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将开启中国国企改革与国资监管新篇章

2013年12月12日 04:23    来源:中国青年网

 2014年将开启国企改革与国资监管新篇章

  ——《决定》第二节五、六、七、八条解读

  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国企改革领域有什么重大突破,近一段时间以来,一直为业界及所有关注国有企业的人们所关注。

  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李锦在仔细研读《决定》后,对《国企》记者乐观表示,国有企业改革在人们最为关注的五个重大问题上获得了具有历史意义的进展。国资委《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将是《决定》的实施方案,2014年将是国企改革与国资监管制度新的开始。

  在李锦看来,国企改革问题,重点集中在《决定》第二节的五、六、七、八条。这四条,提出了全面深化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主攻方向、核心环节、推进方式等。为此,李锦对《决定》这四条内容给予了重点解读。

  综述

  三中全会改革力度超预期

  《国企》:近年来,社会舆论对国企改革的保守状态多有异议,有种强烈的期待。您认为这个文件在推进国企改革的深化上,具有什么样的意义?

  李锦:在我看来,《决定》)对国企改革力度之大,改革措施之硬,可操作性之强,都令人振奋。影响国有企业改革全局的重大问题,在《决定》中都得到了认可,甚至超出了我所预想的地步。

  《决定》第二节的五、六、七、八条,充分回应了社会呼声、社会诉求和社会期盼,对一些热点问题没有回避,不仅是可能性、可行性,而且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堪称是全面深化企业改革的一次总部署、总动员、总设计。

  我们可以感觉到“改革”、“政企关系”、“市场化”这些高调的词汇,都结结实实地落在地上了。这些必将会对推动今后十年企业的发展与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国企改革与国资监管的前十年,已经戛然而止,新的十年从这次全会踏踏实实地开始了。因此,这个《决定》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方向

  混合所有制是基本经济制度实现形式的突破

  《国企》:《决定》对基本经济制度做了新的阐述,焦点在混合所有制上,如何理解这一概念?

  李锦:这次全会重在制度建设。在坚持基本经济制度里重新强调了国有经济的主体地位,有两点新的提法值得重视。

  一个是公有制和非公有制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两个“都是”是历史上第一次提出来,不是老大和老二、主和副的问题,是并列的,提升了非公有制的地位。

  一个是把两个“毫不动摇”落脚点放在混合所有制上,混合所有制将是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实现形式。在以后一段时间内,将会出现一个混合所有制改制的高潮,大量的民营资本将会涌入国有经济。

  现在在央企中,已有57%的央企和它的下属企业开始实行混合所有制。一个形式是用证券市场,就是股票参股。第二就是产权改革,除了中国建材等少数几家外,多数停留在二三级公司,而且规模也不大。今后几年内,将会出现民营经济组团式与国有企业相融合的现象。还有一种方式,就是国有企业退出一部分竞争领域,自已则转型升级到产业链更高的层次去。

  民营资本去年在新增加的投资中已经占到63%,应当将民营资本的存量调动起来,和国有资本形成国民共进、国民共赢的形势。当然也包括外资,过去人们过多地指责“国进民退”,今后出现的将是国民共进的现象。

  核心

  产权保护制度凸显重要性

  《国企》:《决定》的第五条,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这个提法的用意何在?

  李锦:《决定》第五条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第六条是混合所有制,为什么产权保护制度要放在混合所有制前面?因为这个产权保护制度是产权改革的核心问题,也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前提。

  完善产权保护制度,重在“保护”两字。它本来是一个操作性的用语,称不上重大,现在提升为改革的重大问题、重要环节的位置上了。这是因为,混合所有制若没有产权制度保护,非常容易造成混乱,所以要先从管理入手,要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这16个字的要求是明确的,只有保护严格才能做到流转顺畅。

  搞混合所有制产权改革,可能出现三种风险。第一种风险,是出现国有资本私有化的风险。因为国有资本应该在关键领域保持控制力。《决定》在第二节开始一段讲:“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其实,控制力就是控制权的问题,国有资本的股份中要具有控制地位。第二种风险就是民资得不到保护。民营资本是小河流进大海,可能造成实际上被消失的现象,必须保护民营资本在混合所有制中的权益“流转顺畅”问题。第三种风险,就是可能出现国有资本领导者在改制过程中,存在化公为私的问题,不能归属不清。

  《决定》第五条后面有一段: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依法监管各种所有制经济。这已经把意义讲得很明确了。

  基础

  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

  《国企》:《决定》第七条是国企分类问题。这两年媒体议论纷纷,呼声很高,但是官方一直没有表态。此次在最高层面首次提出要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这是否意味着国企分类也将开始?

  李锦:按功能对国企分类,是国企改革的基础问题,牵涉到国企改革的性质、标准、途径、社会资源分配、干部管理以及效益目标。你是哪一类国企就应该用哪一类办法,如果还是混在一起吃大锅饭就容易造成混乱,以致于引发社会的误解。因此,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对于下一步国有资本管理体制改革,厘清监管部门、市场以及企业主体的关系,监管好国企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于下一步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也有决定性作用。

  《国企》:作为一个一直为国企分类鼓与呼的国企研究者,您觉得国企改革要怎样分类?需要从几个方面入手?

  李锦:按功能定位,应该分为公益性、特定功能性和盈利性企业三类。现在国资委管理113家央企,要逐一明确其存在对国家的意义、必要性和法律基础,从而具体界定每家央企的使命。公益性企业是指提供重要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的企业,包括教育、医疗卫生、公共设施服务业、社会福利保障业、基础技术服务业等。这类国有企业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承担公益目标。保障性企业,具有自然垄断特征,主要是指处于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行业、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它包括军工、石油及天然气和高新技术产业等,这类企业既有公益性特征,又追求盈利。一般商业性企业。这类企业处于竞争性行业,在央企中有70多家,与一般商业企业一样其生存和发展完全取决于市场竞争。

  管理

  政府职能转变:由管企业到管资产

  《国企》:《决定》第六条明确提出政府以资产管理为主,这或许意味着国资委作为国家出资人管资产,您认为“国有资本”概念的提出,对国有企业意味着什么?

  李锦:“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这是监管理念的重大转变,也是国企改革最大的理论创新。《决定》还提出一系列国有企业在分类分层改革与监管方面的新论述,这意味着国有企业或将进入分类分层改革与监管的新时期。根据功能分三类、资本分三层和国资委监管实现三个转变,我称其为“三三工程”。

  “国有资本”概念的提出,意味着国资委将少管企业,更加关注资本的效率与回报率,而非资产规模。这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和国有股份减持提供了理论基础。央企的国有股份比重极有可能下降,今后重点在提高资本的杠杆效应。

  在“管资本”思路的引领下,《决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这意味着更多的国有企业将可以顺利地转变为混合所有制企业,甚至由非公资本控股。

  《国企》:如果国资委作为国家出资人管资产,经营则由若干投资经营公司管,过去国资两层结构是否会被打破?

  李锦:今后,将国有资本分为国资委、国有投资经营公司、企业三个层次,这是很明确的了。央企可以分成若干板块,有能源、机械制造、文化产业、金融产业等,由大的投资经营公司管企业,像中石油、铁道、电力这样大的国有企业可以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原有企业将会被分拆。当然在操作上,要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避免在国资委与中央企业之间再筹建一个资本运营公司。

  在中央政府层面,组建大国资委负责全国国有资本的监管,履行国家所有权的政策执行职能;中层成立若干国有资本管理公司或投资基金承担国有资本经营职能,由它们作为所对应企业中的国有资本持股者,在金融市场上实施专业化管理和交易。政府不管企业的经营,而是管政策,管发展环境。新的投资经营公司,如一把刀切西瓜,一切两瓣,政企分离,政资分离,使得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显然,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的改革,是下一步的热点问题。

  《国企》:改革国有资本分为三层、三类,这会给国资委监管带来什么变化?

  李锦:随着国有资本分为三层、三类,国资委监管要实现三个方面改变,在管资产、管干部、管事情上,都会发生转变。

  第一个转变是,国资委管全部资产向管投资资产的转变。现在省、市、县都有国资委,管投资资产和管全部资产是有区别的,全部资产是个板块,都得管,然而管投资,只抓投入产出率,这个是一个重要的转变。

  第二个转变是,干部由管企业领导层向管董事会的代表转变。过去,企业经营管理者中间层都是由国资委任命,以后是只管董事长、董事会的代表,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不由国资委来任命了。

  第三个转变是,国资委在项目由管国资委项目审批向经营公司授权转变。由投资经营公司来管理项目,包括重大事项向部分委托董事会授权管理的转变。

  这样一来,管资产、管人、管项目,国资委本身的职能就发生转变,这个转变是很大的了,就是过去十年的好多做法要改变了,国资委有一部分的责任就转移到投资运营公司,权利下放,责任下放、压力下放、投资运营公司这一层将变得非常重要。

  下一步的国企改革,将对三个层次提出不同的转型要求。这方面三个层次都要转型,所以国有企业下一步改革的任务是很艰巨的。

  《国企》:《决定》要求:“国有资本加大对公益性企业的投入,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作出更大贡献。国有资本继续控股经营的自然垄断行业,实行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你认为这种提法对国企重组有什么影响?

  李锦:影响很大。从国有经济战略性重组目标要求看,国有企业应该主要体现为公益性企业和特定功能性企业,要不断将国有资本集中在这两类企业。针对个别央企业务较杂的局面,可以通过合并下属公司同类型业务的形式,推进中央企业兼并重组,对国企进行分类是基础。而一般盈利性企业,应淡化所有制概念,原则上不新设这类央企,国有资本应择机逐步退出;对于滞留不退的国有资本,应提高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比例至合理水平。

  国企改革与监管“三三工程”刚刚揭开大幕,完成要用几年时间。从短期看,没有必要“一刀切”,国企的进退不能强行要求。可以考虑先在一些地方国有企业或者在一些央企进行试点,积累经验,然后在全国推广。

  财政

  上交30%利润是很大的改变

  《国企》:中央企业从2007年开始上缴红利以来,上缴公共财政比例一直是个焦点问题。《决定》里写到2020年提到30%,这个幅度是不是有点大?

  李锦:《决定》突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2020年提到30%,更多地是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突破。

  央企2007年开始上缴红利,到2012年大体上分为四类:中国烟草交20%,其他像中石油等企业交15%,大概有16个企业。还有78个企业占10%。军工、院校等企业大概交5%,中储棉和中储粮是不交的,由于是为国家储备战略物资的,不存在利润问题。

  以后仍然以这四类为基础,结合国企的功能的细分,可以分成5类以上,但是平均幅度肯定会大幅提高,一般的要以每年2个百分点上涨,幅度是非常大的。

  过去有个说法,企业都是国家的,所以钱留在企业里还是国家的,实际上,我认为,这极易转化为红利在企业内部的循环,容易导致资产转化为被少数人占有和使用。

  利润上缴分配的问题迟迟处于拉锯的状态,征求意见很难形成统一意见,现在是用倒逼的方法,是中央出来倒逼。目标定好了,现在平均应该在15%左右,7年以后是30%,每年大概以2%的速度上涨。这就克服了国有资本在企业内部循环的现象,更多地加速向公共保障事业发展,有效地加快民生建设的步伐。

  当然,这对国企的压力是相当大的,可能要引起一系列的深刻变化,有些亏损的央企不加快转型,会与民企一样,日子会更难受。当然,也不排除民企进入这些央企的局面。

  实践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是实施方案

  《国企》:以上这些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根本方向、基础条件、核心、管理框架以及使命等,牵涉到国企改革全方位改革的问题。这些是否都属于制度创新的范畴?

  李锦:以上讲的是《决定》中的亮点,也是难点。从这些问题看,改革的幅度是相当大的,是最近几年群众舆论集中反映的问题。当然也包括机制建设问题。《决定》在第八条强调,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鼓励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些表述也是有新意的。

  从整体上看,会议决定是对国有企业制度的重大创新,是社会主义国有资产制度的全面创新。这里,包括正确处理国资和民资的关系,正确处理资源占用和贡献的关系,正确处理企业和资产的关系,正确处理管理者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问题,正确处理企业社会使命与经济使命的问题,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民生的关系。这是人民所有与人民所得的关系。这七个问题牵涉根本的问题。这里有一个以人民为中心,以改革为动力,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为特色,以激活存量为手段,以混合所有制为实现途径,以市场化为方向的大的改革格局,这是一个牵动全局的改革设计,是一个逻辑关系严密的改革体系。

  今后7年、10年的企业改革思路已经通过《决定》很清晰地出现在我们面前了。2003年以来的十年,存在的一些重要矛盾、重大问题都提出来了,不仅是国有企业的作用和地位,也包括完善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实现途径的创新。所以这是个重要的文献,从根子上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企业的制度创新,具有里程碑意义。

  《国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马上要出台,下一步国企改革的实施已经是箭在弦上。对此您有何建议?

  李锦:对国企改革一些重大、敏感的问题,《决定》都提出来了,而且讲得很具体、很到位。实际上,中央的指导意见已经出来了,国资委的“指导意见”应该换一个表述方法,叫“实施意见”。因为大政方针已定,纲举目张,纲已经出来了,下面就是出台《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了。

  我觉得《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要学习《决定》的风格,实实在在,说话说到位,也要注重顶层设计和整体谋划,做到统筹考虑、全面论证、科学决策、系统推进,但不是简单的语意重复。

  《实施意见》将会在对国有企业进行分类和国企战略定位的基础上形成新的国资监管体系,再制定不同企业的改革方向、目标。分类的问题、上缴红利的问题、产权制度保护的问题,一个个方案实施就好办了。

  国企改革与国资监管的制度创新的大幕就要拉开了。2014年将是国企改革在行动上加大力度、加快步伐的年份,甚至出现很多天翻地覆的动作。人们也许将会看到1992年后的气氛与场景的再现。记者 赵春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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