征案的曆史考察》的學術論文。


   蕭先生的文章,還原了兩輪對日索賠的最爲原點的曆史真相,第一次如此詳細地講述了父親陳順通先生在抗戰前與日商大同海運分別簽訂租船合同的緣由,抗戰爆發後,兩輪爲何遭日方扣押?以及勝利後,父親便整理了兩輪的全部資料,即,兩輪的船舶情況表、兩份租船合同、兩輪的船舶國籍證、兩輪截止1946年10月15日按國際租船市場價格計算的租金並扣除相關船舶運營費用後應該支付的租金等委托國民政府向日方提出索賠請求:


   第一:歸還“順豐”、“新太平”兩輪或同等級、同噸位的船舶兩艘;


   第二:支付“順豐”、“新太平”兩輪截止1946年10月15日的租金,約六百萬美元。


   兩項索賠合計近千萬美元。


   即使1949年11月14日父親在上海病逝,但是負責兩輪對日索賠的顧維鈞大使等還在锲而不舍地推進,直至1952年才不了了之。


   我做爲涉案“順豐”、“新太平”兩輪船東陳順通先生的女兒,讀完此文,抗戰勝利後父親忙忙碌碌的場景曆曆在目,恍如昨日。


   蕭明禮先生在論文中提及“陳家保留足夠多的證據是陳家能持續進行對日索賠”,事實也證明了父親整理的兩輪的索賠資料最終成爲東京、上海審理“中威船案”的關鍵鐵證。


   這些留有明顯國民政府烙印的鐵證是如何爲陳家一直保留?陳家在東京的訴訟遇到困難又是如何解決的?這也觸發了我對家族往事的回憶,其中還要許多不爲人知的往事。


   時間回到了1958年,人民政府在得知知我家對日索賠之事後,便精心安排,使這些鐵證能順利帶到香港。


   1958年大哥陳甫康因卷入爲邪教組織私套外彙、安排人員往來、代爲聯絡等反革命罪行遭逮捕。在獄中,陳甫康向人民政府立下要繼續向日方索賠“順豐”、“新太平”兩輪等的“立功計劃書”、“具結書”,要求向人民政府戴罪立功,以及父親在美國、日本、香港、台灣等地的巨額外彙要有人處理,人民政府才給其“寬大處理,予以釋放”。


   出獄後,人民政府同意陳甫康接受我們母親戴芸香女士之委托到香港定居,並處理父親遺留下在各地的數百萬美元的巨款,陳氏家族的這些財産成爲陳家一致對日訴訟的重要資金保障,自父親過世至今,我們兄弟姐妹沒有分過家。


   1958年陳甫康到香港定居後開始兩輪的對日索賠。


   值得一提, 1958年5月陳甫康出獄後,對母親說:上海市公安局黃赤波局長親口告訴他,‘妳到香港後,與香港交通銀行的樊先生聯系,同時購買好去廣州的火車票之後,請告訴我,我要通知羅湖口岸,對妳攜帶的文件等不做檢查而予以放行’。


   現在回想,因爲陳甫康攜帶的父親生前所有的文件,如“順豐”、“新太平”兩輪的對日索賠全部資料、“太平”、“源長”兩輪文件以及其他資料等,其中先祖父的訃聞有許多民國時期風雲人物,如林森先生、張人傑(張靜江)先生、蔣中正先生、虞和德(虞洽卿)先生、秦祖澤(秦潤卿)先生、太虛大師等人的題詞、挽聯。在1950年代,如被查到,陳甫康又將出“大事了”。


   1960年代,陳家在東京地方裁判所提出對日索賠的訴訟。但1970年代,日方突然要求提供父親陳順通先生、母親戴芸香女士的親屬關系證明,否則,陳家的訴訟將被駁回。


   當時正值“文革”時期,日方認爲中國不可能出具這樣的證明,便能以此理由駁回陳家的對日索賠之訴。


   然而,陳甫康在香港聯系了交通銀行,香港交通銀行即可聯絡上海中國銀行,並由上海中國銀行的工作人員親赴我家通知陳乾康,“讓戴芸香、陳乾康于1971年11月11日到福州路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辦理證明。”母親戴芸香女士還親口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表示“如果向日本反動政府索賠成功,要將她以及其他子女的份額彙進國內。”


   正是這種安排、支持、幫助,母親戴芸香女士和陳乾康的申請經過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幾個月多次與當事人的談話、調查取證等,最終于1972年2月18日出具了(72)滬高法證字第6號我家的親屬關系證明。


   同日中國人民解放軍上海市公檢法軍事管制委員會函外交部領事司(72)滬公軍審發字第63號函,“本市居民戴芸香擬由其香港的兒子陳洽群向日本政府要求賠償其父陳順通在抗日戰爭期間被日寇強占後之兩艘輪船沉沒事”。


   更明確了母親戴芸香女士對陳家輪船的所有權,明確了是母親讓其長子辦理陳家對日的賠償之事。


   這樣,母親妻戴芸香、幼子陳乾康申請的陳順通先生親屬證明書,保證了陳家的訴訟能繼續順利進行,打破了東京地方裁判所的刁難。  


   1974年東京地方裁判所只能以“時效滅失”判決我家敗訴。


   所以,從這個細節也看出:中國曆屆政府在我家對日索賠兩輪之事上,是高度一致的。


   這些曆史事實讓我深刻體會到:兩岸畢竟同屬一個中國,所以兩岸在維護中國公民權益上才能有高度一致,而這種一致跨越了1949年,又進一步生動诠釋了“兩岸同屬一個中國”。


   從我家內部看,中威船案是陳家一致對外的過程,父親陳順通准備的索賠證據成爲陳氏家族對日索賠的關鍵證據、陳順通身前留下數百萬美元遺産成爲陳氏家族對日索賠的重要資金保障、母親與陳乾康申請辦理的(72)滬高法證字第6號證明書更保證了陳家的訴訟得以順利進行。


   我一直表明: 2014年4月“中威船案”的執行完畢,深感只有國家強大,才能實現。許多媒體在近來也報道了陳家內部的分家、繼承糾紛一事。


   目前,我家內部對該賠償款的分割、繼承有巨大分歧,罪魁禍首是日方不按時履行兩輪的租船合同,兩輪從1936年6月、10月分別出租,直至2014年4月在上海海事法院強制執行下,日方才支付賠償款,曆經78年。可惜的是,當年的船東----我的父親以及母親、庶母都已過世,那所得的賠償款就必然有分割、繼承的發生;而陳甫康(陳洽群)一方卻認爲賠償所得是他們一房的,與母親、庶母無關,更與弟弟、妹妹們無關。  


   如果,抗戰勝利後,中國一直是統一的國家,那麽父母親們健在時,我家的索賠之事早就解決,也就不會有現在的“陳家分家、繼承的糾紛了”。我們不願再看到由于兩岸暫時沒有統一,類似我家這樣的悲劇又在其他家庭中上演。如今,我也年近九旬,父輩的故事讓我更深刻認識:兩岸畢竟同屬一個中國,兩岸只有早日統一才是全體炎黃子孫的最大的福祉!也是我們海外僑胞最大的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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